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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96D/2023-03653 发布单位: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3-09-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时间: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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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22〕45号)和《关于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威政发〔2023〕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威海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暂行办法》(威科字〔2023〕26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决策依据

1.《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21〕2号)

2.《关于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威政发〔2023〕5号)

三、出台目的

发挥政府财政资金激励作用,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14条,主要内容有:

(一)补助条件。明确受补助企业应为威海市境内规模以上企业中有研发活动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并且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强调企业应积极填报研发统计数据;明确企业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长10%(含)以上,且增量超过100万元。其中,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4%(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6%(含)以上。

(二)补助标准。确定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对其较上年度新增的研发投入,按增量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设基准补助比例最高为5%。其中,对研发投入超过2000万元或研发占比超过10%的企业,在基准补助比例基础上提高1个百分点。对研发投入超过5000万元或研发占比超过20%的企业,在基准补助比例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00万元,不足1万元的不予补助,补助金额四舍五入保留到千元。

(三)补助流程与资金拨付。1.明确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省科技厅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情况等基础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并对企业研发补助额度进行统一测算后反馈给各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反馈给区市科技部门。2.区市科技部门组织企业填报补助申请表,并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助对象与补助金额,汇总后最终报送省科技厅。3.依据省科技厅会同省税务局核对确认的省级企业研发资金补助方案和资金补助计划,确定市级企业研发资金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下达市级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

(四)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明确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共同管理补助资金,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政策实施、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作为后续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五)责任追究。明确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五、政策亮点

(一)优化了企业补助对象。补助对象由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变为有税收贡献、有研发投入增长贡献的规上企业。

(二)提高补助条件门槛。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由3%、5%调整为4%、6%,更加体现政策对高研发投入企业进行支持的导向作用。

(三)优化补助比例设置。建立研发投入递增奖励机制,设基准补助比例最高为5%。其中,对研发投入超过2000万元或研发占比超过10%的企业,在基准补助比例基础上提高1个百分点。对研发投入超过5000万元或研发占比超过20%的企业,在基准补助比例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

(四)加强企业研发活动统计。受补助的企业须如实填报国家统计局研发活动统计报表,激励开展研发活动的规上企业认真做好年度研发统计数据填报工作。

六、政策解读人

市科技局资配科 0631-5819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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