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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威海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
威应急发〔2026〕4号
各区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金融监管支局、公安局(分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发展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局、气象局,国家级开发区应急管理局、财政金融局、公安分局、林业主管部门、建设局、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管理部门:
现将《威海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实施方案(2026-2028年)》,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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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实施方案(2026-2028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发挥保险机制在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和防灾减灾救灾中的作用,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64号)和《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实施方案(2026-2028年)》(鲁应急发〔2026〕2号)精神,结合国家“灾害救助+金融保险”试点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威海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实施方案(2026-2028年)》。
一、基本原则
威海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灾害民生保险”)和特定灾害救助保险坚持保基本、救急难,以自然灾害救助为主,兼顾特定意外事故救助;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统筹兼顾、因地施策,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本微利,可持续;全市施行统一保障范围、保障标准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威海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的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专项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小组”),由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金融监管局威海分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我市灾害民生保险和特定灾害救助保险工作。市专项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负责统筹协调并承担市专项小组日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全市灾害民生保险和特定灾害救助保险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金融监管局威海分局负责对保险业务进行监管。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单位)负责及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要建立相应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专项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推动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三、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为发生事故灾害时,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人员(包括户籍人口、常住人口和临时来威人员)以及居民住房。
(二)保障范围及救助赔付限额
1.灾害民生保险
(1)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大风(龙卷风)、冰雹、雷电、寒潮、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下简称“自然灾害”,具体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国家统计局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解释执行)造成人员死亡的,每人救助赔付15万元;造成人员受伤的,每人医疗费救助赔付限额15万元;人员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的,每人总救助赔付限额为15万元。自然灾害造成人员受伤的医疗费救助赔付在扣除基本社会医疗保险报销的金额及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金额后,在15万限额内据实赔付。
(2)溺水、一氧化碳中毒、爆炸、火灾、触电5种特定意外事故(以下简称“特定意外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每人救助赔付4万元。
(3)自然灾害造成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的,每户救助赔付限额5万元。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同一户主拥有的多处房屋发生倒塌或损坏的,救助赔付1处房屋。无人居住的房屋,车库、车棚、附属建筑物(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围墙等)以及用于生产、商业性质的房屋和违章建筑不在保障范围。具体赔付标准详见附件1。房屋救助赔付应用于居民住房修缮或重建。
