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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威自然资规〔2026〕3号
各区市自然资源局,环翠区、文登区、乳山市林业发展中心,各国家级开发区林业主管部门,各国家级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区规划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制定了《威海市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1日起施行,原《<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威自然资发〔2022〕75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行政处罚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名称 | 实施部门 | 具体条款内容 | 具体裁量阶次和适用情形 |
1 | 擅自设立、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山体保护界桩或者标志牌的 |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立、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山体保护界桩或者标志牌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2 | 山体保护责任主体不制止或者报告破坏山体行为的 |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山体保护责任主体不制止或者报告破坏山体行为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山体保护责任主体不制止或者报告破坏山体行为,山体破坏轻微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3 | 逾期不履行修复治理责任,经催告仍不履行的 |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修复治理责任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治理;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代为修复治理,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代为修复治理,所需费用由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人承担,并可以处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罚款。 | 轻微:经责令在限期内治理,并符合要求的;不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