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22〕2号)《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鲁交发〔2024〕10号)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威海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6月23日前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意见建议,所提意见要对应征求意见稿的具体条款,并阐述相关理由。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58号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客运科,邮编:2642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whjtkyk@wh.shandong.cn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5月23日
威海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22〕2号)、《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鲁交发〔2024〕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含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考核标准,严格考核程序,公示考核结果,健全考核档案,增强考核透明度。
第四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负责环翠区、高区、经区和临港区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级(文登区、荣成市和乳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
第五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和B级。
第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简称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企业管理指标:管理制度、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化管理、服务质量信誉档案、驾驶员聘用、培训教育等情况;
(二)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
(三)运营服务指标:运营违规行为、车容车貌、驾驶员仪容和行为举止、服务评价、媒体曝光等情况;
(四)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情况;
(五)加分项目: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
第七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企业管理指标:线下服务能力、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报备、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等情况;
(二)信息数据指标:本地数据接入、数据查阅等情况;
(三)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指标:运营违规行为、车辆及驾驶员资质、服务评价、信息公开、媒体曝光等情况;
(五)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情况;
(六)加分项目: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
第八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但未开展网约车经营业务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九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为100分),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80~99分),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在79分及以下),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0~849分的,或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但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低于85%的,为AA级;
(五)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0~699分的,为A级;
(六)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
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
2.出租汽车驾驶员有10%以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
3.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4.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且给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的;
5.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混乱,存在安全隐患的;
6.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群体性事件的;
7.严重损害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
8.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或未按照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9.网约车平台公司考核期内有6次及以上月度订单合规率低于威海市订单合规率平均水平的;
10.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情节严重的;
11.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租汽车企业在考核周期内经营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三章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
第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
(三)经营行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
(五)加分项目: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助人为乐、敬老助残以及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的,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等情况。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但在考核周期内未注册在岗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扣至0分为止。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19分的,考核等级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4~10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
1.综合得分为0-3分的;
2.利用出租汽车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侮辱、殴打等方式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3.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停运事件的;
4.参与违规赴省进京或非法上访、参加停运堵塞交通的;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6.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7.服务态度恶劣,粗暴对待乘客,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8.不配合行政执法检查,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9.拒绝接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等重大指令运输任务的;
10.因个人行为造成网络舆情,给行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给予相应加分奖励。
第四章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开展本地区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在考核周期次年的4月底前完成。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在每年的2月底前,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上一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如实报送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含电子档案,下同)等材料。
第十七条 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从业人员、车辆台账等情况;
(二)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安装和使用车载设施设备、培训教育等情况;
(三)安全运营情况,包括安全责任制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对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情况,包括企业和驾驶员经营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服务投诉、媒体曝光、核查处理和整改等情况;
(五)社会责任情况,包括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社会影响和处理等情况;
(六)加分项目情况,包括获得政府和部门表彰、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从业人员、车辆台账等情况;
(二)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或协议、安装和使用车载设施设备、培训教育等情况;
(三)信息管理情况,包括数据接入、数据查询等情况;
(四)安全运营情况,包括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等情况;
(五)运营服务情况,包括运营违规行为、服务评价、信息公开、媒体曝光等情况;
(六)社会责任情况,包括维护行业稳定情况;
(七)加分项目情况,包括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当年12月31日前离职的,在评定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时不考虑已离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但其在企业考核周期内所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仍计入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进行相应的扣分。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出租汽车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当组织核查,要求出租汽车企业进行说明,并依据核查结果对服务质量信誉档案进行更正。
出租汽车企业报送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该周期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评定为A级,情节严重的,可直接评定为B级。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威海市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及材料清单》(附件1)、《威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及材料清单》(附件2)组织对辖区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初评结果在本机构网站上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申诉或者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反映的情况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束后,对申诉和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考核结果对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逐级上报。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及以下的,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公布;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以上的,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核,其中复核结果为AA级的,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公布;复核结果为AAA级及以上的,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报省厅核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并加强对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第五章 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按照《威海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附件3)、《威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附件4),根据日常经营和管理等情况,对所属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计分,于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如实报送所属驾驶员考核材料(包括车辆号码、驾驶员姓名、加减分原因、最终得分及考核等级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报送的考核材料,结合日常监管、监督检查等情况,对每名驾驶员进行综合计分,评定出服务质量信誉等级,并在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属出租汽车企业或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申诉或举报,出租汽车企业或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进行复核处理。经调查核实申诉和举报属实的,应对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予以变更。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在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届满后60日内,持所属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等材料,到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每名驾驶员办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签注手续。经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扣分与加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至3分及以下的,应当自计至3分及以下之日起15日内,到具有从业资格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不少于27学时培训教育,经考试考试合格后,到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清除计分手续。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培训相关信息录入出租汽车驾驶员数据库,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继续教育栏标注培训起止时间,同时,清除培训前的加减分,不计入下一个考核周期。在本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变更所属企业的,考核结果纳入变更后所属企业。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在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之间身份转换的,现有计分不变。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初领驾驶证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号以及从业资格证件领取、注册和变更记录、培训教育等情况;
