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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科技_教育
  • 发文机关:威海市教育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23-0050002
  • 成文日期:2023-08-09
  • 公开发布日期:2023-08-09
  • 发文字号:威教发〔2023〕5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教育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23-09-10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5-09-10

威海市教育局 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威海市体育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威教发〔2023〕5号


各区市教体局、文化和旅游局,国家级开发区教育分局、社会工作部,南海新区社会工作部、经济发展局:

现将《威海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威海市教育局

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威海市体育局

2023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登记,纳入教育、文化和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管理的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是指教育、文化和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形成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红黑名单”。

第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红黑名单”将按照相关程序推送至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同时,推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

第五条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统一发布和管理信用“红黑名单”。区市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及“红黑名单”信息采集、认定、告知和上报工作。


第二章  信用管理与结果运用


第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总分为100分,实行周期制,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七条 各区市主管部门对照《威海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优秀(90 分以上,含90分)、B良好(70-90分,含70分)、C一般(60-70分,含60分)、D较差(60分以下)4个等级。

第八条 信用评价结果可作为年检工作的重要依据。评为“A优秀”等级的,年检结果为“优秀”,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红名单”,实行联合激励。

评为“B良好”等级的,年检结果为“合格”,针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

评为“C一般”等级的,年检结果为“基本合格”,责令停止招生,并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

评为“D较差”等级的,取消机构办学资质,并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信用“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红黑名单”披露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实行动态管理。信用主体列入“红名单”后发生失信行为的,应当移出“红名单”。“黑名单”信息主体在披露期满后,仍未完成整改的,可延长披露期限,直至整改完成。


第三章  “红黑名单”实施程序


第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红黑名单”管理由区市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实施程序如下:

(一)信息采集。“红黑名单”基本信息由各区市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包括机构基本信息、纳入依据及审核部门意见,填写《校外培训机构信用“    (红/黑)名单”信息采集表》(附件1)。

(二)信息告知。对拟纳入“红黑名单”管理的机构,主管部门应组织填写《校外培训机构信用“   (红/黑)名单”告知书》(附件2)。书面告知信息主体,并听取意见。信息主体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调查核实。

(三)信息上报。主管部门将拟纳入“红黑名单”信息主体的《校外培训机构信用“   (红/黑)名单”提交表》(附件3)报送市级主管部门。

(四)信息发布。市级主管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名单信息。同时,按照相关程序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部门联合激励或联合惩戒。

(五)信息移出。被纳入“红黑名单”的信息主体应当在管理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移出申请。主管部门核实后,填写《校外培训机构信用“   (红/黑)名单”移出申请表》(附件4),报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及时报市社会信用中心予以移出。

第十一条 区市主管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误或发生变更时,应及时给予更正变更,并上报市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9日。


附件:1.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红/黑名单”信息采集表

          2.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红/黑名单”告知书

          3.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红/黑名单”提交表

          4.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红/黑名单”移出申请表

          5.威海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1


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红名单”信息采集表


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


办学许可证号


办学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入依据(可附图片)


信息采集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校外培训机构信用“黑名单”信息采集表


违规机构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


地 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入依据(可附图片)

(信用等级为“D较差”等级的,需明确具体分数,打分表有机构负责人签字。)


信息采集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红名单”告知书


被告知机构:

根据《威海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你机构(机构名称)                                           ,被纳入“ 红名单”管理。管理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字):


送达单位(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被告知机构(盖章):


被告知学校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校外培训机构信用“黑名单”告知书


被告知机构:

根据《威海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你机构(机构名称)                                           ,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管理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字):


送达单位(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被告知机构(盖章):


被告知个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红名单”提交表


机构信息

学校名称


办学地址


办学许可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入依据(可附图片和信息)


提交单位意见(区市部门)

已按程序告知相关事宜,确认纳入威海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红名单”管理。管理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单位意见(市级部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提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提交部门留存,一份由市级主管部门留存。


校外培训机构信用“黑名单”提交表


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办学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入依据(可附图片和信息)

(信用等级为“D较差”等级的机构,需明确具体分数,打分表有机构负责人签字。)

提交单位意见(区市部门)

已按程序告知相关事宜,确认纳入威海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黑名单”管理。管理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单位意见(市级部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提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提交部门留存,一份由市级主管部门留存。


附件4


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红名单”移出申请表


提交移出

机构信息

学校名称


办学许可证号


办学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入管理情况

该机构于        年      月      日被纳入威海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红名单”管理,至       年      月      日期满,移出日期为       年      月      日。

提交单位意见(区市部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单位意见(市级部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提交部门留存,一份由市级主管部门留存。


校外培训机构信用“黑名单”移出申请表


提交移出

机构信息

学校名称


办学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入管理情况

该机构于        年      月      日被纳入威海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黑名单”管理,至       年      月      日期满,移出日期为       年      月      日。

学校(个人)     移出依据


提交单位意见(区市部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单位意见(市级部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提交部门留存,一份由市级主管部门留存。


附件5


威海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分办法

党的建设
(10分)

1.建立机构党组织。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单独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选派党建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到2023年底前,从业人员30人以上的校外培训机构,都应建立党组织)。

