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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威海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
送养和收养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威民发〔2026〕2号
各区市民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社会福利中心:
为规范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弃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威海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民政局
2026年1月19日
威海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
送养和收养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的通知》(鲁民〔2024〕6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送养对象,为未满18周岁,由民政部门担任长期监护人且由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具体包括两类:一是父母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孤儿;二是无法查明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
第二章 送养评估流程
第三条 市儿童福利机构应组成评估小组对拟送养未成年人的健康状况、就学情况、性格特点等因素进行送养前综合评估。评估小组应由具备社会工作、儿童养育教育、医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背景或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2名以上专业人员组成。
第四条 市儿童福利机构安排拟送养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体检,形成包括体检报告、检查化验单在内的《送养儿童体格检查表》,体检有效期为6个月。
第五条 市儿童福利机构对被送养人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是否适合送养的评估意见。年满八周岁以上的被送养儿童需征得本人同意。送养评估工作自启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指标符合送养条件的,由市儿童福利机构列入送养对象名单,准备相关送养材料,包括:
(一)《被送养未成年人成长状况评估报告表》(附件1);
(二)《送养儿童体格检查表》;
(三)被送养对象进入市儿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生活照片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市儿童福利机构应对收集的所有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核查,确保内容准确、手续齐全。所有送养材料一并存入儿童个人档案,实行专人管理,确保档案安全规范。
第七条 市儿童福利机构准备好送养材料后,在其官方网站对可送养对象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要求,在严格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前提下进行,主要内容包括:可送养未成年人的来源、性别、年龄、已知病史和残疾类型、受教育情况、对收养人期望、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八条 拟在本市申请收养由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收养申请人),需本人到市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现场提交收养申请,填写收养申请人登记表,出示提交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经济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收养登记机关核对后留存复印件。
收养登记机关原则上按照被收养人和收养申请人1∶3的比例,以现场登记申请时间为序,确定收养申请人数,5个工作日内,收养申请人未达到比例要求人数的,以实际申请人数为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收养申请人,开展收养能力评估。
第九条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除上述条款外,收养申请人还应符合《民法典》关于收养方面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收养评估流程
第十条 收养能力评估,由收养登记机关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收养登记机关自行组织开展收养评估的,应当组建收养评估小组。收养评估小组应当有2名以上熟悉收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在编人员。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与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第三方机构应当选派2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儿童养育教育、医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开展评估活动。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同时具备《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三)业务范围包含社会调查或者评估,或者具备评估相关经验;
(四)有5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儿童养育教育、医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收养评估对象为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养能力评估主要是对收养申请人的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情况、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考量。收养能力评估标准参照《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中的评估参考指标执行。收养能力评估按照书面告知、评估准备、实施评估的顺序开展。
第十二条 收养能力评估完成后,由评估小组或评估机构根据收养能力评估结果,对收养能力评估合格且得分最高的申请人家庭与被收养人开展不少于30日的融合期调查,收养申请人与市儿童福利机构签订《融合期临时抚育照料协议》(附件2)。融合不成功的,可在收养能力评估合格的申请人范围内,根据收养能力评估的得分位次进行递补融合。
第十三条 完成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期调查的,评估小组或评估机构应出具《收养评估报告》(附件3)。收养评估报告应当自开展收养评估之日起60日内作出。收养评估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
第四章 办理登记
第十四条 收养能力评估合格且融合成功的,进入收养登记办理程序,由收养登记机关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并将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系统。未通过评估的,由收养登记机关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受委托开展收养评估工作的第三方机构,若与收养申请人、送养人存在利害关系,应依规回避。
第十六条 区市两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收养评估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的,应当重点监督其协议履行情况。
第十七条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民发〔2003〕181号)相关规定,将收养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与收养登记档案一并立卷归档、完整保存。
第十八条 强制报告及终止收养情形参照《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附件:1.被送养未成年人成长状况评估报告表
2.融合期临时抚育照料协议
3.收养评估报告
附件1
被送养未成年人成长状况评估报告表

附件2
融合期临时抚育照料协议

附 件 3
收养评估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