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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威海市市级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 威海市大数据局
时间: 2026-06-09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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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草案内容
草案解读
征集结果反馈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务云平台采购、建设、使用、运维安全、监督与结算等管理活动,强化各环节责任落实与协同联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山东省省级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市大数据局牵头修订了《威海市市级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工作需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6月9日到2026年6月17日,欢迎各界人士于2026年6月17日前通过信件、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通信地址:威海市塔山中路317号

    电话:5201019

    电子邮箱:dzzxaqk@wh.shandong.cn


    威海市大数据局      

    2026年6月9日     



    威海市市级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政务云(以下简称政务云)统筹管理,提升政务云服务能力,支撑数字威海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务云采购、建设、使用、运维安全、监督、结算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云,是指依托市电子政务外网体系建设,纳入省政务云统一管理体系,为政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政务系统)提供计算、存储、网络、安全等共性资源以及服务支撑的数字基础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系统,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企业联合建设或需要财政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云资源池,是指通过虚拟化技术对计算、存储、网络、密码等基础硬件资源进行整合,从而在逻辑层面实现统一管理的资源集合。

    本办法所称的云资源提供商(以下简称云服务商),是指参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要求投资建设政务云平台,向云使用单位提供政务云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云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云使用单位),是指所有使用政务云资源支撑非涉密政务系统运行的单位。

    第四条 政务云由云服务商建设运维,政府职能部门统筹监管,为我市各级各部门单位政务信息化建设提供基础设施保障。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充分利用政务云开展政务系统建设和运行,新建政务系统应部署到政务云,不得自行采购政务云已具备服务能力的软硬件产品及相关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或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确需自行采购相关软硬件设备的,应报市大数据局和市财政局批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大数据局是政务云监管单位,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统筹、监督和协调管理政务云资源租赁、使用,推动政务云建设符合国家建设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

    (二)推动全市政务系统上云,受理和审核市直单位云资源申请,督促云服务商整合优化政务云资源;

    (三)汇总审核云资源年度申请和使用情况,完成政务云年度服务费用核算及下一年度预算编制,提出相关建议,结算年度云服务费;

    (四)负责对云服务情况和云资源使用情况开展评价;

    (五)统筹组织政务云安全检查、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六)会同市财政局对政务云服务效果进行审核;

    (七)配合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审核和调整政务云服务费计费标准,进行动态管理;

    (二)监督云服务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运行情况;

    (三)会同市大数据局对政务云服务效果进行审核。

    第七条 保密部门主要职责:组织开展政务云保密安全检查,组织查处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泄密事件。

    第八条 云服务商主要职责:

    (一)负责政务云的建设、运维、监测、安全保障,提供合格的政务云服务,确保政务云长期安全、稳定、无故障运行;

    (二)应及时监测并定期向市大数据局和市财政局反馈云资源储备及使用情况,根据云使用单位需求变化提出优化提升云服务功能的合理化建议,经市大数据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后进行调整,及时满足云使用单位需求。

    (三)协助云使用单位开展政务系统等保测评、渗透测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以下简称密码测评)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四)配合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云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政务系统开发测试、迁移部署、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政务系统日常运维和故障处理;

    (二)负责本单位云资源申请、使用和管理,及时确认、监测、申请调整云资源;

    (三)政务系统运行具有周期性,云使用单位应向市大数据局报备业务高峰和低谷期,按业务周期调整云资源。

    (四)按要求开展安全检查、应急演练、安全测评,及时规范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条 各区市(开发区)大数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本区市(开发区)云使用单位的信息化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二)负责对本区市(开发区)申请的政务云资源进行全流程监管。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 政务云服务实行资源动态管理,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市大数据局依据云服务计费标准,结合政务云年度提供云资源情况和云服务质量,核算云服务费。

