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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 威海市民政局
时间: 2026-09-18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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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草案内容
草案解读
征集结果反馈

    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威海市民政局起草了《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于20261018日前通过信件、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邮政地址:威海市文化中路85号 威海市民政局区划地名

    联系电话:0631-5819947

    联系人:陈子涵

    电子邮箱:mz_dmk@wh.shandong.cn

     

                                                                                         威海市民政局        

                                                                                        2026918


     

    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城区道路、村内道路,住宅区社区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实体,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文化旅游等设施的名称。

    第三条 地名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改老地名。坚持先命名后建设,避免出现有地无名。

    第四条 地名要含义明确、健康,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严禁“大、洋、怪、重”,避免使用生僻字、多音字,不得以人名、外国地名作地名,不得以企业、商标名称作路名。同一个建成区城区道路、城市公园、住宅区楼宇,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社区,同一个镇(包括街道,下同)的村内道路名称,不得重名、同音。

    第五条  地名命名(包括更名、起止点调整,下同)程序

    城区道路。新建,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时一并提交命名方案,区市(包括国家级开发区,下同行政审批部门抄送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和同级民政部门,由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区市民政部门审核,报区市人民政府(包括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批准;市辖区内主干路、跨区道路,区民政部门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前建成未命名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区市民政部门审核,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村内道路。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制定方案,村民委员会组织公示、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由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区市民政部门审核,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住宅区、楼宇。由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时一并提交命名申请,区市行政审批部门抄送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辖区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荣成市、乳山市的由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批准前要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以前建成未命名的,由住宅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楼宇所有权人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按上述程序批准。

    (四)村、社区。由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行政区划。市辖区所辖街道,由区人民政府申请,市民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批准。其他行政区划,由区市、市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审批。

    )自然地理实体。区市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提出方案,由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属省级管理权限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七)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文化旅游等设施。由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批准。

    第六条  地名命名要综合考虑社会影响、文化保护和专业性、技术性,根据需要广泛征求意见、组织评估论证、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地名命名后要及时备案,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区市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材料径送上一级民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批准报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地名命名后要及时公告,自备案之日起5日内,由批准的同级民政部门在政府网站、媒体、国家地名信息库发布。

    第九条  地名使用后要及时设置标志做好管理。城区道路由建设单位或维护单位设置,公安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村内道路由区市民政部门组织设置,村民委员会管理。住宅区、楼宇由建设单位或住宅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楼宇所有权人设置,批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村、社区由镇人民政府设置,村民委员会、社区居会管理。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实体由区市民政部门设置和管理。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文化旅游等设施由管理单位设置,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条  地名命名、设置标志后,要将地名信息及时上传网络地图,为群众出行、邮政物流、应急救援等提供精准导航服务。

    第十一条  地名的使用要标准、规范,各类标识、媒体、公文、证件、图书、地图要使用标准地名。

    第十二条  深化“乡村著名行动”,推动地名与邮政、农业、商务、文化、旅游深度融合,促进乡村振兴。

    第十三条 加强地名文化保护、传承、研究、宣传。市和区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名保护名录,开展地名文化遗产、红色地名、区划地名文物等认定和保护。鼓励公共文化设施展示和传播地名文化。建立地名文化专家和志愿服务队伍,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地名文化保护活动。

    第十四条  区市要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区市将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文化保护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    日起施行。200321起施行的《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办法出台前的我市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意义

    威海市人民政府2003年出台了《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加强地名管理,推动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202251日国务院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施行,202671日《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施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上级政策更新,《办法》中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工作需要。为适配上级出台的新政策,适应新形势新要求,需要制定一个我市地名管理的综合性文件,对上级的有关规定进行细化,对我市原有的政策进行优化,对需要实施的措施进行具体化,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便于工作落实。因此,威海市民政局牵头起草了新的《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按程序提报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后发布,原文件同时废止。

    二、决策依据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等上级文件制定。

    三、起草过程

    国家、省地名管理政策文件出台后,市民政局牵头启动修订工作,对《地名管理条例》《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等国家、省现行的有关地名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进行了系统研究学习,并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做法,结合威海地名管理工作实践,形成了《地名管理办法初稿。202692日,就地名管理办法初稿征求相关部门和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的意见,根据意见反馈对文件进行修改调整,形成了现在的《地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法定程序,现通过市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

    文件对原《办法》737条进行结构性优化,调整为16条、不分章节,对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命名程序、评估论证、地名备案、地名公告、地名标志、地图应用、地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根据我市地名管理实践和发展,规定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7类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明确指出地名要保持相对稳定,提出了不得随意更改老地名的管理原则。同时对地名含义、文字作出了规范,列举了地名不得使用的情形,以及同一个行政区域内地名不得重名、同音的要求。

    (二)命名程序。理顺地名管理体制,逐条细化完善了7类地名命名、更名、起止点调整的具体程序,明确了各级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在审批流程中还强调了评估论证工作,并提出了新的要求(就写的很模糊,什么新的要求)。另外,文件分别对地名的备案和公告时限进行明确规定,便于工作推进。

    (三)地名服务。分别明确了7类地名标志设置、管理的责任单位和部门,有利于加强地名标志的管理工作。同时,规定要将地名信息及时上传网络地图,便于提供精准导航服务,充分发挥地名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还明确指出需要标准、规范使用地名的各类范畴和场景。

    (四)文化保护。根据上位法要求,对地名文化传承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规定了加强地名文化传承保护的相关措施,要求制定完善地名保护名录,并对地名保护名录中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意义和传承价值的历史地名及时认定与保护,延续地名文脉。

    (五)工作保障。为保障地名管理工作高效开展、文件有效实施,还对地名管理工作机制和财政保障提出了具体要求,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并将地名管理服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修订重点

    (一)调整了适用范围。结合上位法规定与威海地名管理实践,将适用范围由原来的6调整归纳7,新增村内道路类别,加强村内道路命名维护管理工作。

    (二)细化了命名程序。根据上位法规定,吸收其他地区优秀经验,7类地名命名(包括更名、起止点调整)程序进行了细化完善,推动地名命名规范化、标准化,便于具体执行

    (三)新增了地图应用、服务发展、文化保护部分。为深化地名信息应用,提高地名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地名文化传承保护,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新增地图应用、服务发展、文化保护相关内容。

    (四)删除了地名委员会、地名的有偿使用、罚则、地名档案的管理相关内容。对照上位法调整的内容,对原《办法》中相关内容进行删除,以适应新时代地名管理工作需要。

    六、政策解读人

        威海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 陈子涵  0631-5819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