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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_能源
  • 发文机关: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威海市财政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25-0130001
  • 成文日期:2025-04-07
  • 公开发布日期:2025-04-07
  • 发文字号:威自然资规〔2025〕1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威海市财政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25-04-07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8-04-06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威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威自然资规〔2025〕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威海市市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威海市财政局

2025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市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威海市市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公益林管理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山东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公益林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种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  市级公益林经营管理以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为目标,通过科学经营和规范管理,形成高效、稳定和可持续的森林生态系统。

第四条  市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要纳入各级林长职责范围;纳入林业发展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做到规划协调一致、管理精准到位。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市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区(县级市)、国家级开发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公益林划定、管理的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划  定

第六条  市级公益林划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因害设防、合理布局,突出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实现,适当兼顾经济效益。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确保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集中连片,保持生态功能完整性。

——与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范围、区域不重合。

第七条  市级公益林划定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其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主要依据,同时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数据中,城镇村属性标注为“城市”“建制镇”和“村庄”的林地、耕地后备资源,不宜划定为市级公益林。

第八条  市级公益林按照以下标准和范围划定:

(一)重要河流两岸。我市流域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重要河流(包括干流和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

(二)重要水库周围。库容0.1-3亿立方米的大、中型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

(三)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地内符合市级公益林区划条件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

(四)水土流失严重地区。丘陵区山体坡度≥25°,或虽然坡度<25°但土层厚度≤60CM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

(五)其他区域。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  同时符合两个划定标准的地块,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顺序划定,不得重复交叉。

第十条  划定应当在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基础上,按照森林资源专项调查的有关要求和内容将市级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

划定结果应当由区(县级市)、国家级开发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公示程序和要求在市级公益林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市级公益林的划定成果,经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审核同意后,由区(县级市)、国家级开发区林业主管部门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划定报告(包括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水利资源等情况详细说明,林地权属情况,认定成果报告),市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市级公益林划定统计汇总图表资料。

第十二条  划定市级公益林应当兼顾生态保护需要和林权权利人的利益。市级公益林划定涉及非国有林地的,镇(街)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征得林权权利人的同意,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区(县级市)、国家级开发区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地核查等工作,审核核查结果报市政府批复。

批复后的市级公益林划定成果更新到下一年度林草生态综合监测数据库中,作为市级公益林管理依据。

第三章  调出和补进

第十四条  市级公益林实行“总量控制、区域稳定、动态管理、增减平衡”的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市级公益林的调出,以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为原则。同一地块一经调出,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补进。国有市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调出。

第十六条  市级公益林的补进,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区划范围和标准,补进的市级公益林应是对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起重要作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

第十七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市级公益林调出和补进,由林权权利人征得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区(县级市)、国家级开发区林业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区(县级市)、国家级开发区林业主管部门对调出、补进申请进行审核,对调出的市级公益林开展生态影响评价,提供生态影响评价报告,按规定对补进的市级公益林签订书面协议。审核核查情况经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同意后,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报的调出、补进情况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呈报市政府批复。

市级公益林的调出、补进结果在下一年度林草生态综合监测数据库中进行更新,作为市级公益林管理依据。

上述调出、补进情况,应由区(县级市)、国家级开发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公示程序和要求在市级公益林所在的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占用市级公益林。确需占用的,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占用林地手续,按照增减平衡原则补进市级公益林。涉及市级公益林采伐的,严格按照“采一补二”的要求,必须采伐的面积或株数要在符合规划的造林区域内予以科学补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承担管理区域内市级公益林的划定和保护管理的具体任务。

第二十条  区(县级市)、国家级开发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市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市级公益林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区(县级市)、国家级开发区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明确市级公益林管护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权属为国有的市级公益林,管护责任主体为国有林场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市级公益林,管护责任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

权属为个人所有的市级公益林,管护责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不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所有市级公益林,可由区(县级市)、国家级开发区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其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

在自愿原则下,鼓励管护责任主体采取服务外包的方式,由社会专业服务机构承担管护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要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通过森林经营方案的实施,将市级公益林的经营措施和相关政策落实到山头地块和经营主体。集体经济组织和林权权利人应当明确市级公益林经营方向、模式和措施,报区(县级市)、国家级开发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区(县级市)、国家级开发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集体和个人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指导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市级公益林在确保生态系统健康和活力不受威胁或损害下,进行适度经营和更新采伐。需开展抚育、更新采伐的,应当符合森林经营方案,经区(县级市)、国家级开发区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市级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

第二十五条  市级公益林内发生较为严重的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对林木进行清理的,应及时予以补种,恢复森林植被,继续按市级公益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县级市)、国家级开发区林业主管部门及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以市级公益林划定成果为基础,建立市级公益林资源档案,并根据年度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确保公益林图面资料与现地一致、各级成果数据资料一致。

第二十七条  区(县级市)、国家级开发区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上年度市级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提交涉及市级公益林林地使用、调出与补进等方面的资源变化情况报告、汇总统计表及更新后的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成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市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区划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4月6日。


图文解读
历史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