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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455/2021-04164 发布单位: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1-08-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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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山东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一次办好改革部署等精神和要求,做好我市的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大数据中心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威自然资发〔2021〕5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根据《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6号)、《关于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字〔2021〕115号)等文件精神,需要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推行全流程“多测合一”改革,将测绘内容相近或属于同一审批阶段的多个测绘事项整合为一个测绘服务,由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按照审批阶段,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一家测绘服务机构开展测绘活动,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切实为建设单位减负,方便建设单位办事。

二、政策内容

本《办法》围绕“多测合一”行政管理制定相应措施,共七章二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部门职责、资质资格、实施程序、成果质量管理、监督检查、附则等内容。

(一)总则(第1-6条)

1.“多测合一”定义。“多测合一”是指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行政审批所需的全流程测绘中介服务,将测绘内容相近或属于同一审批阶段的多个测绘事项整合为一个测绘服务,由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按照审批阶段,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一家测绘服务机构开展测绘活动,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2.“多测合一”服务事项。“多测合一”分为三个阶段: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用地选址测量、土地勘测定界、地籍调查)、工程建设许可及施工许可阶段(报建图测绘、规划放线测量、规划验线测量、房产预测绘)、竣工验收阶段(竣工勘验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和房产实测绘),每个阶段的测绘事项分别整合为一个测绘服务。合并规划核实测量、用地复核测量、消防测量、绿化测量、人防测量、地籍测量,统称为“竣工勘验测量”。

3.适用范围。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包括各市区、国家级开发区、综保区、南海新区;对象: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4.实施原则。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的市场竞争原则,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测绘服务机构均可申请从事“多测合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多测合一”项目不得分包、转包。

(二)部门职责(第7-9条)

1.部门职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负责“多测合一”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关测绘标准,指导业务工作,监督落实情况,同时负责本部门审批业务管理有关工作,共同编制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和技术规程。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设和管理“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协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现相关业务系统的整合对接,推进数据共享交换;负责协调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测绘服务机构的服务评价工作。

(三)资质资格(第10-11条)

1.市场管理。资质要求:工程测量,包括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6个子项;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2个子项;信用要求:1年内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2.中介超市。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测绘服务机构自愿报名,通过市政务服务网申请入驻政务服务平台(网)中的网上中介超市(“多测合一”服务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审核,中介超市实行动态管理,凡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业务的测绘服务机构和人员需入驻政务服务平台(网)的中介超市(“多测合一”服务事项)。

(四)实施程序(第12-13条)

1.实施程序。“多测合一”项目开展程序依次为:项目委托、项目备案、测绘作业、成果报送、成果汇交,对重新选择也做了说明。项目委托及签订合同由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与测绘服务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合同签订后应上传至“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备案。受委托测绘服务机构应根据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各专项测绘作业。每个阶段的测绘成果由测绘服务机构自行完成质检,工程建设项目业主验收后分别报送各部门审查。经各部门审查合格后的成果由测绘服务机构按要求完成汇交。

2.成果共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人防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数据共享规定要求,对符合国家规范的测绘成果,不得拒收,不得“体外循环”,不得自行增设测绘的前置条件,不得要求当事人重复测绘和重复提交测绘成果,并负责协调本系统区县级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五)成果质量管理(第14-18条)

1.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加强测绘成果验收;测绘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测绘成果的自检,对“多测合一”成果终身负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多测合一”成果的质量监管,结合测绘服务机构业务开展和成果应用情况,实施不同频次的差异化督查。

2. 数据安全保密要求。“多测合一”项目在数据申请、数据获取、成果提交、成果审查等环节中涉及的数据、成果等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保密措施,确保测绘成果安全。

(六)监督检查(第19-23条)

1.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各有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加强测绘资质监督检查。

2.信用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将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三、政策特点

一是整合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测绘事项、优化测绘流程,在办事手续和环节上做“减法”,在服务上做“加法”,避免重复测绘,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二是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强化成果共享互认、完善测绘行业管理制度,有利于健全完善测绘管理机制与市场秩序,打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便民的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市场环境。

三是政府职能转变,放管结合,审批和监管并重。建立起适应这种审批制度改革监管体系,来达到创新的同时能够保障公共利益和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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