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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贯彻鲁政发〔2014〕4号文件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威海市发改委
发布日期:201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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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贯彻鲁政发〔2014〕4号文件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政发〔2014〕1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贯彻鲁政发〔2014〕4号文件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31日


威海市贯彻鲁政发〔2014〕4号文件

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

  为深入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3〕41号文件化解过剩产能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4号),有效化解钢铁、水泥、船舶、轮胎等行业过剩产能,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把化解过剩产能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按照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原则,构建防范和化解过剩产能长效机制,全力消化、转移、整合、淘汰过剩产能,大力优化产能结构和空间布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引领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深化重点领域改革,综合运用法律、经济以及必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加强市场供需趋势研判和信息引导,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形成有利于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体制机制。

  二是坚持淘汰落后与自主创新相结合。严格执行产业准入标准,加强市场监管,严格监督检查,形成倒逼机制,坚决淘汰压缩落后产能,引导落后产能有序退出。同时,强化需求升级导向,引导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尽快形成核心技术,培育高端产品市场,促进产能结构优化。

  三是坚持统筹兼顾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立足我市产业发展基础,整合资本、土地、人才等要素资源,对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进行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考核。同时,结合我市产业特点,充分考虑各相关行业在产能利用、经济运行、市场容量等方面具体情况,分类施策、有保有压、因势利导,有针对性地定计划、定指标、定时间表、定监督检查机制。

  (三)主要目标。

  力争到2017年,我市钢铁、水泥、船舶、轮胎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产能规模处于合理范围,产能总量与市场需求、环境承载、资源保障基本适应,产能结构不断优化,产能利用率明显提升;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消耗强度大幅降低;经济效益实现好转,盈利水平较大提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高;市场环境得到改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1.钢铁行业,铸造生铁产能控制在24万吨,产能利用率稳定在80%以上,单位产品能耗达到省内先进水平。2.水泥行业,产量基本满足本地市场需要,逐步淘汰32.5复合水泥,42.5以上复合水泥比重达到70%以上,产能利用率达到80%以上。3.船舶行业,山东省造船基地和国家级船舶出口基地建设进展顺利,有效发挥先进产能,稳步消化落后产能,年造船完工量实现200万载重吨,产能利用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基本形成以大企业为核心,中小企业相配套,整船、配套、海工装备、游艇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4.轮胎行业,产能保持基本稳定,产能利用率稳定在80%以上,重点企业轮胎子午化率达到90%以上。

  二、工作任务

  (一)严守产业红线,坚决遏制新增过剩产能。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的通知》(发改产业〔2013〕892号),不得以任何形式核准备案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炼油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得为违规项目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新增授信、生产许可等手续。对确需建设的轮胎项目,坚决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合理控制产能规模。

  (二)推进资源整合,全力化解存量过剩产能。严格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3〕29号文件加快船舶工业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鲁政发〔2014〕6号),对于产能问题比较突出的造船行业,要分企施策,推动资源整合,优化产能布局。培育壮大中航威海船厂、黄海造船等一批市场竞争力强、带动作用大的骨干造船企业,巩固和扩大市场份额,抢占行业制高点。引导中小造船企业发挥自身特点,建立协作体系,提升为大型造船企业和海洋工程装备企业配套服务的能力。鼓励条件具备的中小造船企业转型转产。支持国内优势企业对我市造船企业进行并购重组,提升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对于产业优势比较明显的轮胎行业,鼓励龙头企业利用技术、品牌、订单等优势,与其他企业建立联盟或者实施兼并重组,利用市场化手段提升产业集中度。支持三角集团重点发展临港区高端商用车轮胎基地和南海新区特种轮胎、高端乘用车及商用车轮胎基地两大先进制造基地。认真落实省里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和《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13—2015)行动计划》,逐步提高产业准入标准,严格执行排放标准要求,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形成倒逼机制,加快淘汰压缩落后产能,2014年淘汰水泥熟料立窑生产线和直径3米以下粉磨机组,确保水泥行业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三)强化创新驱动,积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严格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试行)》(鲁政发〔2012〕4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六大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指导计划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7号),推动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产业内部结构从价值链低端向高端加快转变。鼓励鑫山集团采用新一代短流程制造等节能工艺和环保技术,提高铁矿资源集约利用度,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支持水泥粉磨企业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发展并推广高标号水泥、特种水泥、高性能混凝土等产品。鼓励三角集团等轮胎企业提高生产自动化、信息化水平,推广应用低温炼胶、充氮硫化等先进工艺,研究开发巨型工程子午胎、雪地胎、航空轮胎等特种和高端产品。引导造船企业完善研发平台,开展生产工艺流程改造,推动中航威海船厂利用芬兰德他马琳公司的设计优势,研发制造游艇、海工装备配套产品;推动黄海造船有限公司与上海船舶设计院加强合作,研发制造豪华邮轮、豪华客滚船、钢质远洋渔船;支持中复西港船艇有限公司研发制造玻璃钢远洋渔船等高端产品。

