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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水利
  • 发文机关:威海市水务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26-0170004
  • 成文日期:2026-08-18
  • 公开发布日期:2026-08-18
  • 发文字号:威水政发〔2026〕2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水务局
  • 开始实施时间: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

威海市水务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通知

威水政发〔2026〕2号

 

各区市(开发区)水利部门、供排水主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各科所:

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对《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威海市城乡供水安全条例》《威海市污水排水管理办法》中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和城镇污水排水主管部门实施的4项行政处罚事项设置了裁量基准,制定《威海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本裁量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年9月30日印发的《威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威海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威水政发〔2024〕5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水务局        

2026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行)


威海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



编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适用条件

处罚裁量标准

1

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处罚

【行政法规】《节约用水条例》(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20259月通过)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由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经检验后不影响用水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处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经检验后影响用水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处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编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适用条件

处罚裁量标准

2

对擅自拆除、移动、遮挡供水设施保护标志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威海市城乡供水安全条例》(2023年12月通过)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移动、遮挡保护标志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被供水企业发现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千元以上不满2千元的罚款

较重

在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能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恢复原状,且未对城乡供水安全造成危严重危害的

处2千元以上不满5千元的罚款

严重

在限期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或虽在限期内恢复原状但对城乡供水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5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适用条件

处罚裁量标准

3

对掩埋、圈占、占压或者擅自启闭城乡供水设施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威海市城乡供水安全条例》(202312月通过)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掩埋、圈占、占压或者擅自启闭城乡供水设施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被供水企业发现后,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元以上不2元的罚款

较重

在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能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恢复原状,且未对城乡供水安全造成危严重危害的

处2元以上不3元的罚款

严重

在限期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或虽在限期内恢复原状但已造成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等严重危害城乡供水安全的

处3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适用条件

处罚裁量标准

4

对从事危及城镇污水排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政府规章】《威海市污水排水管理办法》(2024年10月11日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污水排水设施安全活动的,由城镇污水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实施本违法行为,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

一般

实施本违法行为,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实施本违法行为,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文字解读
历史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