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 | 首页 |
|
威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威海市公安局
威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落实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专用车辆免费停放政策的通知
威退役军人发〔2026〕6号
各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安局、国资委,国家级开发区相关部门: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特殊贡献。为方便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交通出行,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关于印发〈威海市残疾人机动车实施免费停车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专用车辆免费停放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市由政府出资建设(国有运营的企业)的公共停车场(所),对持有效《残疾军人证》或《伤残人民警察证》、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C2、C5)、行驶证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下同)本人驾驶合法的机动车,实行限时免费停放服务。
倡导和鼓励其他非政府出资的公共停车场(所)经营者对残疾军人专用机动车减免停车费用。
限时免费停放方式:每次进入相关公共停车场(所)的残疾军人专用机动车,原则上不超过6小时免费;超过6小时的部分,按照所在停车场(所)收费标准计收停车费用。
二、工作流程
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可持本人的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向户籍地或常住地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要将相关证件复印留档,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填写《威海市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免费停车申请登记表》报送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转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公安部门进行核实,审核无误后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各收费停车场(所)。
无人值守的停车场(所),由智能化收费管理系统自动识别车牌并生成免费记录,离场时直接放行;实行人工收费的停车场(所),残疾军人在车辆停放收费时应主动出示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驾驶证和行驶证,管理人员在核实后免除停车费用。
三、工作职责
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市区内免费停车工作,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高区、经区、临港区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政策落实。
各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对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的工作培训,指导做好申请受理工作,为残疾军人提供便捷服务,让尊崇关爱落实落地。
全市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对残疾军人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其了解免费停车政策和适用范围,引导文明出行,规范停车。一旦发现伪造证件、转让牌证、违法经营、出租或者出借等行为,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公安部门确认后,取消其相关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本通知所规定的公共停车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在出入口及收费处醒目位置设置免费停车及其具体标准的显著标志标识。
市国资委作为国资监管机构,在职责范围内督促市属国企履行社会责任,做好公共停车场(所)的管理。
本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威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威海市公安局
威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