    第十三条 政务云已具备的服务能力,云使用单位不得另行采购;确需另行采购的,须按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流程申报,纳入政务云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云服务商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内容、要求及核实的政务云资源量向云使用单位提供服务。未经市大数据局和财政局同意,超出合同范围提供的服务,不纳入云服务费结算范围。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全省政务“一朵云”总体架构,建设统一的市级政务云资源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云管平台”),市级及区市共用一个云管平台,并纳入全省政务云统一监管体系。

    第十六条 新增政务云资源池应符合国家相关建设要求和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 云服务商应具备对政务云服务情况详细、实时监测和动态调整能力,并将监测数据完整、准确、实时传送至云管平台。

    第十八条 云服务商如终止服务,应提前3个月向市大数据局提出书面申请,自批准同意后,按合同约定免费提供6个月的过渡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云服务工作。过渡期内,云服务商应确保政务系统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可靠,市大数据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和云服务商制定退出方案,开展政务系统、数据资源、系统文件等相关内容下线、迁移、移交、备份工作,妥善处置政务云设施设备。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政务云资源申请

    (一)申请。云使用单位在新建政务系统项目立项时,应明确政务云资源需求量及依据,需要使用政务云服务时,向市大数据局提出政务云资源申请。

    (二)受理。市大数据局负责核实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申请,通知云服务商按云使用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分配政务云资源。对于系统建设复杂、资源数量大的申请,将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适当延长受理时间。不予受理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意见,云使用单位根据意见调整后重新提交申请。

    新建政务系统初始配置虚拟机资源为4核8G、系统盘80G、数据盘100G,数据库虚拟机资源为4核16G、系统盘80G、数据盘500G;业务量明确的业务系统可提供存储容量截图及年度增量测算后调整配置。政务系统迁移依据迁移前配置及年度业务扩展需求核定资源配置。

    (三)交付。新开通的政务云资源要开展安全基线检测,检测通过后,云服务商将政务云资源交付云使用单位进行系统部署和试运行。

    (四)验收。系统正式上线前,视情况开展政务系统安全检测、源代码审计、等保测评等安全工作,相应报告作为政务系统预验收组成材料提交市大数据局审核。

    第二十条 政务云资源调整

    云使用单位如需调整云资源配置,须向市大数据局提交调整申请。政务云资源调整规则原则上根据监测结果执行:

    (一)虚拟CPU、内存、存储使用率月峰值超过80%的,云使用单位可结合实际应用申请调增资源配置;

    (二)虚拟CPU、内存、存储使用率月峰值低于20%的,云使用单位根据市大数据局建议申请调减资源配置。

    第二十一条 政务云资源注销

    云使用单位不再使用政务云资源时,须及时向市大数据局申请注销。审核通过后,云服务商协助云使用单位开展数据备份、数据清理,3个月后删除存储数据,回收云资源。

    第六章  运维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大数据局应加强政务云安全监管,会同网络安全职能部门常态化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查处网络和数据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政务系统上云后,云使用单位应按照“数据归属关系不变、安全管理责任不变、安全管理标准不变”的原则,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十四条 云使用单位和云服务商应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各自在上云政务系统运行、使用、管理中的安全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务云侵犯国家、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政务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 云使用单位、云服务商根据职责制定、修订应急预案,开展安全培训、应急演练等工作,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二十六条 云服务商应完善政务云运维服务保障体系,协助政务云平台和政务系统通过等保测评和密码测评,开展系统运行和云资源使用情况监测,以月报、季报和年报等形式,向市大数据局报告。

    第二十七条 云服务商应对政务云实行24小时运行保障。遇到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报告市大数据局,并迅速按规程组织应急处置。根据《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政务云网络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重大网络安全事件、较大网络安全事件、一般网络安全事件。市大数据局根据事件等级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包括启动政务云容灾应急预案,保障政务云业务在较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第二十八条 云服务商根据实际情况,加强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重要会议等重要时间节点安全保障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大数据局对政务云资源使用和政务系统管理进行监督。云资源利用率主要监测指标为CPU、内存、存储等利用率,利用率月峰值原则上不低于20%,不高于80%。

