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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CR-2026-0010001
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威政发〔2026〕2号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我市行政区域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并分阶段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本通告所指禁用区分为核心禁用区和一般禁用区。
(一)核心禁用区范围
以下区域为核心禁用区:
1.环翠区(含高区、经区、临港区):自世昌大道与环翠路交汇处沿世昌大道至世昌大道与火炬南路交汇处以西、以北,沿火炬南路至火炬南路与城际铁路交汇处以东,沿城际铁路至城际铁路与科技路交汇处以北,沿科技路、省道S201至省道S201与广远路交汇处以北、以东,广远路、海峰路以南,省道S202以东,沿珠海路至珠海路与省道S201交汇处以北,沿省道S201至省道S201与温泉西路交汇处以东,沿温泉路至温泉路与威青一级公路交汇处以北,沿威青一级公路、海埠路至海埠路与崮山路交汇处以西、以北区域;刘公岛全域;自省道S303与开元西路交汇处沿开元西路、扬州路一线以东,江苏东路以南,金华北路以西,省道S303、荣乌高速、新苑路、迎春路、省道S303一线以北区域。
2.文登区:柳林河沿线河道以东,九里水头河以南,虎山路以西,国道G206、秀山路一线以北区域;自海景路与观海路交汇处沿观海路、滨海路、明珠路、百寿路、金海路一线以东,环海路以南,龙海路以西,自龙海路与滨海路交汇处沿滨海路、海景路一线以北区域。
3.荣成市:自河阳东路与南山中路交汇处沿南山中路、青山西路、楚祥北街一线以东,北外环路以南,自北外环路与逍遥山路交汇处沿逍遥山路、青山东路、学院东路、学院路、寻山路、海边、海湾北路一线以西,自海湾北路与悦湖路交汇处沿悦湖路、云光南路、河阳东路一线以北区域。
4.乳山市:自威青高速与湛江路交汇处沿湛江路、西环路一线以东,北环路以南,自北环路与长庆路交汇处沿长庆路、胜利东街一线以西,威青高速以北区域。
以上区域均不含边界道路。
(二)一般禁用区范围
核心禁用区以外的我市其他行政区域。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柴油机的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叉车、起重机、平地机、高空作业车、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发电机组等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除外。
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以下简称“国Ⅰ及以下标准”)的机械;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2016年4月1日前生产)(以下简称“国Ⅱ及以下标准”)的机械;
(三)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Ⅲ类限值(以下简称“超过Ⅲ类限值”)的机械;
(四)《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 17691—2005)中的国Ⅲ排放标准及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Ⅲ及以下标准”)的场内车辆。
四、实施时间和管控要求
第一阶段:自2026年8月15日起,核心禁用区内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标准机械、超过Ⅲ类限值机械、国Ⅲ及以下标准场内车辆;一般禁用区内禁止使用国Ⅰ及以下标准机械和国Ⅲ及以下标准场内车辆。
第二阶段:自2028年1月1日起,本市所有区域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标准机械、超过Ⅲ类限值机械、国Ⅲ及以下标准场内车辆。
五、其他要求
(一)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在用柴油机械应当安装实时定位装置,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并将非道路移动机械违规使用情况及时告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时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限制。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人口密度等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可适时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用区域和要求。
本通告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威政发〔2022〕22号)自本通告施行之日废止。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