(4)政府组织临灾避险转移及灾后转移安置人员基本生活(食品、饮用水、衣被、临时住所、医疗防疫、车辆交通)的救助赔付,每人每天救助赔付限额100元。临灾避险转移救助赔付一次自然灾害不超过2×24小时;灾后转移安置救助赔付一次自然灾害不超过7×24小时。一个区市一个年度内临灾避险转移救助赔付累计限额,不超过该区市年度保费收入的20%。
(5)因旱灾导致人员日常饮水获取困难,需政府给予救助的救助赔付。救助赔付限额每人每月120元,一次自然灾害不超过3个月。
(6)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准备及抢险救灾过程中,造成抢险救灾人员死亡的,每人救助赔付40万元;造成人员受伤的,每人医疗费救助赔付限额40万元;人员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的,每人总救助赔付限额为40万元。自然灾害抢险救灾人员受伤的医疗费救助赔付在扣除基本社会医疗保险报销的金额及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金额后,在40万限额内据实赔付。
(7)一个区市1个年度累计救助赔付限额为该区市当年度保费收入的15倍。当一次自然灾害救助赔付总额导致救助赔付超过15倍限额时,此次自然灾害赔付按比例赔
(8)保障范围第(1)(6)项医疗费救助赔付具体范围见附件2。
2.特定灾害救助保险
(9)居家期间发生的火灾、爆炸导致居民房屋及基本生活用品损失的,每户救助赔付限额5万元。一次事故过程同一户主拥有的多处房屋发生倒塌或损坏的,只救助1处房屋。无人居住的房屋、违章建筑、车库、车棚、附属建筑物(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建筑)以及用于生产、商业性质的房屋不在保障范围内。房屋和基本生活用品具体赔付标准详见附件3。
(10)因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冰凌、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造成房屋及基本生活用品损失的,按照约定负责赔偿。每户救助赔付限额5万元。一次事故过程同一户主拥有的多处房屋发生倒塌或损坏的,只救助1处房屋。无人居住的房屋、违章建筑、车库、车棚、附属建筑物(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建筑)以及用于生产、商业性质的房屋不在保障范围内。每次事故救助赔付限额50万元。房屋和基本生活用品具体赔付标准详见附件3。
(11)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自身伤亡的,经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医疗费用。人员死亡的,每人救助赔付5万元;人员受伤的,每人医疗费救助赔付限额5万元;人员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的,每人总救助赔付限额为5万元。人员受伤的医疗费救助赔付在扣除基本社会医疗保险报销的金额及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金额后,在5万限额内据实赔付。
(12)受到野生动物伤害导致人身伤亡的,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医疗费用。人员死亡的,每人救助赔付5万元;人员受伤的,每人医疗费救助赔付限额5万元;人员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的,每人总救助赔付限额为5万元。人员受伤的医疗费救助赔付在扣除基本社会医疗保险报销的金额及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金额后,在5万限额内据实赔付。
(13)由于被诊断、鉴定为精神病人的故意伤害导致人身伤亡的,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医疗费用。人员死亡的,每人救助赔付5万元;人员受伤的,每人医疗费救助赔付限额5万元;人员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的,每人总救助赔付限额为5万元。人员受伤的医疗费救助赔付在扣除基本社会医疗保险报销的金额及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金额后,在5万限额内据实赔付。
(14)因高空坠物导致人身伤亡的,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医疗费用。人员死亡的,每人救助赔付5万元;人员受伤的,每人医疗费救助赔付限额5万元;人员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的,每人总救助赔付限额为5万元。人员受伤的医疗费救助赔付在扣除基本社会医疗保险报销的金额及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金额后,在5万限额内据实赔付。
(15)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被保险人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应急救援与善后处置工作,对于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费用,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救灾安置费用赔偿限额250万元,紧急救援费用赔偿限额250万元,善后处置费用赔偿限额250万。
(16)保障范围第(11)(12)(13)(14)项医疗费救助赔付具体范围见附件4。
上述保障范围及救助赔付限额要求以合同具体约定为准。灾害民生保险已赔付的,特定灾害救助保险不再进行赔付。
(三)保障期限
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四)启动条件
1.保障范围第(1)(3)(4)(5)项的启动条件为:有关人民政府、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专项机制)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启动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2.保障范围第(6)项启动条件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为抢险救灾人员。
(五)责任免除
以下情形导致的损害,保险不予保障:
