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期限的通知
威人社发〔2026〕26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各区市税务局:
依据《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22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23〕19号)、《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威人社发〔2022〕22号)文件要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按年缴费、多缴多得政策。为进一步规范征缴工作,保障参保群众缴费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7年1月1日起,我市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期限由原集中缴费期“上年度9月1日至12月31日”调整为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群众可在当年度内任意时间段完成缴费。其中,已缴纳2027年度居民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无需在2027年自然年度内重复缴费。
二、不再执行《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医保发〔2021〕61号)中关于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期限的相关规定。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
2026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