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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13776Q/2022-03615 发布单位: 威海市应急管理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2-08-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关于授权三个国家级开发区和威海南海新区管委行使应急管理行政管理职权的决定》政策解读

时间: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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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理顺开发区行政管理体制、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关文件精神,决定将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行政管理职权,以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职权,授权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区和威海南海新区(以下简称“三个国家级开发区和威海南海新区”)管委行使。

《关于授权三个国家级开发区和威海南海新区管委行使应急管理行政管理职权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起草过程中,经历了前期研究、草案编制、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等环节。征求意见和会签过程中,共收到意见建议3条,均予以采纳,并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授权决定》以市政府名义正式印发实施。

决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和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035号)《中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全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鲁办发电20225号)《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威发〔201835号)相关要求

三、出台目的

针对开发区企业密集型特点,授权三个国家级开发区、威海南海新区管委行使应急管理行政管理职权,从法理上解决开发区有责无权问题,理顺开发区行政管理体制实属地管理责任

四、重要举措(衔接和差异)

2017年,为解决三个国家级开发区安全生产有责无权问题,市政府下发了《关于授权国家级开发区管委行使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职权的决定》(威政发〔201733号)。随着机构改革,现行应急管理体制中,应急管理包括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三个组成部分,依法依规实行属地管理为主原则。授权决定的下发解决了三个国家级开发区应急管理授权不充分、威海南海新区应急管理未授权的问题。

授权决定》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授权范围及内容。三个国家级开发区、威海南海新区管委为市政府派出机构,授权其在其规划区内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管理行政管理职权。第二部分为授权具体事项19参照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职责确定,同时,将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等职权一并授权行使。第三部分为其他有关要求。对其他领域安全生产,以及权责清单、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等进行具体要求,并明确威政发〔201733号文件同步废止事项。

五、关键词解释

应急管理行政管理职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付、行政确认、行政励、行政查、其他事项、公共服务事项等。

六、政策解读人

解读人: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于群 ,联系电话:0631-5186056

七、其他

三个国家级开发区、威海南海新区管委执行《全市应急管理系统权责清单通用目录暨威海市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中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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