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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预告登记的设立)

文章来源:威海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2016-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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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办理事项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设立

设立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提交材料

1威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备案的《威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3询问记录;

4身份证明;

5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预告登记的约定可以体现在合同的某一条款中,也可以由当事人单独订立关于预告登记的书面协议;

2不动产首次登记后,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不予办理;

3预购人在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前,预售人需先提交不动产登记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门楼号预编通知》及平面图、《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信息科建立楼盘表(拍照原件留存复印件),再申请办理楼盘的“预购预告”

4“预购预告”收取资料:威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委托人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拍照原件不需留存复印件)及其他必要资料。

5限制信息中无“预购预告”信息的,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不予办理。

6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开始时间,以首次登记完结之日为准,期限三个月。

7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的《威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需提交“买卖双方约定办理预告登记”的证明材料,约定可以附加条件和期限(应对附加条件和期限进行审查,如果所附的是生效条件,则预购人必须提交证明该条件已经成就的材料)。

8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在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对夫妻双方重新约定的登记簿记载权利人与备案合同的买受人不一致的,可参照本《手册》1.17.3条规定办理。

9通过继承、法院判决、调解或仲裁裁决取得不动产权利的,现权利人(申请人)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可参照本《手册》1.17.3条第4款规定办理。

登记流程

申请→受理→收费→拍照→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费标准、依据

不动产登记费:

1、住宅80元/套;

2、非住宅550元/件

3、工本费:登记机构依法向两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 79号)

温馨提示: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办理部门及地点

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威海市海滨北路46号6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监督电话:0631-391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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