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龙飞:
经查,你于2025年5月6日,因涉嫌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项“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规定。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日内向本局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你对上述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如要求陈述、申辩,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提出。以上两项权利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现将《听证告知书》(威市区烟听告[2025]第7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市区烟处告[2025]第88号)予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期限为30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威海市市区烟草专卖局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