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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海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 威海市民政局
时间: 2022-09-16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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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内容
草案解读
征集结果反馈

    为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及《威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威海市民政局起草了《威海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2年10月17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威海市文化中路85号

    电子邮箱:mz_shjzk@wh.shandong.cn 

    联系电话:0631-5895605 

    传真:0631-5895616 

    威海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动态管理,精准认定;

    (三)优化服务,高效便民;

    (四)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第三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状况、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经申请审核确认可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及核算认定、家庭财产具体内容等参照《威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统筹做好低保边缘家庭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承接县(市、区)按程序委托的审核确认权限,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管理等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为审核确认低保边缘家庭提供信息支持,根据信息共享要求与相关单位共享低保边缘家庭有关信息。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低保边缘家庭通过申请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

    第七条  低保边缘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低保标准)、低于低保标准1.5倍(含),但不得超过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第八条  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

    (一)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二)教育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幼儿园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阶段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三)残疾康复费用支出。指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产生的训练、护理、辅助器具等必要开支,在扣除政府补助、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四)因灾、因意外费用支出。指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政府救助和社会帮扶资金后,实际负担的费用或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五)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组织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费用。

    第九条  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纳入低保边缘家庭范围:

    (一)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4倍的;

    (二)拥有机动车辆、大型船舶、大型农机局的(用于维持基本生活或生产的小型机动车,如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重病人员或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农用车,小型渔船或小型农机具等除外);

    (三)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之前1年内以及认定有效期内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之前1年内或者认定有效期内,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四)具有投资行为且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4倍的;

    (五)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的。

    (七)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隐瞒家庭收入,导致无法统计经济来源的;

    (八)其他不得享受低保的相关情形。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十条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低保边缘家庭申请材料参照低保申请材料要求。

    第十一条  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省政务服务平台、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

    第十二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市内户籍跨区域居住的、市外户籍持有我市居住证并在我市居住的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资格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方法参照《威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镇(街道)、村(居)委会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条件的,应当主动告知其有关政策。

    第十四条  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在镇(街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或不予批准告知书之后3个月内,如无正当理由,仍多次申请低保边缘或要求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将视情列入社会救助不诚信名单:

    (一)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二)拒绝配合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边缘标准的;

    (六)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七)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的;

    (八)其他不得享受低保边缘的情形。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同步完成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调查核实工作。根据低保边缘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要求,委托市或者县级民政部门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开展信息查询核对,出具核对报告;组织村(居)委会共同参与入户核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工作,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生活必需支出等情况进行实地核实。村(居)委会应当协助镇(街道)开展调查核实。

    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请的镇(街道)可以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或户籍地)镇(街道)入户调查核实和动态管理。受委托的镇(街道)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将评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请的镇(街道)。

    第十六条  申请人为本市户籍且在市域内其他辖区居住,由居住地镇(街道)受理的,户籍地无需重复经济信息核对,居住地镇(街道)与户籍地镇(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同步完成相关调查核实,户籍地镇(街道)同期反馈调查情况。

    申请人为市外户籍且在本市辖区居住的,居住地镇(街道)将其电子信息档案通过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等途径转发至申请人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或镇(街道),由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或镇(街道)按协办规程,协同开展经济信息核对和调查工作。

    户籍地未建立银行、保险机构金融资产核对机制的,或20个工作日内未提供经济信息核对和调查情况的,居住地对申请人的低保申请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  调查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行业评估、支出推算等方式进行,具体要求参照《威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生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时,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直接接触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镇(街道)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告知书和核对结果。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镇(街道)应当自收到佐证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复查。对同一家庭,30日内原则上不重复调查;对同一家庭多次调查,以最近一次调查结果为准。对故意转移家庭资产的,原则上以实际调查认定情况为准。

    第十九条  镇(街道)对拟确认为低保边缘家庭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发放确认通知书。对公示有异议的,镇(街道)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开展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对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

    第二十条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镇(街道)应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盖有镇(街道)印章的不予批准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将告知书留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合理认定城市与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按农村低保边缘家庭认定。

    第二十三条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直接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纳入或者退出低保边缘家庭,以做出审核确认决定之日为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自动终止其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资格,仍有其他家庭成员的,镇(街道)应及时开展动态复核。对低保边缘家庭实施或终止有关专项救助的起止时间由政策主管部门按程序研究确定。

    第二十五条  低保边缘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应及时报告镇(街道)。

    第二十六条  镇(街道)应当对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口、收入、刚性支出和财产状况每年复核一次,并根据复核情况决定是否延续低保边缘家庭资格。低保边缘家庭拒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复核的或1年(含)以上失联无法正常开展动态复核的,终止该低保边缘家庭资格;发生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七条  定期复核过程中,发现低保边缘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应及时按程序纳入相应保障范围;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可直接转入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程序,已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二十八条  镇(街道)作出终止低保边缘家庭资格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低保边缘家庭的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按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第三十条  县级民政部门和镇(街道)应当健全低保边缘家庭档案管理制度,分别对低保边缘家庭工作资料归类、建档,具体要求参照《威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使用社会救助业务系统办理低保边缘家庭相关业务,确保在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变更退出等工作流程中自动产生数据。

    第三十二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可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三十三条  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就业。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就业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镇(街道)应当取消其低保边缘家庭资格。

    第三十四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骗取低保边缘家庭资格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者镇(街道)取消其低保边缘家庭资格,并给予说服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 年  月  日。本办法实施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22年9月16日,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残联出台了《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鲁民〔2022〕47号)。我市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参照《威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威民发〔2022〕6号)等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拟定了《威海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意见。

    二、主要内容

    我市新拟订的《低保边缘办法》共6章35条,包括总则、认定条件、申请受理、审核确认、服务管理、附则等内容,在《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主要对“认定条件、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与完善:

    (一)认定条件。我市按照省级规定,结合《威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相关政策,放宽了家庭财产超过相关标准不予纳入低保边缘家庭范围的限制条件,即将省定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3倍放宽至4倍;允许拥有用于维持基本生活或生产的小型机动车,如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重病人员或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农用车,小型渔船或小型农机具等;将省定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放宽至4倍;明确规定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隐瞒家庭收入,导致无法统计经济来源的不予纳入低保边缘家庭范围。

    (二)申请受理。明确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长期居住地镇(街道)或互联网提出申请。提出市内户籍跨区域居住的、市外户籍持有我市居住证并在我市居住的人员,申请低保边缘家庭条件和方法参照《威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同时,在省级规定基础上,结合《威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相关政策,明确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边缘家庭申请情况,即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边缘标准的;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三)审核确认。参照《威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细化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程序,明确居住地镇(街道)与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或镇(街道)协办规程,提出共同开展核对工作流程和工作时限要求,户籍地未建立银行、保险机构金融资产核对机制的,或20个工作日内未提供经济信息核对和调查情况的,居住地对申请人的低保申请不予审批。

    三、决策建议

    联合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印发文件,并通过网站、政务微信、新闻媒体等渠道进行宣传。

    截至目前,未收到社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


    威海市民政局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