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库 > 【文件库】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_保护与治理
  • 发文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19-0010127
  • 成文日期:2019-12-20
  • 公开发布日期:2019-12-20
  • 发文字号:威政发〔2019〕11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20-02-01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5-02-01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威政发〔2019〕11号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包括:

(一)环翠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张村镇所辖区域,羊亭镇、温泉镇、初村镇所辖区域内的建成区。

(二)文登区威青高速公路以南、以东,虎山路以西,小嵛岭水库以及沿线河道、圣海路、秀山路、秀山东路连线以北区域。

(三)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华北路以西,303省道、开元西路、高雄路连线以北、以东,江苏路以南区域。

禁燃区范围将根据城市建成区的变化适时调整。

荣成市、乳山市的禁燃区由荣成市、乳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的Ⅱ类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即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以及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设施。在本通告实施前,禁燃区范围内已建成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按规定拆除或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能或其他清洁能源。

四、相关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应用推广力度,加快规划建设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设施,加强对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鼓励、引导禁燃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严厉查处各类违法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五、本通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威政发〔2014〕13号)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废止。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0日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