1.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违法犯罪行为、自残自杀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行为;
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5.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6.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人身伤亡;
7.疾病;
8.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9.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允许、私自进入野生动物保护区或者主动攻击或者故意伤害野生动物导致的人身伤亡;
10.精神病人对其家庭成员的伤害、因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及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保费
(一)保费标准。以公安部门提供的上上年度户籍人数、户数为依据,灾害民生保险按照每年每人2元、每户2元的标准计算;特定灾害救助保险按照每年每人1元、每户1元的标准计算。
(二)保费来源。保费由省、市、区市财政按比例分摊。灾害民生保险保费省负担40%,区市负担60%(乳山市灾害民生保险保费省负担70%,乳山市负担30%);特定灾害救助保险保费市负担50%,区市负担50%。
(三)保费调整机制。根据上级保费投入调整要求,做好保费调整工作。
五、承保机构
(一)承保机构。从省遴选确定的省级承保机构中,公开遴选确定区市承保机构,每个区市1家。本保险项目不采用共保体方式。全市同一承保机构承保数量不得超过所辖区市(按行政区划划分)总数的50%。
(二)保险合同。市应急局作为投保人与承保机构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三)承保机构责任。承保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灾害事故响应、勘核、理赔机制,加强专业团队建设,优化保险服务流程,全天候接报案,确保理赔工作及时、公开、规范、透明、高效。
2.建立宣传机制,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深入宣传保险的目的意义、保障内容、报案方式、理赔流程、权益维护等。
3.开展风险防范知识宣传、风险隐患排查、风险研究、灾害风险减量、基层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等防灾减灾工作。
4.加强内部风险控制,严防骗保、道德风险等问题。
5.建立情况调度和统计分析机制,及时了解掌握保险实施情况,开展规律性分析,发现问题苗头,应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6.主动配合和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综合费用率。保险综合费用率=(业务及管理费+分保费用+归属于保险业务的税金及附加+宣传费用-摊回分保费用)÷(自留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00%。承保机构每年度综合费用率不得超过20%。
六、报案和理赔
(一)出险报案。符合保障范围第(1)(2)(3)(9)(10)(11)(12)(13)(14)项情形的,由本人或有关受益人直接向承保机构报案(损害发生地不明的,向损害发现地承保机构报案);因自然灾害造成多人伤亡或多处房屋损毁,可由损害发生地村(居)民委员会报案。符合保障范围第(4)(5)(6)(15)项情形的,由受灾地区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案。
(二)证明材料。救助赔付申请人申请救助赔付时,应提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证明、损害发生经过、损失清单、人身伤亡或房屋损害证明等相关证明资料。证据缺失,导致损害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法确定的,承保机构不予赔付。灾害民生保险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5,特定灾害救助保险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6。
(三)查勘定损。承保机构在接到出险报案后,应及时启动查勘定损程序。同一自然灾害造成一个乡镇(街道)5人以上(含5人)人员伤亡或10户以上(含10户)居民房屋损坏的,乡镇(街道)应配合承保机构开展查勘定损。
(四)公示。救助赔付前,承保机构应在事发地乡镇(街道)或村(居)显著位置对救助赔付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救助赔付事项、事故灾害发生时间经过、勘察认定情况、救助赔付对象、救助赔付金额、承保机构信息、反馈意见时间和方式等。一次自然灾害导致人员伤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居民房屋损坏户数50间以上(含50间)的,可先赔付后公示。
(五)理赔款给付。保障范围第(3)(4)(5)项中由有关人民政府或部门组织实施的,理赔款给付给负责房屋修缮或提供相关生活保障的单位。保障范围第(15)项由有关人民政府或部门组织实施的,理赔款给付给提供相关保障服务的单位(个人)或由承保机构为有关人民政府或部门购买、补充相关应急物资或救援装备。
七、监督管理
(一)市专项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区市对承保机构落实保险政策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承保资格挂钩。
(二)根据工作要求,各承保机构应将灾害民生保险承保、理赔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对接录入到省灾害民生保险监督管理系统。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承保机构做出赔付或不予赔付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对赔付案件的合理性、要件的完备性进行审查。对审查发现的不合格赔案,由承保机构收回相应理赔款。
(三)案情复杂的案件,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承保机构进行会商研判,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及承保机构开展联合调查。对审查发现的不合格赔案,由承保机构收回相应理赔款。
