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生态环境法典有效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我市对相关领域市政府规章进行清理,拟对《威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法》等3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威海市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办法》1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为增强我市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推进民主、科学立法,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司法局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6年11月16日前通过信件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司法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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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doc
2.
说明.doc
威海市司法局
2026年10月16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维护法治统一,确保地方立法与上位法相衔接,市政府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的相关领域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威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法》等3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对《威海市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办法》1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的3件市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出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威海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
2.威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
附件1
威海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
一、对《威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十条。
二、对《威海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删去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三、对《威海市湿地保护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将第三条中的“加强湿地保护工作协调”修改为“加强湿地保护协调工作”。
3.将第八条修改为:“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
4.将第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固体废物”。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不得擅自采伐湿地上生长的林木,确需采伐的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
5.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加强滨海湿地的生态监测、评估与修复,防止污染物排放等人类活动对滨海湿地的破坏,严格管控围填滨海湿地,保护滨海湿地生物多样性和水质健康。”
6.删去第二十一条中“设立地标性建筑”。
7.将第二十二条中“滨海碱蓬”修改为“盐地碱蓬”。
8.删去第二十三条中“协调”。
此外,对上述市政府规章中的条文序号作出相应调整。
附件2
威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
《威海市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办法》(2017年11月4日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公布)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说明
一、修改废止背景
2026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为保障生态法典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对相关市政府规章进行清理。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
三、修改废止过程
各责任单位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对相关市政府规章进行梳理,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形成修改和废止相关市政府规章的意见。
四、修改废止意义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使我市政府规章与生态环境法典衔接好,消除制度冲突,提升治理效能。
五、主要内容
对《威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法》《威海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威海市湿地保护办法》中与生态环境法典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删除,废止《威海市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