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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海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 威海市教育局
时间: 2023-06-28 09:30
点击次数:
公告内容
草案内容
草案解读
征集结果反馈

    为建立健全校外培训领域信用监管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分类管理工作实际,市教育局牵头拟定了《威海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3年7月30日之前反馈。

    联系电话:民办教育与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5232129,邮箱:whszcjk@wh.shandong.cn。


    威海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登记,纳入教育、文化和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管理的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是指教育、文化和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形成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红黑名单”。

    第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红黑名单”将按照相关程序推送至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同时,推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

    第五条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统一发布和管理信用“红黑名单”。区市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及“红黑名单”信息采集、认定、告知和上报工作。

    第二章  信用管理与结果运用

    第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总分为100分,实行周期制,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七条 各区市主管部门对照《威海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优秀(90 分以上,含90分)B良好70-90分,含70分)、C一般60-70分,含60分)、D较差60分以下)4个等级。

    第八条 信用评价结果可作为年检工作的重要依据。评为“A优秀”等级的,年检结果为“优秀”,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红名单”,实行联合激励。

    评为B良好”等级的,年检结果为“合格”,针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

    评为C一般”等级的,年检结果为“基本合格”,责令停止招生,并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

    评为D较差”等级的,取消机构办学资质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信用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红黑名单”披露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实行动态管理。信用主体列入“红名单”后发生失信行为的,应当移出“红名单”。“黑名单”信息主体在披露期满后,仍未完成整改的,可延长披露期限,直至整改完成。

     第三章  “红黑名单”实施程序

    第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红黑名单”管理由区市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实施程序如下:

    (一)信息采集。“红黑名单”基本信息由各区市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包括机构基本信息、纳入依据及审核部门意见,填写《校外培训机构信用“    (红/黑)名单”信息采集表》(附件1)。

    (二)信息告知。对拟纳入“红黑名单”管理的机构,主管部门应组织填写《校外培训机构信用“   (红/黑)名单”告知书》(附件2)。书面告知信息主体,并听取意见。信息主体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调查核实。

    (三)信息上报。主管部门将拟纳入“红黑名单”信息主体的《校外培训机构信用“   (红/黑)名单”提交表》(附件3)报送市级主管部门。

    (四)信息发布。市级主管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名单信息。同时,按照相关程序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部门联合激励或联合惩戒。

    (五)信息移出。被纳入“红黑名单”的信息主体应当在管理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移出申请。主管部门核实后,填写《校外培训机构信用“   (红/黑)名单”移出申请表》(附件4),报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及时报市社会信用中心予以移出。

    第十一条 区市主管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误或发生变更时,应及时给予更正变更,并上报市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 月  日。

     

    附件:1.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红/黑名单”信息采集表

    2.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红/黑名单”告知书

    3.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红/黑名单”提交表

    4.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红/黑名单”移出申请表

    5.威海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威海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办法(附件).doc


    《威海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草案解读


    现将《威海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建立民办学校(含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将违规办学的学校纳入“黑名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2022年,山东省教育厅印发了《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指导标准(试行)》,要求各地市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对校外培训机构实行信用评价管理。2023年,威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威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3年工作要点》,要求在校外培训领域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二、决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结合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分类管理改革工作实际,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联合出台了《威海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三、制定过程

    根据我市校外培训管理实际需求,联合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该文件已征求市教育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市教育主管部门以及所辖各类教育机构,并面相社会征求意见。

    四、制定意义

    出台《威海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构建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体系,既是主管部门履职尽责的必然要求,也是破解校外培训管理难题,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重要举措。

    五、内容解读

    文件共三章13条,适用于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登记,纳入教育、文化和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管理的校外培训机构。

    一是信用评价标准更全面。结合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工作实际,对省级评价标准进行了补充完善,增加了文明城市创建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全流程监管、从业人员犯罪信息查询、非学科类培训限额收费(5000元)、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等内容,单独增设“鼓励机构为学生购买人身安全保险”奖励性指标,并对各项指标量化赋分,实操性更强。

    二是评价等级设置更合理。省级评价标准划分了A级[90~100]、B级[80~89]、C级[70~79]、D级[60~69],E级[0~59]五个分值区间。为充分体现分级分类要求和引导规范办学导向,我市将B级[80~89]、C级[70~79]分值区间放在一个信用等级,设置了优秀(90 分以上,含90分)、良好(70-90分,含70分)、一般(60-70分,含60分)、较差(60分以下)4个等级,将大比例机构纳入限期整改规范范围。

    三是评价结果运用更有效。一方面将培训机构信用评价工作与规范办学年度检查工作相结合,信用评价等级与年检结果等级相挂钩。另一方面,纳入信用联合奖惩。各区市教育、文化和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负责信用信息归集;市级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将“红黑名单”信息推送至社会信用中心,对违规办学机构实行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六、其他事项

    解读单位:威海市教育局

    联系人:李琳琳

    办公电话:0631-5232129

    截至目前,未收到社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

    威海市教育局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