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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_其他,城市规划,城乡建设_含住房
  • 发文机关: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21-0130002
  • 成文日期:2021-08-30
  • 公开发布日期:2021-08-30
  • 发文字号:威自然资发〔2021〕53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21-09-30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6-09-30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威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威海市大数据中心

关于印发《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自然资发〔2021〕5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字〔2021〕1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威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威海市大数据中心

2021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向社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测绘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多测合并、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三条“多测合一”是指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行政审批所需的全流程测绘中介服务,将测绘内容相近或属于同一审批阶段的多个测绘事项整合为一个测绘服务。

第四条合并规划核实测量、用地复核测量、消防测量、绿化测量、人防测量、地籍测绘,统称为“竣工勘验测量”。“竣工勘验测量报告”中应包含各相关审批部门所需的测量成果。

第五条“多测合一”分为三个阶段: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用地选址测量、土地勘测定界、地籍调查)、工程建设许可及施工许可阶段(报建图测绘、规划放线测量、规划验线测量、房产预测绘)、竣工验收阶段(竣工勘验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和房产实测绘)。每个阶段的测绘事项分别整合为一个测绘服务,由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按照审批阶段,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一家测绘服务机构开展测绘活动,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第六条“多测合一”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的市场竞争原则,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测绘服务机构均可申请从事“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应规范经营,不得恶意竞争破坏市场秩序;测绘服务机构作业人员应廉洁从业,保证服务效率,遵守服务承诺时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多测合一”项目不得分包、转包。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负责“多测合一”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关测绘标准,指导业务工作,监督落实情况,同时负责本部门审批业务管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负责公布本部门“多测合一”成果的名称、内容、服务时限、技术标准和格式范本,共同编制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和技术规程。

第九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设和管理“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协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现“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网)、网上中介超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市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等相关业务系统整合对接,推进数据共享交换;负责协调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测绘服务机构的服务评价工作。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综保区、南海新区相关部门按照相应职责,负责落实本辖区“多测合一”有关工作。


第三章  资质资格


第十条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测绘服务机构,应当在本市具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具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专业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资质范围必须同时具备工程测量(含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和界线不动产测绘(含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三)单位在1年内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第十一条符合资质条件拟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服务机构自愿报名入驻政务服务平台(网)中的网上中介超市(“多测合一”服务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审查登记。网上中介超市实行动态管理,相关信息应及时在“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平台(网)公布。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多测合一”服务流程如下:

(一)项目委托。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在政务服务平台(网)的网上中介超市内自主选择测绘服务机构,委托其开展“多测合一”业务。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须同时执行政府关于中介机构选定的有关规定。

(二)项目备案。受委托测绘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在网上中介超市备案,数据共享至“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测绘服务机构履约后,接受服务评价,评价结果在网上中介超市公布。

(三)测绘作业。承担“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服务机构应根据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各专项测绘作业。在开展测绘作业前应与相关部门进行业务衔接,提前告知审批部门或联系派员实地参与各测绘事项。各相关部门应为测绘服务机构提供基础数据等信息服务。

(四)成果报送。“多测合一”各项技术标准按国家、省、市“多测合一”技术规程执行,成果报告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成果报告样本执行。每个阶段的测绘成果由测绘服务机构自行完成质检,工程建设项目业主验收后分别报送各部门审查。各部门审查测绘成果认为需要修改的,应当一次性直接向报送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做到“只跑一次”。

(五)成果汇交。“多测合一”成果经各部门审查合格后,测绘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工程建设项目涉及行政审批的全部测绘电子版成果数据汇交至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之前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季度“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目录。

(六)重新选择。在项目建设期间因故中止“多测合一”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可再次按照上述程序选择“多测合一”服务单位。

第十三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人防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数据共享规定要求,对符合国家规范的测绘成果,不得拒收,不得“体外循环”,不得自行增设测绘的前置条件,不得要求当事人重复测绘和重复提交测绘成果,并负责协调本系统区县级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  成果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加强测绘成果验收,测绘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测绘成果的自检,确保测绘成果真实可靠。

第十五条测绘服务机构对“多测合一”成果分类整理,依照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做好工程实体测量结果与规划条件、联合审查的施工图等各类数据比对、校核,并出具结论。

第十六条测绘服务机构对“多测合一”成果终身负责。测绘成果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测绘服务机构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如因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提供的基础材料不实而产生损害性后果,由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多测合一”成果的质量监管,按照“部门监管、随机抽查、按标查验”要求,结合测绘服务机构业务开展和成果应用情况,实施不同频次的差异化督查。

第十八条“多测合一”项目在数据申请、数据获取、成果提交、成果审查等环节中涉及的数据、成果等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保密措施,确保测绘成果安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二十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加强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每年不定期对上一年度在威海市从事过“多测合一”工作的测绘服务机构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将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第二十二条测绘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多测

合一”资格,1年内不再受理其入驻申请: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进入网上中介超市;

2.受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有不良信用信息且在影响期之内;

3.测绘成果质量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产品质检机构确定为不合格;

4.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或将其他业务与 “多测合一”测绘事项进行捆绑、搭车收费、违规收费;

5.提供虚假合同信息,以规避测绘事项纳入 “多测合一”管理;

6.未按规定汇交 “多测合一”测绘成果;

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多测合一”测绘实施期间,测绘服务机构被取消“多测合一”测绘资质或资格的,不得继续进行尚未履行的“多测合一”测绘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29日。本办法施行后新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行“多测合一”,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测绘合同的,仍按原合同履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2020年9月28日起施行的《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文字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