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户口簿
2、出生证明
3、父母结婚证
4、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的应出具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收养的孤儿、弃婴凭《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山东省公安机关户口工作规范》
不收费
当天(往年申报落户和收养落户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00-5:00
1、公民死于医疗单位,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2、公民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3、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死亡公民已经火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5、自然死亡的持死亡证明
6、身份证及户口本(集体户的户口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山东省公安机关户口工作规范》
不收费
当天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00-5:00
1、居民户口簿
2、单位或村委、街道办事处证明
3、申请变更为父姓或者母姓的,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
4、因收养关系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5、因涉外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为对方姓氏或恢复原姓氏的,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
6、因父母离异,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原父母双方同意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山东省公安机关户口工作规范》
不收费
15个工作日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00-5:00
1、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的调动函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4、结婚证(仅限于夫妻分居调动或家属子女随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山东省公安机关户口工作规范》
不收费
15个工作日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0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