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民互动 > 调查征集

关于对《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时间: 2023-11-01 09:30
点击次数:
公告内容
草案内容
草案解读
征集结果反馈

    为持续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进一步构建起市场有活力、监管有力量的营商环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3〕5号)和《威海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威办发〔2023〕7 号)等文件要求,由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起草了《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于2023年11月30日前反馈至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通讯地址:威海市文化中路86号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准入一科(邮编:264200)

    联系电话:0631—5897099

    联系邮箱:spfwjsczr@wh.shandong.cn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11月1日

    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积极推进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标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切实提升服务效能,全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威海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推进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3〕5号)文件精神,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登记许可工作要点的通知》(鲁市监便函〔2023〕24号)工作要求,探索试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改革,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度,持续营造宽松便捷市场准入环境。

    二、改革目标

    依托已建成的威海市统一地址库及其应用服务平台系统,实现威海市统一地址库和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对接,采用“标准化地址申报+住所承诺制”登记改革模式,应用统一地址库中的标准地址申报为注册地址。通过标准化地址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市场监管中的运用,提升企业开办的便利化,促进市场主体加速发展,实现部门间地址数据规格一致、互联互通、同步更新;促进审管联动的无缝对接,加大审管联合惩戒力度,提高防范虚假住所登记风险能力,提升社会治理的资源汇聚、协同联动、共享共治的能力和水平。

    三、改革试点范围

    (一)行政区域范围:威海市全域范围内。

    (二)市场主体类型: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三)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范围:已纳入威海市统一地址库内的标准地址均可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的对象范围。

    四、改革工作内容

    (一)依托威海市统一地址库,实现标准化地址在企业登记注册中的应用。

    一是实现申报核查功能。将统一地址库和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进行对接,申请人输入房产证书有关事项,房产证书地址自动带入;或输入住所(经营场所)的关键字段进行核对,选择统一地址库生成的标准地址的自动带入,免去人工输入。通过手动输入住所(经营场所)的,系统自动反馈至地址库系统,由网格员进行核查。(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中心,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

    二是建立核查反馈机制。网格员完成核查后,将核查地址情况反馈至“威海市统一地址库应用服务平台”,平台分别推送给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应每日登录“威海市统一地址库应用服务平台”查收反馈信息,并根据反馈情况依法处理。(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大数据中心)

    三是建立住所(经营场所)禁设提醒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住所禁入的有关规定和威海市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禁止设立区域清单,在统一地址库增加禁设模型,不允许市场主体在特定的地址进行申请。(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中心)

    四是建立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不实警示机制。对申请人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经核查不实的地址,在地址库增加不实地址库模块,在省市场监管局综合业务系统增加比对功能。对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为该不实地址库地址的,直接弹出该地址疑似不实的警示,由审批人员启动实质审查职责,落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是否真实,对虚假申报依法予以惩戒;对核查申报地址真实的及时通过“威海市统一地址库应用服务平台”进行标注,调整地址库数据信息。(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是加大虚假申报地址的联合惩戒力度。对反馈申报地址不实的市场主体加大惩戒力度,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将该市场主体、股东、委托代理人录入警示管理系统,对该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时进行严格的审查,对股东再投资设立市场主体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对委托代理人再代理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加大审查力度,涉及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启动监管职责,对该市场场主体依法进行核查,根据核查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同时将核查地址为真实的,通过“威海市统一地址库应用服务平台”进行标注,丰富完善统一地址库的数据。(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采用“标准化地址申报+住所承诺制”审批模式。

    申请人办理登记注册时,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在威海市统一地址库内的,应用统一地址库中的标准地址申报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只需提交《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文件,以书面承诺的方式免于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申请人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登记环节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未纳入威海市统一地址库内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启动实质审查机制,对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质性审查。(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各部门共享共治。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推送至各有关职能部门,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提升民生服务水平,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企业自律,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智能化、精准化水平,达到多方联动监管和社会共治的效果。(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中心)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相关部门要细化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节点,抓好工作落实。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级登记机关要加强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改革的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改革红利和经验做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推动政策推介广覆盖。

    (三)做好总结推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住所和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改革试点的探索和应用,坚持有解思维,及时发现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收集、分析社会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不断完善工作方法和措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关于《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起草说明


    一、出台背景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法规及政策要求,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但在实际工作中,申请人申报住所和经营场所时提交的地址信息表述常有不准确、不规范、不完整、不统一的情况,登记机关录入的住所和经营场所也存在此问题,导致部分企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难以查找,无法提供地址准确定位和精确共享,给企业生产经营和社会民生服务等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同时,随着住所申报承诺制的实施,一些申请人虚假承诺,利用虚假地址骗取登记的现象时有发生,给各职能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带来了压力。

    为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政法委、市场监管、大数据等部门和单位,就加强数据共享、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工作进行会商,并广泛听取了各基层部门及社会面意见,通过增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实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防范虚假登记风险,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和准确度,最终起草了《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二、出台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3〕5号)和《威海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威办发〔2023〕7 号)等文件。

    三、制定过程

    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经验,以山东省住所申报承诺制为基础,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形成《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市政法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及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有效意见7条,经沟通研究,吸纳5条,最终形成《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四、工作任务

    (一)进行标准化地址登记。将统一地址库和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进行对接,申请人输入房产证书有关事项,房产证书地址自动带入;或输入住所(经营场所)的关键字段进行核对,选择统一地址库生成的标准地址的自动带入,免去人工输入。通过手动输入住所(经营场所)的,系统自动反馈至地址库系统,由网格员进行核查,完成核查后,将核查地址情况反馈至“威海市统一地址库应用服务平台”,登记机关根据反馈情况依法处理。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办理登记注册时,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在威海市统一地址库内的,应用统一地址库中的标准地址申报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只需提交《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文件,以书面承诺的方式免于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申请人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申请人不愿承诺或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未纳入威海市统一地址库内的,对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加强事后监管,明确监管职责。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对于虚假承诺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有关情况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经查属实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并将相关责任人纳入警示管理系统,对该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时进行严格的审查,对股东再投资设立市场主体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对委托代理人再代理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加大审查力度。

    五、政策解读人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准入一科 孙凯悦

    联系电话:0631-5897099

    按照文件管理要求,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于2023年11月1日起,通过威海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威海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截至11月30日,未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

    感谢社会各界对政务服务工作的关心支持!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