(四)承保机构弄虚作假、骗取理赔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视情停止其承保资格。
(五)市专项小组每年对保险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适时对本方案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完善。
八、有关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结合各自实际,积极运用广播、电视、短信、明白纸、政务新媒体等形式每年开展保险宣传。市、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和承保机构要对外公开咨询和报案电话,及时解答人民群众关于保险相关问题。
(二)市、区市应将保险保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提取保费等方式聘用保险经纪公司中介机构参与保险工作。
(三)各区市专项小组办公室和承保机构,应加强保险实施情况分析,重要事项及时向市专项小组办公室报告。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之前灾害民生保险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1.灾害民生保险自然灾害居民房屋倒塌或损毁等级界定及救助赔付标准
2.灾害民生保险自然灾害和抢险救灾人员医疗费救助赔付保障范围
3.特定灾害救助保险房屋和家庭财产损失救助项目及赔付标准
4.特定灾害救助保险医疗费救助赔付保障范围
5.灾害民生保险申请理赔证明材料
6.特定灾害救助保险申请理赔证明材料
附件1
灾害民生保险自然灾害导致居民房屋损毁等级界定及救助赔付标准
倒塌或损坏等级界定标准 | 救助赔付标准 | |
一、仅屋顶或门窗受损 | ||
1 | 同一村(居)、社区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10户(含)以上屋顶受损。 | 屋顶为茅草、篷布等结构的受损的,按照每平方米60元计算。 |
2 | 屋顶为土瓦结构,单层瓦面受损的按照每平方米100元;双层瓦面受损的按照每平方米130元。 | |
3 | 屋顶为彩钢瓦结构的,仅彩钢瓦受损的按照每平方米110元,彩钢瓦面及其支撑结构受损的每平方米160元。 | |
4 | 同一村(居)、社区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10户(含)以上门窗受损。 | 仅玻璃破碎的,每平方米60元。 |
5 | 主体结构及玻璃破损-铝合金窗(含玻璃),按照每平方米250元计算。 | |
6 | 主体结构及玻璃破损-其他窗户(含玻璃),按照每平方米130元。 | |
二、住房进水 | ||
1 | 同一村(居)、社区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10户(含)以上房屋进水。 | 20厘米<进水水位线≤50厘米,每户赔付限额500元。 |
2 | 50厘米<进水水位线≤100厘米,每户赔付限额1000元。 | |
3 | 100厘米<进水水位线≤150厘米,每户赔付限额2000元。 | |
4 | 进水水位线>150厘米,每户赔付限额3000元。 | |
5 | 每户住房进水年度累计赔付最高8000元。 | |
三、Ⅰ级倒塌或损毁 | ||
1 | 墙体倒塌、屋顶倒塌、楼板倒塌或墙壁与屋顶倒塌的面积之和不超过10平方米(含)。 | 每平方米200元。 |
2 | 墙基损毁,修复占整屋墙基大于1/4而小于1/3(含)。 | 每间2500元。 |
3 | 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损毁需要较大规模修复,修复面积占房间墙体面积大于1/4而小于1/3(含)。 | |
四、Ⅱ级倒塌或损毁 | ||
1 | 墙体倒塌超过10平方米但不超过自然间总墙体面积1/2。 | 每平方米200元。 |
2 | 屋顶坍塌超过10平方米但不超过自然间总屋顶1/2。 | |
3 | 楼板坍塌超过10平方米但不超过自然间总楼板面积1/2。 | |
4 | 墙体、屋顶和楼板坍塌面积之和超过10平方米但不超过20平方米。 | |
5 | 墙基损毁,修复占整屋墙基大于1/3而小于2/3(含)。 | 每间5000元。 |
6 | 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损毁需要较大规模修复,修复面积占房间墙体面积大于1/3而小于2/3(含)。 | 每间5000元。 |
五、Ⅲ级倒塌或损毁 | ||
1 | 墙体倒塌超过10平方米且超过自然间总墙体面积1/2。 | 每平方米200元。 |
2 | 屋顶坍塌超过10平方米且超过自然间屋顶总面积1/2。 | |
3 | 楼板坍塌超过10平方米且超过自然间总楼板面积1/2。 | |
4 | 墙体、屋顶和楼板坍塌面积之和超过20平方米。 | |
5 | 墙基损毁,修复占整屋墙基2/3以上的或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损毁需要较大规模修复,修复面积占房间墙体面积2/3以上。 | 每间10000元。 |
6 | 房屋主体结构濒于崩溃、倒毁。 | |
7 | 经当地县级住建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应当整体拆除重建。 | |
8 | 每户Ⅲ级倒塌或损毁的间数达到2间。 | 每户救助限额25000元,根据房屋实际价值和损失情况据实赔付。 |
9 | 每户Ⅲ级倒塌或损毁的间数达到3间以上。 | 每户救助限额50000元,根据房屋实际价值和损失情况据实赔付。 |
六、每年累计基本赔偿限额 | 每户救助限额50000元,根据房屋实际价值和损失情况据实赔付。 | |
附件2
灾害民生保险自然灾害和抢险救灾人员医疗费救助赔付保障范围
一、救助赔付范围
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颁布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及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救助赔付项目
(一)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救护车使用费;
(二)住院发票或其他有效单据上载明的床位费、护理费、膳食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
(三)专科医生认为必需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药品费、材料费;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费用。
三、除外费用
