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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威海市产学研合作补助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威科字〔2023〕37号
各区市科技局,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综保区经发局,南海新区科技金融局:
为鼓励支持我市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关于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威政发〔2023〕5号)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制定了《威海市产学研合作补助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产学研合作补助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我市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关于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威政发〔2023〕5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受补助对象为在威海市境内注册且经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三条 补助条件
(一)与受补助对象开展合作的高校院所(含新型研发机构,下同),须为事业法人;
(二)受补助对象与国内高校院所开展合作,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
(三)受补助对象与高校院所签订的合同,自签订之日起60日内通过威海市政务服务网上传至系统备案,逾期未备案的合同不能享受补助政策。
第四条 补助标准
经备案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按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金额的5%给予购买方补助,每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两整年内可享受补助政策,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30万元,补助金额四舍五入保留到千元。
第五条 补助流程
(一)备案合同。企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将相关材料通过威海市政务服务网上传至系统备案。提交材料包括:(1)产学研合作备案表(2)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原件扫描件;
(二)申请补助。企业按照威海市科学技术局下达的产学研合同补助申报通知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包括:(1)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资质证明(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相关证明(认定登记合同须与威海市政务服务网备案的合同一致,不一致的取消补助资格)(3)拟兑现的技术合同发票原件扫描件(4)付款证明原件扫描件(5)其他补充材料;
(三)审核材料。各区市(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核定补助金额,提交威海市科学技术局,同时报送资金确认汇总表;
(四)下达资金。威海市科学技术局对区市(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报的补助情况进行核对确认,提出补助方案,在威海市科学技术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下达补助计划,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条 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威海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7日。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原有相关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