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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大数据局
    • 主题分类:财政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6-07-15
    • 公开发布日期:2026-07-21
    • 发文字号:威财工〔2026〕3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财政局
    • 开始实施时间:2026-07-15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大数据局关于印发

    《威海市深化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财工〔2026〕3号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综保区财政部门、大数据主管部门:

    为规范市级深化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资金使用管理,威海市财政局、大数据局研究制定了《威海市深化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大数据局

    2026年7月15日


    威海市深化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威海市深化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实施意见》(威政办发〔2025〕9号)、市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大数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威海市深化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量力而行、公正公开、保障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与市大数据局业务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及资金筹集、拨付工作;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

    市大数据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具体执行,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申报材料,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牵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专项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大数据、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下达区市的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支持数据企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行业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剥离数据业务,设立数据业务独立经营主体;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筛选具有市场潜力的数据技术和服务创新项目,成立初创型数据企业。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建数据技术推广应用中心、数据企业孵化中心;鼓励数据应用企业、数据标注企业、数据安全企业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数据应用、数据标注或数据安全服务;鼓励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数据咨询、数据保险、数据公证、合规认证、安全审计、质量评估、资产评估等全链条数据服务。

    (二)支持数据产业集聚发展。支持区市、开发区大数据主管部门争创省级以上数据领域相关产业试点、示范;支持区市、开发区大数据主管部门争创省级及以上数据领域产业园区、集聚区;支持区市、开发区大数据主管部门招引数据企业,为数据企业提供便利政策,打造数据产业集群。

    (三)支持数字化转型项目。支持数字化转型项目争创省级以上数字化转型领域试点。

    (四)支持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和“数据要素×”应用场景建设。

    (五)支持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企业建设可信数据空间、数场、数联网、数据元件、隐私保护计算、区块链等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项目。

    第六条 市大数据局按照市级预算编制工作要求,对照相关领域事业发展重点工作,提前做好项目论证、评估和分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绩效目标设定等基础性工作,提出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市财政局提报预算申请。做实做细项目库,确保专项资金项目全部按规定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市大数据局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市人大审议批准。

    第七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市大数据局要健全绩效目标编报机制,在编制专项资金任务清单时同步编制整体绩效目标,并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绩效目标。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重点依据部门职责,结合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合理确定,要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将其作为预算申请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并对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八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市大数据局申请通过专项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对于未开展事前评估以及评估结论为“建议调整完善后支持”和“不予支持”的重大政策和项目,不得申请财政预算。市财政局根据市大数据局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根据任务内容不同,将任务清单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条 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市大数据局应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不留“硬缺口”。市大数据局应及时提报预算执行计划书,明确预算执行的时间节点和工作措施,并按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管理。其中市本级支出的资金应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相关市级部门年度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批复下达。

    第十二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主要采取竞争性分配、以奖代补等方式遴选项目,确保项目安排合理合规。市大数据局在下达申报通知时,应明确下级主管部门会商或会签财政部门的具体方式。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要求区县安排配套资金。区县在分配资金时,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乡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经商财政部门初步同意后,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由市大数据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在法定时限内按照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或提出绩效目标编制要求。市财政局合规性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硬性支出事项是否足额安排,市级资金是否与上级资金统筹使用,任务清单是否完整,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范围、依据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支出事项是否存在政策过时情形和违规配套要求,资金分配是否根据需要对各地财力状况作出充分考虑等。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确定,各相关单位应尽快组织实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大数据局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市财政局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定期通报资金分配进度和本级预算支出进度。

    第十八条 市大数据局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重点关注支出进度缓慢、管理基础薄弱的项目,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纠正。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开展重点监控,对发现的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暂缓或停止拨款。

    第十九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大数据局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撰写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对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分别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主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骗取、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并纳入负面清单管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大数据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需要牵头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图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