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办理事项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变更 设立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提交材料 1《威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登记证明》(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3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⑴当事人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 ①属自然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提交变更证明材料参见第1.11.4.2条规定; ②属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注册管理部门(编委、工商、民政等)出具的批准文件、证明文件; ⑵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不动产名称变更的,提交威海市公安局门楼牌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门楼号预编通知》; ⑶不动产用途变更的,提交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询问记录; 5身份证明; 6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申请变更登记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申请人与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3变更登记的事项与申请变更登记的材料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4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5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登记流程 申请→受理→收费→拍照→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费标准、依据: 不动产登记费: 1、住宅80元/套; 2、非住宅550元/件 3、工本费:登记机构依法向两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 79号) 温馨提示: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办理部门及地点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威海市海滨北路46号6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监督电话:0631-39171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