威海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办理事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遗赠) 设立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提交材料 1《威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权证书》; 3提交《继承权公证书》(属遗赠的提交死亡证明及遗赠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⑴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⑵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⑶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⑷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⑸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⑹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⑺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 遗赠扶养协议; ⑻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申请登记需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 4询问记录; 5身份证明; 6不动产测量报告及不动产权籍图; 7完税证明; 8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 -受理-收费-复审-审核(登簿)-缮证-发证 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费标准、依据 不动产登记费: 1、住宅80元/套; 2、非住宅550元/件 3、工本费:登记机构依法向两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79号) 办理部门及地点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威海市海滨北路46号6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监督电话:0631-39171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