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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_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20-0010001
  • 成文日期:2020-02-14
  • 公开发布日期:2020-02-14
  • 发文字号:威政发〔2020〕2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20-04-01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5-04-01

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20〕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放宽市场主体(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准入条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降低创业成本,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凡是能够作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确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的场所均可作为住所。

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所在地详细地址。

第四条 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应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凭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申请登记。

申请人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第五条 允许一照多址,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在同一区市、开发区不同地址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登记和增发营业执照副本,市场主体应在增设的经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除外。

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的市场主体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 允许一址多照,可以物理分割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办理登记;依法设立的集中办公区、市场主体孵化器、律师事务所等具备商务秘书服务功能的机构,可以允许一址多照或采用席位注册,登记多个市场主体。

第七条 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需经批准后方可营业。

市场主体将住宅(储藏室、车库)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并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 市场主体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制定配套措施,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下列违法行为,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申报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虚假;

(二)未按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变更;

(三)在同一区市、开发区内设立或变更经营场所,未办理登记(备案);

(四)设立或变更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区市、开发区,未按规定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威海市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威政发〔2015〕15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