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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科技
  • 发文机关: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威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23-0060003
  • 成文日期:2023-09-26
  • 公开发布日期:2023-09-26
  • 发文字号:威科字〔2023〕26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23-09-26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5-09-26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威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威海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科字〔2023〕26号


各区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财政局、税务局,综保区经发局、财政局,南海新区科技金融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威海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威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

2023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22〕45号)和《关于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威政发〔2023〕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建立企业研发投入递增奖励机制,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材料等费用、研发仪器设备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新工艺等试验费用、其他相关费用等,具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补助是指为鼓励创新主体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市财政按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给予的补助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

第四条  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威海市境内规模以上企业中有研发活动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须如实填报国家统计局研发活动统计报表。

(三)企业当年须开展经营活动并取得销售收入。“当年”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四)企业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长10%(含)以上,且增量超过100万元。其中,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4%(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的规上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6%(含)以上。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符合第四条的企业,对其较上年度新增的研发投入,按增量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设基准补助比例不超过5%。其中,对研发投入超过2000万元(含)或研发占比超过10%(含)的企业,在基准补助比例基础上提高1个百分点。对研发投入超过5000万元(含)或研发占比超过20%(含)的企业,在基准补助比例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

(二)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00万元,不足1万元的不予补助,补助金额四舍五入保留到千元。

第六条  补助流程: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省税务局于每年8月底前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情况等基础信息反馈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对上述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并对企业研发补助额度进行统一测算后反馈给各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梳理后反馈给区市科技部门。

(一)组织申报。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年度企业研发补助相关申报要求。

(二)企业申请。各区市科技部门组织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提出补助申请。

(三)审核上报。各区市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参考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等基础信息,对当地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进行实地核实),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复核后报送省科技厅。

(四)反馈核查。依据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确认下达的省级企业研发资金补助名单,对照第四条相关要求,市科技局会同税务等相关部门,确定市级企业研发资金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

(五)补助下达。市级企业研发资金补助对象在市科技局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市级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

第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共同管理补助资金。各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税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指导和帮助企业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第八条  补助资金重点用于行业关键共性技术以及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开发等企业技术创新活动,鼓励与高校科研单位共同开展应用基础研究。获得补助的企业应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设置科技统计专员,认真填报国家统计局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并持续加大研发投入。

第九条  各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建立管理信息交流通报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政策实施、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作为后续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鼓励各区市结合自身财力,制定本区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暂行办法,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第十二条  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