(一)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
(二)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三)进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预防性治疗;
(四)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药品;
(五)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六)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住院、挂床住院或应当出院但拒不出院而造成的延长住院。
四、就诊医院
除紧急抢救外,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
五、时间要求
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含)内发生的医疗费用。
附件3
特定灾害救助保险房屋和家庭财产损失救助项目及赔付标准
倒塌或损坏等级界定标准 | 救助赔付标准 | |
一、仅屋顶或门窗受损 | ||
1 | 屋顶受损 | 屋顶为茅草、篷布等结构的受损的,按照每平方米60元计算。 |
2 | 屋顶为土瓦结构,单层瓦面受损的按照每平方米100元;双层瓦面受损的按照每平方米130元。 | |
3 | 屋顶为彩钢瓦结构的,仅彩钢瓦受损的按照每平方米110元,彩钢瓦面及其支撑结构受损的每平方米160元。 | |
4 | 门窗受损 | 仅玻璃破碎的,每平方米60元。 |
5 | 主体结构及玻璃破损-铝合金窗(含玻璃),按照每平方米250元计算。 | |
6 | 主体结构及玻璃破损-其他窗户(含玻璃),按照每平方米130元。 | |
二、住房进水 | ||
1 | 房屋进水 | 20厘米<进水水位线≤50厘米,每户赔付限额500元。 |
2 | 50厘米<进水水位线≤100厘米,每户赔付限额1000元。 | |
3 | 100厘米<进水水位线≤150厘米,每户赔付限额2000元。 | |
4 | 进水水位线>150厘米,每户赔付限额3000元。 | |
5 | 每户住房进水年度累计赔付最高8000元。 | |
三、Ⅰ级倒塌或损毁 | ||
1 | 墙体倒塌、屋顶倒塌、楼板倒塌或墙壁与屋顶倒塌的面积之和不超过10平方米(含)。 | 每平方米200元。 |
2 | 墙基损毁,修复占整屋墙基大于1/4而小于1/3(含)。 | 每间2500元。 |
3 | 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损毁需要较大规模修复,修复面积占房间墙体面积大于1/4而小于1/3(含)。 | |
四、Ⅱ级倒塌或损毁 | ||
1 | 墙体倒塌超过10平方米但不超过自然间总墙体面积1/2。 | 每平方米200元。 |
2 | 屋顶坍塌超过10平方米但不超过自然间总屋顶1/2。 | |
3 | 楼板坍塌超过10平方米但不超过自然间总楼板面积1/2。 | |
4 | 墙体、屋顶和楼板坍塌面积之和超过10平方米但不超过20平方米。 | |
5 | 墙基损毁,修复占整屋墙基大于1/3而小于2/3(含)。 | 每间5000元。 |
6 | 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损毁需要较大规模修复,修复面积占房间墙体面积大于1/3而小于2/3(含)。 | 每间5000元。 |
五、Ⅲ级倒塌或损毁 | ||
1 | 墙体倒塌超过10平方米且超过自然间总墙体面积1/2。 | 每平方米200元。 |
2 | 屋顶坍塌超过10平方米且超过自然间屋顶总面积1/2。 | |
3 | 楼板坍塌超过10平方米且超过自然间总楼板面积1/2。 | |
4 | 墙体、屋顶和楼板坍塌面积之和超过20平方米。 | |
5 | 墙基损毁,修复占整屋墙基2/3以上的或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损毁需要较大规模修复,修复面积占房间墙体面积2/3以上。 | 每间10000元。 |
6 | 房屋主体结构濒于崩溃、倒毁。 | |
7 | 经当地县级住建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应当整体拆除重建。 | |
8 | 每户Ⅲ级倒塌或损毁的间数达到2间。 | 每户救助限额25000元,根据房屋实际价值和损失情况据实赔付。 |
9 | 每户Ⅲ级倒塌或损毁的间数达到3间以上。 | 每户救助限额50000元,根据房屋实际价值和损失情况据实赔付。 |
六、每年累计基本赔偿限额 | 每户救助限额50000元,根据房屋实际价值和损失情况据实赔付。 | |
家庭财产损失救助项目 | 救助赔付标准 | |
电视机 | 维修费最高300元/台 | |
显像管电视机报废最高600元/台 | ||
液晶电视机报废最高1000元/台 | ||
洗衣机 | 维修费最高300元/台 | |
非全自动洗衣机报废最高500元/台 | ||
全自动洗衣机报废最高800元/台 | ||
电冰箱 | 维修费最高500元/台 | |
报废最高800元/台 | ||
空调 | 维修费最高500元/台 | |
挂式空调报废最高800元/台 | ||
立式空调报废最高1000元/台 | ||
台式电脑 | 维修费最高350元/台 | |
报废最高850元/台 | ||
抽油烟机、煤气灶 | 维修费合计最高300元 | |
报废合计最高800元 | ||
床 | 维修费最高300元/张 | |
报废最高800元/张 | ||
沙发、茶几、衣橱书橱及其他家具 | 维修费合计最高800元 | |
报废合计最高1500元 | ||
床上用品、衣物 | 合计最高1500元 | |
橱柜及厨房用品 | 合计最高1500元 | |
附件4
特定灾害救助保险医疗费救助赔付保障范围
一、救助赔付范围
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颁布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及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救助赔付项目
(一)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
(二)住院发票或其他有效单据上载明的床位费、诊疗费、护理费、膳食费、检查检验费;
(三)专科医生认为必需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药品费、材料费;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费用。
三、除外费用
(一)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
(二)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三)进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预防性治疗;