    第三十条 市大数据局对政务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评价,主要包括系统上云情况、云资源使用情况和系统安全状况等。评价结果作为云使用单位新建信息化项目是否列入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市大数据局对云服务商服务质量进行监管,主要包括服务响应时间、故障率、服务满意度、服务能力和质量评价等方面,监管结果作为云服务费核算重要依据。

    第八章  结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云资源服务实行按年计费,未纳入政务云统一管理的云服务不纳入结算范围。

    第三十三条 云服务费结算

    (一)云服务结算以自然年为周期进行结算,按照“先用后付、先审再付”原则进行结算。

    (二)云服务商每年年底前根据财政计费标准汇总核算当年度云服务费,发送给市大数据局审核确认,可作为当年度云服务费的参考。

    (三)因云服务商运行维护导致政务云发生较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根据影响范围和程度,依据合同相关条款扣除相应服务费。

    (四)市大数据局根据审定的年度云服务费,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支付云服务费。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日,此前发布的《威海市市级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威数发〔2025〕1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各区市(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市(开发区)实际情况执行,也可编制本级上云政务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关于《威海市市级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一、制定背景

    政务云是支撑政务服务、机关办公、城市治理等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我市政务云平台经过十多年建设完善,已承载各级各部门业务系统500余个,业务涵盖行政审批、民生服务、城市管理等政务全领域,有效赋能城市数字化转型。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务云平台采购、建设、使用、运维安全、监督及结算等管理活动,市大数据局联合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于2025年6月出台了《威海市市级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2026年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威海市市级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山东省省级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制定目的

    为规范政务云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管理和应用,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政务信息系统建设成本,提升政务云服务能力。

    四、主要内容及修订重点

    本《办法》共九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采购与建设。明确了市大数据局负责采购市级政务云服务,依据市财政局审核的云服务费计费标准,核算市级政务云服务费,与云服务商签订采购合同。云服务商需按照全国统一技术标准建设政务云资源池,具备对政务云资源使用情况进行监测的能力。全市集约建设一个政务云资源监管平台,纳入省级统一监管,相关内容与《办法(试行)》保持一致。

    (二)使用与运维安全。明确了云使用单位应按需申请政务云资源,在使用过程中,可根据需要随时申请调整云资源配置,不再使用时,要及时注销云资源。要加强运维安全管理,做好日常安全监测、全天候应急值守、科学规范测评等各类安全工作,确保政务系统安全防护与业务发展需求相匹配。相较《办法(试行)》,对云资源的申请和调整标准进行了细化,避免因过量申请和利用率持续偏低造成政务云资源闲置浪费。

    (三)监督与结算。明确了云服务商需持续动态优化调整云资源配置,对云资源利用率超过或低于阈值的政务系统,进行资源增减。政务云使用情况将作为评判云使用单位新建信息化项目是否列入年度计划的依据,倒逼云使用单位合理使用云资源。市大数据局以年为周期核算云服务费,并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支付。相较《办法(试行)》,增加了扣除云服务商服务费条款,明确了云服务费扣除情形,从严压实云服务商运维责任,督促云服务商持续保障政务云平稳高效运行。

    五、与上级政策的异同点

    相较于省级政策,市级管理办法与省级政策基调一致,同时结合我市实际进行细化调整。

    (一)压实各级各部门、单位职责。在明确大数据、财政、云使用单位及云服务商等部门单位职责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增加保密部门和各区市(开发区)大数据主管部门职责。

    (二)强化云资源使用管理。省级办法按照政务云服务目录申请云资源,为贴近我市工作需要,市级按照实际需求量申请云资源,并动态灵活调整,推动云资源高效管理和利用。

    (三)突出安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工作要求,明确提出在系统正式上线前,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开展安全检测、源代码审计、等保测评等工作,相关检测报告需在项目预验收时出具。

    六、政策解读人

    威海市大数据局网络科  林斌  

    联系电话:0631-52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