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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民政_扶贫_减灾_其他
  • 发文机关:威海市民政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25-0090001
  • 成文日期:2025-05-20
  • 公开发布日期:2025-05-20
  • 发文字号:威民发〔2025〕12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民政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25-05-20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7-05-31

威海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养老机构接受慰问及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威民发〔2025〕12号


各区市民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社会福利中心:

现将《威海市养老机构接受慰问及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民政局

2025年5月20日


威海市养老机构接受慰问及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市养老机构接受慰问及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保护捐赠资助人、养老机构、机构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各级关于领导走访慰问资金使用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方)自愿无偿向我市养老机构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包括捐赠资助方赠送现金、食品、日用品、医疗仪器设备及其他物资的捐赠活动。

二、养老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捐赠资助要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三、养老机构必须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由养老机构统一管理,由养老机构安排专人具体负责。

四、养老机构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五、养老机构接受走访慰问和社会捐赠资助现金和物资,应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价值、用途等。捐赠资助方提供有效凭证的,可按凭证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实际价值;捐赠资助方未提供有效凭证的,可参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估价,经捐赠资助方同意,养老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作为实际价值入账。

六、养老机构接受的走访慰问和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养老机构资产管理和财务核算,加强对受赠资产的管理。对捐赠物资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达到1000元以上的,应当确定为固定资产。受赠资产管理应与养老机构资产管理相结合。养老机构建立受赠资产备查账,及时登记受赠资产的取得、验收、分配、发放、领用等情况,做到账目清晰,及时准确,手续齐备,记录完整,账实相符,对本年度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资金、物资情况统一纳入当年年度财务报告。

七、养老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向捐赠资助方出具加盖养老机构公章的收据或捐赠证明。

八、慰问资金分发给特困老人的,额度一次性一般不超过3个月零花钱的标准;发给其他老人的,按照慰问方要求标准发放。慰问金要根据老人需求发放现金或者转账至银行卡、存折,并做好发放记录。对失智等无自主支配行为能力的老年人,不予以现金形式发放慰问金,由养老机构负责采购其个人生活物资,费用从慰问金、捐赠资金中列支。慰问资金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使用完毕,特殊情况应请示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九、对于价值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大额资金和大宗物品的使用分配方案,应召开养老机构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十、各级民政部门安排的走访慰问养老机构资金,可采取对公转账或现金的方式下达资金。养老机构接受的慰问和捐赠的现金,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存入单位账户。

十一、定向捐赠物资应按照捐赠资助方意愿及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应改变约定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养老机构需以书面形式征得捐赠资助方同意。定向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以书面形式征得捐赠资助方同意后,根据捐赠资助方要求另行使用。

十二、对接受的走访慰问、非定向捐赠的资金,应统筹用于改善养老机构老人生活,不得用于养老机构办公开支、工程款、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运转经费。对接受的走访慰问、非定向捐赠的物资,应无偿用于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不得向老年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用于抵顶服务成本。

十三、养老机构可举行捐赠仪式、提供捐赠证书等形式予以答谢。

十四、对受赠资产的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的捐赠资金和走访慰问资产使用管理应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五、本办法由威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