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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科技
  • 发文机关: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23-0060004
  • 成文日期:2023-10-31
  • 公开发布日期:2023-10-31
  • 发文字号:威科字〔2023〕31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23-10-31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5-10-31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威海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威科字〔2023〕31号


各区市科技局,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综保区经发局,南海新区科技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威海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我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建设发展,构建更加健全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加快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我市转化落地,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试示范基地,是指以行业优势科教资源或企业科研平台为依托、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中试设施设备、具备专业人才资源、对小试研发成果进行二次放大和熟化研发,进而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的成果转化服务实体,是支撑引领产业创新发展,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平台。

中试示范基地具备基础设施完备、管理安全规范、运营模式清晰、服务业绩显著、示范作用突出等基本特征。

第三条  鼓励各类园区、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行业龙头企业依托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建设通用性或行业性中试示范基地,面向社会提供中试服务。支持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共同体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联合龙头企业共同建设中试示范基地。

第四条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中试基地备案、评价和监督等管理工作,各区市、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中试基地培育、审核、推荐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申请备案中试示范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试示范基地申报主体或依托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在市内注册登记且正常经营满两年,未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以依托单位申报备案的中试示范基地应对中试示范基地的财务收支独立核算。

(二)具有必要的中试验证设备、场地条件,具备固定的中试验证场所;拥有承担中试任务必需的专用设备、检验检测设备以及提供数据模拟、应用场景、工艺改进、样品试制、临床应用、产品示范等的中试线,设备原值在300万元以上。

(三)人才队伍结构合理,能够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熟化方案和规程。应有本领域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10名以上从事技术、管理和一线中试熟化的专业化队伍,能够完成中试实验的总体方案设计、工艺设计、中试熟化等工作。

(四)符合国家、省、市安全、环保要求,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生产环境和工艺流程软硬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要求。

(五)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及收费标准,能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规范的技术保密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良好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利益共享机制。

(六)具有自主中试熟化能力并愿意发挥中试基地作用,能为高校院所、科研机构、行业内企业等提供开放共享中试服务。

(七)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我市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开展中试熟化与产业化服务,示范引领作用突出;对各类创新主体提供开放化中试服务。

(八)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具有可持续发展潜力且近三年内,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六条  申报备案的中试基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威海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申报书;

(二)中试基地或依托单位营业执照、管理制度、场所条件、设备清单及人才队伍等证明材料;

(三)中试服务合同及中试业务到款额等相关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证明材料;

(四)中试示范基地所在地安全、环保等部门认可的安评、环评报告,或符合国家、省、市安全、环保要求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中试示范基地备案流程: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申报中试示范基地的工作通知,启动中试示范基地备案工作。

(二)材料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市、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盖章的纸质申报材料和电子文档。

(三)汇总推荐。各区市、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接收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推荐文件,报送市科技局。

(四)审核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评审论证和实地考察,形成综合论证意见,报市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提出拟备案中试示范基地名单。

(五)公示。对拟备案中试示范基地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纳入备案管理。

第八条  纳入备案管理的中试示范基地统一命名为:“威海市XXX(技术领域)中试示范基地”。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纳入备案管理的中试示范基地进行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条  各区市、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市科技局年度绩效评价通知,组织辖区纳入备案管理的中试示范基地填报评价材料,并对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出具审核意见。评价材料主要包括:

(1)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年度自评报告;

(2)管理运营、中试服务等绩效证明材料;

(3)各区市、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对评价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现场核查,确定绩效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中试示范基地,以后补助形式予以奖补支持;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实施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年。整改后仍不合格或不配合整改的,撤销备案资格。

第十三条  纳入备案管理的中试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形的,撤销备案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列入科研失信行为:

(一)因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

(二)有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无故不参加年度绩效评价,或者连续2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四)已不再具备对外开展中试服务能力的。

因(一)、(二)、(三)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备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四条  将纳入市级以上备案的中试示范基地按照科技创新平台进行管理。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中试示范基地,优先推荐参评省级中试示范基地。各区市、开发区应将中试示范基地作为推动本地区成果转化落地的重要抓手,结合其建设运行需求,在资金、科研、人才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纳入市级以上备案管理的中试示范基地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助资金;省级中试示范基地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市级配套50万元补助资金。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中试熟化、科技成果转化、产品研发以及开展中试服务、中试人才培养、中试设备及工艺提升等,不得用于厂房、办公室用房等土木建设。

第十六条  对来源于高校院所且我市企业需要的技术,择优放在中试基地或验证中心进行验证、熟化、中试,给予项目立项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