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施行,依据《法典》《威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威政发〔2024〕16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中“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确因情况紧急需要缩短时限的,应当在公告中予以说明”。本次修订旨在落实《法典》第二百零七条中“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法定要求,整合全市管控范围,将各区市纳入市级统一禁燃管理体系。文稿仅对照《法典》调整对应文字表述,禁燃区域边界、燃料认定标准、管控要求等核心制度均无重大调整。经研究,将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调整为7日,即2026年7月20日—7月28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6年7月28日前,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5230822
通讯地址:威海市文化中路76号
电子邮箱:whhbjdqhjglk@wh.shandong.cn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0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环翠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张村镇、里口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服务中心所辖区域、羊亭镇、温泉镇、初村镇所辖区域内的建成区,刘公岛全域。
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的Ⅱ类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即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以及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低碳能源。
相关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应用推广力度,加快规划建设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设施,加强对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鼓励、引导禁燃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严厉查处各类违法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违法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行为。
本通告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威政发〔2019〕11号)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废止。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26年 月 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19年12月,我市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威政发〔2019〕11号,以下简称“2019版通告”)。荣成市、乳山市同步出台本级高污染燃料禁燃管控文件,分别于2020年2月、5月正式实施,市县两级政策联动,已构建形成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管控体系。原政策核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将于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施行后废止。根据《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一划定。为有序衔接新法实施,确保我市禁燃管控工作合法合规,市生态环境局以上位法为遵循,结合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牵头起草《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
二、相关依据
本《通告》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相关规定修订完善。其中,《法典》明确赋予设区的市统一划定市域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法定职权;国环规大气〔2017〕2号文件建立高污染燃料分级管控体系,授权地方结合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能源结构现状及经济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本地管控燃料类别。本次修订完整延续我市现行成熟有效的大气污染治理机制,保障政策连续性与执行标准统一。
三、出台目的
本次修订印发新版禁燃区《通告》,主要目的是对照《法典》新法规定,理顺全市禁燃管控制度框架,完成新旧法规政策衔接。
四、主要内容
本次《通告》共四部分,分别明确全市禁燃区划定范围、高污染燃料界定标准、禁燃区内管控要求、属地及部门监管职责。
(一)统一全市禁燃区范围。整合原市级、荣成市、乳山市三份通告划定的管控边界,调整为市级文件统一划定全市禁燃区域,取消县级市独立划定、单独发文模式。
(二)统一高污染燃料标准。沿用国家《高污染燃料目录》Ⅱ类禁燃燃料口径,即: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禁止燃用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以及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统一禁燃区管控要求。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严禁新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现有燃烧设施需按期改造,改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低碳能源。
(四)明确各级管控职责。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负责通告落地,市级相关部门协同推进清洁能源配套建设、强化禁燃管控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五、相较2019年市级通告调整内容
一是市级统一统筹,整合全域边界。2019年版通告仅对市辖区进行管控,荣成、乳山市单独管理;本次由市政府统一划定全域禁燃区,整合两地原有禁燃边界纳入市级文件,方便群众企业一次性查阅完整管控范围,提升政策透明度,消除边界认知偏差。
二是更新法律依据,适配《法典》新规。2019年版通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核心依据。本次修订以2026年8月15日施行的《法典》为法定依据,全面更新文件法律支撑条款,按照法典相关规定调整对应文字表述,禁燃管控实体要求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