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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494416240Y/2020-00445 发布单位: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0-02-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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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务院商事制度改革要求,2015年市政府出台了《威海市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老《方法》),有效期到2020年8月31日。随着“放管服”改革推进,老《方法》有关规定已不适应改革要求。因此,出台《威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20年4月1日开始施行。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将不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将有利于发展的条款予以保留,修订后更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大众创业。新《办法》共分十一条,其中第一条至第六条阐明制定依据、使用范围、住所概念、申报承诺制内容、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第七条是住改商的规定;第八条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第九条明确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第十条是兜底条款;第十一条是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新《办法》着重规范以下四个方面:

(一)全面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

2015年9月1日老《办法》实施后,有效降低了市场主体准入门槛,释放了场所资源。但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部分条款内容,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新《办法》第四条规定,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应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凭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申请登记。申请人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二)保留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的规定

老《办法》规定“一照多址”(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和“一址多照”(可以物理分割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办理登记),经过实践证明,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充分利用各类场所资源,帮助市场主体减少开业成本,也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等新兴经济业态的创业发展,因此在新《办法》予以保留。 

(三)关于“住改商”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针对我市加强对储藏室、车库管理的实际,新《办法》第七条规定,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需经批准后方可营业。市场主体将住宅(储藏室、车库)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并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后,在“宽进”的同时要加强“严管”。新《办法》第八条规定,市场主体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制定配套措施,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新《办法》第九条规定,对存在“申报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虚假”、“未按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变更”,“在同一区市、开发区内设立或变更经营场所,未办理登记(备案)”和“设立或变更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区市、开发区,未按规定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等四种违法情形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政策解读人

联系人: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市场准入一科  苗建友

联系电话:0631-5897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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