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办理事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离婚析产) 设立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提交材料 1《威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权证书》; 3经婚姻登记机构确认的离婚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 4询问记录; 5身份证明; 6不动产测量报告及不动产权籍图; 7完税证明; 8其他必要材料。 选收要件: 1《离婚证》; 2经婚姻登记机构确认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证》中未体现不动产权利归属,或双方需变更权利归属,需双方共同到场签署关于不动产权利归属约定的书面证明。 注意事项: 1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持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可单方申请。 2双方提交只有婚姻登记员签名、没有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析产的,还需《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拍照原件留存经比对的复印件,同时收取双方关于不动产权利归属约定的书面证明办理,也可提交经婚姻登记机构盖章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办理。 3夫妻双方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对婚姻登记机构盖章确认的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或调解书中约定的不动产归属可作补充说明重新约定。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收费-复审-审核(登簿)-缮证-发证 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费标准、依据 不动产登记费: 1、住宅80元/套; 2、非住宅550元/件 3、工本费:登记机构依法向两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 79号) 办理部门及地点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威海市海滨北路46号6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监督电话:0631-39171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