  (四)加大开放力度,巩固扩大国际市场份额。积极引导企业适应欧美等国际市场准入标准,增强国际贸易维权能力和品牌竞争力,提高国际市场占有率。支持造船企业适应国际新规范、新公约、新标准要求,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建立海外销售服务基地,稳步扩大国际市场份额。鼓励轮胎企业设立境外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生产基地,优化制造产地分布,向境外转移过剩产能。

  (五)坚持惩防并举,全面清理整顿违规企业和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分类妥善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违规建设项目,没有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已开工但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等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对已开工但确需建设的项目,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对未经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不得续建。对隐瞒不报的在建违规项目一经查实,立即责令停建并严肃处理。对已建成的违规建设项目,由各区(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市按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坚决取缔无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行业规范,加强监管服务。充分发挥行业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落实工业转型升级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钢铁、水泥、船舶、轮胎等行业的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加强规范管理。鼓励我市企业积极争取列入国家公告符合条件的生产线和企业名单。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执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严格核发产品许可证。发挥各级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在信息服务、行业自律方面的作用,及时发布产能过剩行业产能利用、市场供需等信息,加强动态监测,尽快建立统计指标监测体系。

  (二)强化环保约束,促进生态和谐。加强环保准入管理,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和“两高”行业盲目扩张。严格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严控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强化环境执法监督,对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公开曝光等措施。健全完善环境在线监控体系,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和“两高”行业企业实行在线监控,并据此建立环保管理动态数据库。

  (三)严控土地岸线,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使用土地、岸线的审核,对未经核准、备案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一律不得批准使用土地、岸线。各区市要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岸线进行清理整顿,对发现的土地、岸线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全面清理项目用地用海优惠政策,取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用地用海优惠。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利用现有土地转产,在符合产业政策、相关规划、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四)落实财税政策,引导产业升级。强化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坚决遏制各类财政资金流向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省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及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整合市级专项资金,支持压缩过剩产能。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股权转让、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优惠。对向境外转移过剩产能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出口设备和产品退税政策。落实钢铁、水泥等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的财税优惠政策。

  (五)规范价格政策,发挥调节作用。发挥价格在市场资源合理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实施差别化价格政策,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行业标准及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总量排放超标的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实施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各区市要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优惠电价政策进行清理整顿,禁止自行实行电价优惠和电费补贴。

  (六)用活金融政策,改善信贷管理。加强信贷管理,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有针对性的信贷指导政策。对未取得合法核准备案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放贷、发债和上市融资。对不能按时完成淘汰压缩落后产能任务、不能认真执行环保排放标准的企业,实行限制性信贷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对拟转型升级的过剩产能,合理满足其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和技术改造等贷款需求;对整合过剩产能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合理确定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可延长至7年;对产能拟向境外转移的企业,要研究完善投融资服务,创新开展境外贷款业务;对列入化解过剩产能范围的企业和项目,要认真落实银行债权,完善保全机制,有效规避金融风险。

  (七)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要将化解过剩产能涉及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就业扶持体系,落实相关政策规定,积极稳妥解决职工劳动关系变更、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工资支付、集资款偿还等问题。兼并企业接收被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应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依法规范用工。因淘汰落后产能产生的富余人员,应妥善安置,落实自主创业、帮扶就业等政策。

  (八)强化监督考核,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市政府(管委)对辖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负总责,按照定计划、定指标、定时间表、定监督检查机制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尤其要高度重视全省科学发展考核体系中关于过剩产能化解率的考核指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确保完成省里下达任务;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抓好落实,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将加强对本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情况以及过剩产能化解率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导致考核失分的区市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实行责任延伸制度。强化案件查办,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信息来源:威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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