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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_能源
  • 发文机关: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26-0130003
  • 成文日期:2026-09-11
  • 公开发布日期:2026-09-11
  • 发文字号:威自然资规〔2026〕3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26-10-11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威自然资规〔2026〕3号

 

各区市自然资源局,环翠区、文登区、乳山市林业发展中心,各国家级开发区林业主管部门,各国家级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区规划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制定了《威海市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1日起施行,原《<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威自然资发〔2022〕75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设定行政处罚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名称

实施部门

具体条款内容

具体裁量阶次和适用情形

1

擅自设立、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山体保护界桩或者标志牌的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立、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山体保护界桩或者标志牌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经责令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经责令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

山体保护责任主体不制止或者报告破坏山体行为的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山体保护责任主体不制止或者报告破坏山体行为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山体保护责任主体不制止或者报告破坏山体行为,山体破坏轻微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山体保护责任主体不制止或者报告破坏山体行为,山体破坏较重的,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山体保护责任主体不制止或者报告破坏山体行为,山体破坏严重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

逾期不履行修复治理责任,经催告仍不履行的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修复治理责任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治理;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代为修复治理,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代为修复治理,所需费用由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人承担,并可以处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罚款。

轻微:经责令在限期内治理,并符合要求的;不予处罚。
一般:经责令在限期内治理,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第三方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可以处所需费用50%以下罚款。
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治理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第三方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可以处所需费用50%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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