2.5分,实地检查、查阅文件。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培训机构党组织隶属关系。

2.5分,查阅文件。

3.推进培训机构党组织班子与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2.5分,查阅文件。

4.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有计划地学习党章及相关政策文件;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关爱未成年人公益广告,把握好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2.5分,实地检查、查阅文件。有1项未落实的,不得分。

办学资质
(10分)

5.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设公示栏,公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实行“一点一证”,不得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

4分,实地检查。
有1项未落实的,不得分。

6.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学内容与审批核准相一致。不擅自变更培训类型、培训层次;不擅自变更校长、举办者;非学科类机构不得从事学科类培训。

2分,实地检查。
有1项违规的,不得分。

7.完成审批登记15个工作日内入驻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接受全流程监管。

4分,平台监测。

培训内容
(10分)

8.培训材料向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在全国平台填报使用教材情况。

2分,查阅文件、全国平台。
有1项未落实的,不得分。

9.不使用问题教材、培训材料;不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不超标超前培训。

1分,实地检查。
有1项违规的,不得分。

10.不违规举办或组织学生参加面向中小学生的等级考试、竞赛活动。

1分,实地检查。

11.不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1分,实地检查。

12.不利用培训向青少年传教或者组织青少年参加含有宗教信息的活动。

1分,实地检查。

13.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向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公示栏公示,教室名称以学生所处年级和学科命名。

1分,实地检查。
有1项未落实的,不得分。

14.在全国平台上架培训课程,引导家长使用全国平台报名培训。

3分,平台监测。
未上架课程的,不得分。

从业人员
(10分)

15.培训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持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1分,查阅文件。
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不得分。

16.教学教研人员持有教师资格证或专业资质证明;不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兼职从事培训活动。

3分,实地检查、查阅文件。
有1项违规的,不得分。

17.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资格证复印件)、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在公示栏公示;教学人员在全国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在公示栏公示。

3分,实地检查、平台监测。
有1项未落实的,不得分。

18.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分,查阅文件。

19.严禁聘请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0.5分,实地检查、查阅文件。
有1项违规的,不得分。

20.规范教师教学行为,定期组织教师参加师资培训,建立完善有效的质量监控制度。

0.5分,查阅文件。

培训时间(5分)

21.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4分,实地检查。

22.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 20∶30。

1分,实地检查。

培训收费
(15分)

23.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培训费用、收费退费规定。

5分,实地查看、查阅文件。未签订合同的,不得分;签订不规范的,有1处扣2分,扣完为止。

24.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收取超过3个月培训费,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按培训课时收费的,不得收取超过60课时培训费,续费的不得早于剩余20课时;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应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且不得超过5000元。

2分,实地检查、查阅合同、平台监测。
有1项违规的,不得分。

25.按照规定公示收费标准和项目;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恶意涨价。

5分,实地检查、查阅合同、平台监测。有1项未落实的,扣3分,扣完为止。

26.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开具发票,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2分,实地检查。

27.不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等方式招生收费,不引导培训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不委托或者授权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进行招生收费。

1分,实地检查。
有1项违规的,不得分。

预收费监管(10分)

28.按照规定开通预收费监管专用账户;完成全国平台资金核验;并开通支付渠道。

5分,平台监测。
未开通账户的,扣5分;
未完成资金核验的,扣3分;
未开通支付渠道的,扣2分。

29.将预收费资金存入监管账户,不得以现金交易等方式规避预收费监管。

5分,实地检查。

培训广告
(10分)

30.不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不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严禁私自组织师生参加商业性庆典和演出活动。

3分,实地检查。
有1项违规的,不得分。

31.不得宣传炒作培训学员升学情况,不得统计公布升学名单、人数、名次。

3分,实地检查。

32.不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2分,实地检查。

33.不夸大培训效果,不对升学及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保证性承诺。

1分,实地检查。

34.不明示或者暗示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1分,实地检查。

运营管理
(10分)

35.有合法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继续发展;办学积累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所取得利润。

3分,查阅财务资料。

36.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分,查阅文件。

37.建立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在公示栏公示投诉受理固定电话和主管部门电话,建立投诉登记簿,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

2分,实地检查。

38.理事会、董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每年至少2次会议。

1分,查阅文件。

39.办学场所卫生整洁,通风、采光良好,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1分,实地检查。

40.不得将办学场地出租给无办学资质人员或机构。

1分,实地检查。

安全管理
(10分)

41.配备专兼职安保人员和防暴器材,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

3分,实地检查。

42.按照要求在学生活动场所及重点部位配备视频监控和一键报警设备,视频留存时长不少于90天。

3分,实地检查。

43.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警处置工作方案。

1分,查阅文件。

44.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每年至少组织2次安全应急演练。

1分,查阅文件。

45.消防设施在效检验期内,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1分,实地检查。

46.将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消防安全承诺书》等悬挂在明显位置。

0.5分,实地检查。

47.严格落实各级疫情防控要求,具备基本常态化疫情防控条件。

0.5分,实地检查。

加分项
(5分)

48.鼓励通过为学生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5分,查阅文件。




文字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