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威海市公安局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2026年度全市核技术利用单位隐患排查方案的通知
威环函〔2026〕4号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区市、开发区公安局,各区市卫健局、国家级开发区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
现将《2026年度全市核技术利用单位隐患排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威海市公安局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6年度全市核技术利用单位隐患排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2026年度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隐患排查方案的通知》(鲁环字〔2026〕56号)工作部署,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彻查辐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压实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主体责任,筑牢辐射环境安全防线。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定于2026年6月至11月联合开展全市核技术利用单位隐患排查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全市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源、Ⅱ类以上射线装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其中使用高风险移动伽玛放射源探伤单位、医疗使用乙级以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单位、加速器辐照企业为排查重点。
(二)对使用X射线荧光仪和X射线衍射仪的单位进行全面摸排,X射线荧光仪和X射线衍射仪主要用于元素成分和晶体结构分析,应用在材料分析、地质勘探、环境监测、食品安全等领域。
二、职责分工及检查内容。
各区市、开发区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各自监管职责,按照统一部署,联合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一)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环发〔200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γ射线移动探伤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4〕1293号),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法规标准及辐射安全监管政策执行、辐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等情况,特别是辐射工作人员数量、辐射安全培训及个人剂量监测落实情况、放射源账物相符情况、放射源各项审批和备案手续履行情况等,包括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内的登记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2.高风险移动放射源探伤单位辐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包括放射源转让、进出口审批和备案手续履行、放射源账物相符情况;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个人剂量监测落实情况等。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落实情况,包括定位系统安装与规范使用、数据实时传输情况;数据上传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情况等。
3.医疗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辐射工作场所分区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场所安全与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放射性废物管理及排放情况,辐射环境监测及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特别是放射性废液达标排放情况,对于槽式衰变池贮存方式:所含核素半衰期小于24小时的放射性废液暂存时间超过30天后可直接解控排放;所含核素半衰期大于24小时的放射性废液暂存时间超过10倍最长半衰期(含碘-131核素的暂存超过180天),监测结果经审管部门认可后,按照GB18871中9.6.2规定方式进行排放。放射性废液总排放口总α不大于1Bq/L、总β不大于10Bq/L、碘-131的放射性活度浓度不大于10Bq/L。
(二)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核技术利用单位反恐怖防范要求》(GA 1807-2022)《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 1002-2012)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相关核技术利用单位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核技术利用单位安全保卫相关规章的制定实施情况、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情况、反恐怖防范工作落实情况和应急准备工作情况,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工作落实情况。
(三)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GBZ98-2020)等法律法规标准,重点核实以下内容。1.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特别是是否如实申报放射性危害和接害人员、放射工作人员是否经放射卫生培训考核合格、是否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是否安排不适宜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开展放射作业、是否对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及时处置等情况。
2.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落实情况,特别是伽玛探伤作业场所警示标识设置等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使用管理情况、辐射防护仪表和个人剂量报警仪配备使用管理情况等。
三、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研究部署(2026年6月30日前)。各区市、开发区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结合实际做好工作部署及相关准备工作,制定隐患排查计划,督促相关企业完成自查,并于6月30日前报送使用X射线荧光仪和X射线衍射仪的企业清单。
(二)第二阶段:隐患排查(2026年7月1日至10月15日)。
在核技术利用单位自查基础上,各区市、开发区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检查计划及方案,对本行政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联合检查,深入排查辐射安全风险隐患。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将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抽查,重点检查辐射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8至9月份,省、市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将成立联合工作组对检查情况开展联合现场督导。
(三)第三阶段:分析总结(2026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各区市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对自查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并于2026年10月31日前分别向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报送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与格式参照省厅通知中的要求。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化联动监管。各部门要深刻认识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健全跨部门协同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做到违法线索互通、监管标准统一,强化分工协作、同向发力,合力完成辐射安全隐患检查工作任务。
(二)狠抓问题整改,依法严惩重处。各部门始终保持严管严查的高压态势,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置。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实行全流程闭环管理,逐项制定整改举措、明确整改时限,全程跟踪督办,确保所有安全隐患全面整改到位。
(三)严守工作纪律,规范涉企检查。各部门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严格规范涉企生态环境行政检查二十条措施的通知》《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严格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精准、规范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合理确定排查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 吴 慧,联系电话:5201070;市公安局郭军浩,联系电话:5192234;市卫生健康委马富利,联系电话:5300879。
