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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2-08-05
    • 公开发布日期:2022-08-05
    • 发文字号:威政发〔2022〕14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授权三个国家级开发区和威海南海新区管委行使应急管理行政管理职权的决定

    威政发〔2022〕1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落实属地责任,理顺开发区应急管理(含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下同)行政管理体制,根据国家、省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关文件精神和《中共威海市委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威发〔2018〕35号)相关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和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政府决定授权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三个国家级开发区”)和威海南海新区管委行使应急管理行政管理职权。

    一、授权范围及内容

    三个国家级开发区和威海南海新区管委为市政府派出机构,授权其在其规划区内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管理行政管理职权。

    二、授权具体事项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本开发区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本开发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本开发区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制定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并负责有关规划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实施。

    (三)负责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本开发区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本开发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负责建立本开发区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组织本开发区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布局和建设;负责组织本开发区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统一管理本开发区地震综合防御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本开发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负责本开发区地震灾情速报与震灾调查评估工作。

    (六)组织协调本开发区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七)统一协调指挥本开发区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八)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本开发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管理,指导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九)组织协调本开发区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本开发区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本开发区灾害救助工作,组织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依法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开发区管委有关部门和下辖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本开发区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本开发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检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参与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开发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统计分析工作,通报有关情况。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本开发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十三)负责本开发区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相关生产准入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本开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监督检查本开发区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五)指导协调本开发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十六)负责制定本开发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共享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保障救灾工作。

    (十七)负责本开发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八)建立本开发区安全生产、减灾委员会和防汛抗旱、抗震救灾、森林防灭火相关指挥部,负责相关工作组织协调。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以及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减灾委员会、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三个国家级开发区和威海南海新区管委执行《全市应急管理系统权责清单通用目录暨威海市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中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事项。

    (二)三个国家级开发区和威海南海新区管委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应急管理行政管理职权时,执法人员必须持有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

    (三)三个国家级开发区和威海南海新区范围内的道路交通、水上运输、海洋与渔业、消防、建筑、铁路(含城际铁路)等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威政发〔2016〕31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威海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威安发〔2021〕1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国家级开发区管委行使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职权的决定》(威政发〔2017〕33号)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