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规范《威海市文登西洋参保护和发展条例》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市农业农村局研究起草了《〈威海市文登西洋参保护和发展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并于2026年9月1日前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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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631-5230473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31日
关于《〈威海市文登西洋参保护和发展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解读说明
一、制定依据
《威海市文登西洋参保护和发展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357号修正)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调整情况或者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补充、修订和完善后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重新公布。”
二、起草必要性
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是加强执法监督的制度保障,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随意性、促进依法行政的必要举措,对促进行政主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立健全符合我市文登西洋参保护和发展工作实际的裁量基准制度,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农村领域执法机构行政执法行为,推动文登西洋参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适用范围
《〈威海市文登西洋参保护和发展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草案征求意见稿)》适用于我市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执法机构,依据《威海市文登西洋参保护和发展条例》,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相关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措施。
四、主要内容及重要举措
(一)区分了当事人违法情形类型。根据《威海市文登西洋参保护和发展条例》中农业农村部门行政处罚职责,裁量基准涉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裁量基准将第四十一条涉及的违法行为分类为“较轻”“一般”“较重”三个裁量等级,分别对处罚幅度予以明确。
(二)细化了当事人违法行为判断标准。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货值金额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不同,裁量基准对处罚幅度进行了细化。例如,主要将当事人被查处的违法生产经营的文登西洋参货值金额作为判断违法情节与后果的依据。
五、其他事项
解读单位:威海市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0631-5230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