附件:1.关于印发2026年度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隐患排查的通知(鲁环字〔2026〕56号)
2.辐射安全隐患整改清单
3.使用X射线荧光仪和X射线衍射仪的企业清单
附件1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关于印发2026年度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隐患排查方案的通知
鲁环字〔2026〕56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疾控局):
现将《2026年度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隐患排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6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6年度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隐患排查方案
为从源头上消除隐患,压实核技术利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防范化解辐射安全风险,制定隐患排查方案如下。
一、排查范围
全省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源、Ⅱ类以上射线装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其中使用高风险移动伽玛放射源探伤单位、医疗使用乙级以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单位为排查重点。
二、职责分工及排查内容
各市级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根据各自监管职责,按照统一部署,联合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核技术利用单位开展隐患排查,督促核技术利用单位及时整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一)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和《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环发〔200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γ射线移动探伤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4〕1293号),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法规标准及辐射安全监管政策执行、辐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等情况,特别是辐射工作人员数量、辐射安全培训及个人剂量监测落实情况、放射源账物相符情况、放射源各项审批和备案手续履行情况等,包括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内的登记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2.高风险移动放射源探伤单位辐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包括放射源转让、进出口审批和备案手续履行、放射源账物相符情况;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个人剂量监测落实情况等。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落实情况,包括定位系统安装与规范使用、数据实时传输情况;数据上传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情况等。
3.医疗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辐射工作场所分区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场所安全与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放射性废物管理及排放情况,辐射环境监测及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特别是放射性废液达标排放情况,对于槽式衰变池贮存方式:所含核素半衰期小于24小时的放射性废液暂存时间超过30天后可直接解控排放;所含核素半衰期大于24小时的放射性废液暂存时间超过10倍最长半衰期(含碘-131核素的暂存超过180天),监测结果经审管部门认可后,按照GB18871中9.6.2规定方式进行排放。放射性废液总排放口总α不大于1Bq/L、总β不大于10Bq/L、碘-131的放射性活度浓度不大于10Bq/L。
使用《2026年核技术利用单位隐患排查表》(附件1)
(二)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核技术利用单位反恐怖防范要求》(GA 1807-2022)及《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 1002-2012)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相关核技术利用单位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核技术利用单位安全保卫相关规章的制定实施情况、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情况、反恐怖防范工作落实情况和应急准备工作情况,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工作落实情况。
使用《公安机关执法排查重点事项清单》(附件2)。
(三)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GBZ98-2020)等法律法规标准,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特别是是否如实申报放射性危害和接害人员、放射工作人员是否经放射卫生培训考核合格、是否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是否安排不适宜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开展放射作业、是否对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及时处置等情况。
2.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落实情况,特别是伽玛探伤作业场所警示标识设置等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使用管理情况、辐射防护仪表和个人剂量报警仪配备使用管理情况等。
使用《职业健康专项排查表》(见附件3)。
三、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研究部署(2026年6月30日前)。各市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疾控部门结合实际做好工作部署及相关准备工作,制定隐患排查计划,督促相关核技术利用单位完成自查。
(二)第二阶段:隐患排查(2026年7月1日至10月31日)。在核技术利用单位自查基础上,16市各级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根据隐患排查计划,深入排查各类辐射安全风险隐患。对于使用高风险移动伽玛放射源探伤单位,作业现场排查比例应占40%以上。8至9月份,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将成立联合工作组开展现场排查。
(三)第三阶段:分析总结(2026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各市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对自查和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并于2026年11月15日前分别向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报送总结报告(各市级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可联合向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报送)。总结报告的格式与内容详见附件4。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隐患排查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提升监管效能,务求实效,防止“走过场”。隐患排查应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以提高工作效率。
(二)坚持问题导向,依法严惩重处。各部门要直面问题隐患,敢于动真碰硬,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在隐患排查过程中与结束后,对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和违法行为的查处进展持续跟踪,坚决遏止行业乱象。针对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研提改进措施,确保排查成果落到实处。
(三)严守工作纪律,严格工作要求。各部门参加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自觉遵守党风廉政规定,坚决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要求,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合理确定排查方式,切实减轻相关核技术利用单位负担。
本通知印发前已启动隐患排查工作的部门,可结合本通知要求查漏补缺,制定补充隐患排查计划,抓好落实,做好总结,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附件:1.2026年核技术利用单位隐患排查表
2.公安机关执法排查重点事项清单
3.职业健康专项排查表
4.总结报告格式与内容
附件2
辐射安全隐患整改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市区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主要问题 | 整改措施 | 完成时间/预计完成时间 | 其他 |
附件3
使用X射线荧光仪和X射线衍射仪的企业清单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设备类型(X射线荧光仪/X射线衍射仪) | 射线装置类型(型号、参数及数量)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