(四)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药品;
(五)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六)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住院、挂床住院或应当出院但拒不出院而造成的延长住院。
四、就诊医院
除紧急抢救外,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
五、时间要求
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含)内发生的医疗费用。
附件5
灾害民生保险申请理赔证明材料
1.保险事故与自然灾害或特定意外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照片、录像、有关证明人证词,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证明、消防救援机构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等)。
2.保险事故发现的时间、地点、过程、损害等文字描述,并有相关证明人签字。
3.人员死亡的,提供由救治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在医院外死亡的,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宣告死亡的,出具由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
4.人员受伤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正式发票,以及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和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证明(如:报销结算单、费用分割单)。
5.房屋损毁的,提供房屋权属或居住证明(如: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房屋损毁现场影像资料、房屋损毁评估意见或损失清单。
6.政府或部门报案的,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1、2内容外,还应提供政府或部门组织实施救助的有关文件和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受灾人员及房屋损毁清单、申请救助的具体内容和支出清单、灾害损失认定证明、救助公示文件、参与灾害救助等第三方支出证明)。
7.当事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复印件;身故的,提供救助受益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复印件,以及与当事人的法定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公安户籍证明、公证书等);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授权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给付赔付款的银行账户信息。
9.政府部门提出申请的,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附件6
特定灾害救助保险申请理赔证明材料
1.保险事故与自然灾害或特定意外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照片、录像、有关证明人证词,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证明、消防救援机构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相关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事件公告、认定证明等)。
2.保险事故发现的时间、地点、过程、损害等文字描述,并有相关证明人签字。
3.人员死亡的,提供由救治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在医院外死亡的,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宣告死亡的,出具由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
4.人员受伤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正式发票,以及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和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证明(如:报销结算单、费用分割单)。
5.房屋损毁的,提供房屋权属或居住证明(如: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房屋损毁现场影像资料、房屋损毁评估意见或损失清单。
6.家庭财产损失的,提供房屋权属或居住证明(如: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财产损失现场影像资料、损失清单。
7.政府或部门报案的,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1、2内容外,还应提供政府或部门组织实施救助的有关文件和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受灾人员及房屋损毁清单、申请救助的具体内容和支出清单、灾害损失认定证明、救助公示文件、参与灾害救助等第三方支出证明)。
8.当事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复印件;身故的,提供救助受益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复印件,以及与当事人的法定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公安户籍证明、公证书等);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授权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9.给付赔付款的银行账户信息。
10.政府部门提出申请的,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