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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威政发〔2022〕19号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规定,严禁在全市林区野外用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威海市所辖行政区域森林内及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正常住户限居住区之外)。
三、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禁火区域实施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点火取暖、祭祀用火、爆破用火、电焊、投放空中移动火源、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及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个人,严禁携带火种、易燃物品,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登记检查,及时消除用火、用电等火灾隐患,拒绝接受、阻挠、妨碍森林防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
五、在禁火区域从事野营、登山、庙会、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并服从森林防火管理。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禁火区域,监护人要有效履行监护义务,森林管护者(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七、禁火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森林防火责任,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八、在禁火区域内采矿、修筑工程设施或从事爆破、勘察、施工等工程建设活动,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森林防火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做好防灭火工作。
九、林区居民生活用火、进入林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关防火措施。
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十一、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根据威政发〔2024〕12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该文件属于继续执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标注有效期,已重新登记编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