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威海市市区烟草专卖局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威海市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并经2026年9月11日局长(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本规定自2026年10月20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市区烟草专卖局
2026年9月11日
威海市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零售点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唯一性,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威海市市区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不含许可范围仅为电子烟、雪茄烟、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管理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零售点实行“一店一证”,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提出申请。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按照行政区划,以街道、乡镇为界限,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区域确定基本市场单元(包括街道、镇域市场单元和特殊市场单元),并对外公示,作为实施行政许可和轮候排序的依据。根据威海市市区烟草专卖局辖区内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历史零售点数量、烟草制品经营数据等相关性指标,测算确定各基本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和间距标准。
各基本市场单元名称及零售点规划数量、间距标准,详见附件1《威海市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市场单元规划明细表》;测量规则详见附件2《威海市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第七条 各市场单元综合运用数量调控、间距限制和其他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数量调控是指烟草专卖局应当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审批零售点,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已经达到或超过规划上限的,实行“退一进一”原则。
威海市市区烟草专卖局在现有条件下,原则上采取轮候排序方式进行管理,根据行业上级统一部署或者实际管理需要,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适时采取集中时点放号方式进行管理。
间距限制是指拟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之间行人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以发证机关现场核查测量结果为准。
第八条 建立市场单元动态调整机制,威海市市区烟草专卖局将结合人口流动、商业发展以及消费趋势的变化情况,适时对市场单元规划数量进行动态调整,调整情况通过政务服务厅公示栏或威海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网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九条 根据各市场单元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有持证数量和规划调控数量的偏差量划分区域类型:
(一)发展区。基本市场单元容量未饱和,对新办申请按照新办流程办理。
(二)平衡区。基本市场单元容量已饱和且轮候排序数量不超过市场单元容量3%时,对新办申请按照流程受理并开展实地核查,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对仅因容量限制无法准予许可的,根据申请人意愿决定是否予以轮候排序。
(三)冻结区。基本市场单元容量已饱和且轮候排序数量超过市场单元容量3%时,对新办申请按照流程受理并开展实地核查,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对仅因容量限制无法准予许可的,不再新增轮候排序。
市场单元轮候排序数量按照其容量的3%测算,不足1个的,给予1个轮候指标。
第十条 轮候排序按照新办申请受理的先后顺序确定排队位次,同一经营地址再次提出新办申请的,以首次申请获得的排队位次为准。市场单元发生调整的,按照申请人提交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纳入调整后的市场单元轮候序列。
当市场单元出现办证名额时,发证机关按照轮候顺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须在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办证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或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视为自愿放弃,威海市市区烟草专卖局按照轮候顺序通知下一个轮候申请人。
第十一条 主营业务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零售点,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服装鞋帽、医疗器械、物流寄递、电子商品、网吧网咖、洗浴足浴、美发美容、保健按摩、五金汽修、文体玩具、鲜花绿植、家居建材、装修装潢、通讯器材、家电家具、床上用品、化妆洗涤、美甲纹身、图书报刊、母婴用品、图文打印、金银珠宝、文玩古董、中介劳服、农具汽贸、丧葬祭祀、典当寄售、金融证券、彩票销售、农畜养殖、渔具水产、宠物医服、烘焙加工、小吃快餐、台球厅、棋牌室、健身房、电影院等。
主营业务的核准以实地核查经营场所内实际经营现状为标准,多种经营类型的应以经营面积最大的业态为主营业务。
第十二条 对优抚群体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以下政策:
(一)优抚对象范围:
1.因公牺牲军警(消防员)或烈士的父母、配偶及子女;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不适用优抚政策)适用优抚政策的残疾类别和等级一般为:听力残疾一级至二级,言语残疾一级至二级,视力残疾一级至二级,肢体残疾一级至二级;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政策文件中,明确规定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予以优抚的对象。
扶持措施:上述优抚对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符合其他法定条件和市场单元容量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应受市场单元容量限制,间距标准可适当放宽,但间距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60%。
(二)优抚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
2.在全省范围内未持有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即“一户一证”);
3.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等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需提供烈士证明书或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遗属关系证明文件等证明材料;
4.由优抚对象本人实际经营(即本人实际参与进货、定价、资金管理等核心经营环节,并从中获得主要经营收益)。
以上述情形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不得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变更(拟变更家庭成员符合现行优抚办证条件的除外)。
第十三条 针对特殊情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执行下列规定: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受经营地址所在基本市场单元容量限制,办理数量不占据当期规划数量,但应符合间距标准要求:
1.持证人因客观原因导致原经营地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内,或因政府统一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如拆迁、旧城改造)等原因造成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继续经营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域内其他地址经营的,经核实情况属实,可不受目标地址所在基本市场单元容量限制。
2.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有专门摆放烟草制品柜台的便利店、超市、烟酒店、商场;
3.为了适应新业态发展需要,在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规划,统一运营管理的消费新场景(如特色商业街区、夜市、购物中心等),具备经营烟草制品条件且尚未设置零售点的;
4.新交付投入使用的居民小区(同一小区分期交付按照一个居民小区进行认定)内部及附属门市尚未设置零售点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受经营地址所在基本市场单元容量限制和间距限制,办理数量不占据当期规划数量:
1.原持证人为个体工商户且为个人经营性质。若原持证人死亡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在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并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予以受理并重新办理。在办理时,可不受该地址所在市场单元容量限制和间距限制。但申请人需提供相关法律关系证明,且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注销前2年内无涉烟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机关文书为准)。
享受优抚政策办证的零售户,不适用于此项规定;新申请人必须具备经营资格,并满足年满十八周岁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主体要求。
2.政府部门明文给予政策扶持或招商引资的重大项目,申请人持有人民政府或其授权职能部门出具的项目认定文件、招商引资协议等的。
第十四条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五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
(四)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以及依照当地政府或机构明确规定不能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五)经营场所位于政府相关部门公布、公告纳入征收规划的、在待拆迁区域范围的;
(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
(七)容易诱导未成年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如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内部、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托幼机构、青少年教育培训机构等内部;
(八)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九)未形成相应经营业态、无法核查是否与住所相独立、无法确定是否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应经营卷烟、不具备商品陈列展卖基本设施的经营场所;
(十)经营场所位于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宾馆酒店、商住综合楼等首层沿街以外的区域;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以无人售货等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以游戏、博彩等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封闭且不可移动可合法使用的场所,经营场所应当专门进出、独立空间。其中,不包括住宅、公寓或其附属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也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建筑工地除外)、人民政府规划已标示的待拆建筑、板房及集装箱式建筑(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或规划潮流街区、夜市等消费新场景除外)等。但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等空间视为经营场所,应当在实地核查时予以明确。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是指从事烟草专卖品销售、存储的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卧室、客厅等)从空间上无法完全分离和断开,在物理特性上无实体墙间隔且无明确区域界线。
(三)“营业面积”是指仅限于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测量面积,不包含非产品展示的办公区、仓库以及其他辅助服务的场所。
(四)“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对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以上均以教育部门登记、备案或核准为准。
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是指供学生可进出通道口,不含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
(五)“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行人在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
第十八条 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本规定不溯及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须在实地核查时对固定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情况进行必要核验,包含但不限于核实房屋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如无法通过数据交换等方式提取,申请人有义务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无法证明场所合法使用情况的视同无固定经营场所。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的“ 以上”“不得低于”“不超过”“范围内”包含本数,“不足”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市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6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4年2月20日施行的《威海市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威市区烟法〔202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威海市市区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明细表.doc
附件:2.威海市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