(二)遵守法规情况,包括查处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等情况;
(三)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死伤人数、经济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等情况;
(四)经营服务情况,包括乘客投诉、媒体曝光的服务质量事件等情况;
(五)加分奖励情况,包括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助人为乐、敬老助残以及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的,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等。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并通过本部门网站或其他方式及时公布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信息,方便社会各界查询。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监管,充分利用12328、12345等热线电话等多种途径,建立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信息收集制度,通过信息系统及时记录和更新企业、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信息,并建立与其他部门间的信息通报和沟通共享机制。
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各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每季度最后1个月月底前,将出租汽车违规信息、投诉处理台账等抄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出租汽车交通出租汽车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等信息月度抄送制度。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配置巡游车经营权指标或延续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近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AAA级及以上的巡游车企业,在申请新增巡游车经营权指标时,可优先考虑,或在巡游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时予以加分;
(二)对近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AA级及以上的出租汽车企业,在申请巡游车经营权延续经营,或申请延续网约车经营许可时,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优先予以批准;
(三)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等级连续两年评为A级的出租汽车企业,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
(四)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被评为B级的巡游车企业,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被评为B级的网约车企业,视情责令其进行1-6个月整改,暂停办理新增运力、车辆经营权延续变更、车辆年审及驾驶员注册报备等业务,直至整改合格。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视不同情形,将其已评定考核等级降级,并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二)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三)发生恶性服务质量事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四)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等群体性事件的。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分别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AA级及以上的出租汽车企业,颁发证书、标牌(式样见附件5)。
第三十六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巡游车服务监督卡上标注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鼓励通过车载智能终端或电子监督卡等形式标注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客户端上标注。
(一)单车所属车辆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达到AAA级的,在服务监督卡、顶灯、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客户端标注三星级服务标志;
(二)单车所属车辆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一人为AAA级,其他为AA级的,在服务监督卡、顶灯、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客户端标注二星级服务标志;
(三)单车所属车辆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两人达到AA级的,其他为A级及以上的,在服务监督卡、顶灯、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客户端标注一星级服务标志;
第三十七条 鼓励企业及相关社团组织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AAA级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通报奖励。鼓励出租汽车企业优先聘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高的出租汽车驾驶员。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数据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列入名单数据库:
(一)在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综合得分为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
(二)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三)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综合得分有两次以上被计至3分及以下的;
(四)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的;
(五)发生其它严重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事故的。
对列入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数据库的驾驶员,自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之日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再为其办理延续注册手续。有效期届满且经复核不再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自动退出不良记录名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是指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并在考核周期内从事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人员。
(二)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出租汽车企业的管理制度、安全运营、运营服务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驾驶员在出租汽车服务中遵纪守法、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和运营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四)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出租汽车企业或其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原因,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三十七条 鼓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出租汽车企业建立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电子档案。服务质量信誉纸质档案保存时间不得低于3年,电子档案保存时间不得低于10年。
第三十八条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试行。
附件:1.威海市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及材料清单.doc
2.威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及材料清单.doc
3.威海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doc
4.威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doc
现将《威海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交通部高度重视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于2022年制订印发了《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规〔2022〕2号),将网约车新业态纳入考核的同时,对考核分值分布、考核等级等内容进行了细化、优化。2024年11月,为规范山东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统一考核标准,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山东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鲁交发〔2024〕10号)。鉴于此,为加强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不断完善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抓好部、省新考核办法的贯彻落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修订了《威海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二、决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人大第五次修正)
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
5.《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22〕2号)
6.《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鲁交发〔2024〕10号)
三、制定过程
本办法的编制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22〕2号)、《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鲁交发〔2024〕10号)为导向,通过走访巡游、网约出租汽车企业,调研出租汽车司机,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四、制定意义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驾驶员服务质量的综合评价,旨在通过考核激励优质服务,惩戒不良行为,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有效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从而推动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是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进行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举措。
《威海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将进一步明确、细化我市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考核指标和相关档案,完善考核奖惩机制,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五、主要修订内容
(一)将网约车新业态纳入考核。无论网约车还是巡游车,提供的是面向公众的普遍客运服务,须要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本次修订在有关指标设置上,既考虑了网约车和巡游车的共性要求,体现服务考核的公平性,促进新老业态良性竞争、逐步融合发展;又根据网约车独有的经营服务特征,设置了数据接入、数据查阅等指标,引导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
(二)完善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指标。《考核办法》对出租汽车企业在原有的AAA级等4个等级基础上,增加了AAAAA、AAAA等级,鼓励优中选优,树立先进典型企业,推动行业进一步形成良性竞争氛围。对巡游车企业分别从企业管理、安全运营、运营服务、社会责任、加分项目5个方面、18个项目进行考核;对网约车平台企业分别从企业管理、信息数据、安全运营、运营服务、社会责任、加分项目6个方面、18个项目进行考核。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营运服务质量、保障驾驶员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指标。对驾驶员设定了4个考核等级,实行基准分为20分的计分制,同时另外设置10分作为加分分值;主要围绕遵纪守法、安全生产、经营行为、运营服务、加分项目等5个方面,其中对巡游车驾驶员设置78个评分标准、对网约车驾驶员设置68个评分标准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督促驾驶员规范运营、文明服务、安全驾驶,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
(四)完善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奖惩措施。在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奖惩方面,以巡游车经营权指标配置和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延续为重要手段,进一步明确、完善对企业考核结果的奖惩措施,同时明确了考核等级降级处理的部分重大、恶性事件,通过奖惩机制实现企业规范经营、安全生产,防范重大、恶性事件发生;在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奖惩方面,对优秀达标驾驶员所属车辆给与“挂星”奖励,鼓励社会组织和出租企业对AAA级驾驶员进行奖励并优先聘用,明确列入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数据库情形,实现优胜劣汰的驾驶员择优机制。
五、其他事项
解读单位:威海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联系人:姚翔宇;联系电话:0631-5167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