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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工业_交通
  • 发文机关: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威海市财政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25-0160001
  • 成文日期:2025-03-26
  • 公开发布日期:2025-03-26
  • 发文字号:威交发〔2025〕20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25-04-01
  • 文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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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失效时间: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公交运营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有关区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威海市公交运营财政补贴办法》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威海市财政局

2025年3月26日


第一章    则


威海市公交运营财政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公交事业的良性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令第793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2022〕110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威政发〔2017〕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含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的城市公交、城乡公交以及威文快线1、2、3号线的公交运营财政补贴。实行市场化定价的定制公交、旅游公交、厂矿企业通勤班车等不纳入财政补贴范围。

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的城市公交、城乡公交运营财政补贴由属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交运营财政补贴,是指在市政府确定的区域内,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形成经营亏损的公交企业,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给予相应资金补贴的行为。

第四条公交运营财政补贴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激励性原则、可持续原则和总量控制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贯彻落实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以低票价为主导,通过数量与质量控制,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出行需求。

(二)合理性原则。对公交企业实施低票价、减免票、经营冷僻线路、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合理核定运营成本和财政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等。

(三)激励性原则。通过财政补贴及考核奖惩,推动公交企业内部挖潜、降本增效,激励企业创新运营服务机制,丰富出行服务形式,增强企业自身盈利能力。

(四)可持续原则。坚持公交服务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政承受力相适应,稳定公交运营服务的基本供给。

(五)总量控制原则。公交运营财政补贴实行总量控制,补贴额度总量不超过2022年度中心城区核定的各类公交运营财政补贴额度。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公交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令第793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取得相关线路经营权,提供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企业。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政府主导、属地协同、部门联动、总量控制、全过程监督、系统化考核”的公交运营财政补贴机制。

(一)市交通运输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会同各区交通运输部门,组织有关公交企业编制中心城区公交年度运营服务计划,并监督执行。

2.负责会同各区交通运输部门,按程序分别编制和申报本级公交运营财政补贴预算。

3.负责会同市财政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心城区公交运营服务的绩效考核评价和运营成本核定。

4.负责市级公交运营财政补贴的拨付和结算。

(二)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市级公交运营财政补贴预算安排。

2.负责市级公交运营财政补贴的筹集,并及时拨付到市交通运输局。

3.负责配合市交通运输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心城区公交运营服务的绩效考核评价和运营成本核定。

(三)各区交通运输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配合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有关公交企业编制中心城区公交年度运营服务计划,并监督执行。

2.负责本辖区公交运营财政补贴预算的编制和申报。

3.负责本辖区公交运营财政补贴的拨付、结算等工作。

4.参与中心城区公交运营服务的绩效考核评价和运营成本核定工作。

(四)各区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级公交运营财政补贴预算安排。

2.负责本级公交运营财政补贴的筹集,并及时拨付到同级交通运输部门。

3.参与中心城区公交运营服务的绩效考核评价和运营成本核定工作。

第七条中心城区公交运营服务数量和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群众满意度不低于90%。

(二)村村通公交(公交站点设置距村不超过1公里)。

(三)年度公交运营服务计划的班次执行率不低于95%。

(四)除保留必要的应急救援及应对特殊路况车辆外,新增、更新的公交车全部采用新能源车辆。

(五)执行规定的公交票价、特殊群体免费及优惠乘车政策。

(六)经营成本构成合理节约,符合公交运营成本规制规则。

(七)符合公交运营服务质量考核标准。

(八)根据安全管理和运营服务需要,由相关管理部门设定的其他数量和质量要求。


第二章 财政补贴的分担、预算、拨付、核定与结算管理


第八条  中心城区公交运营财政补贴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负担。其中,市级财政负担跨区域运营的公交线路财政补贴总额的50%,其余由各区财政负担。

第九条  中心城区公交运营财政补贴扣除市级财政补贴外,由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财政按以下标准负担:

(一)完全在本辖区内运营的城市公交、城乡公交线路,由各区财政自行负担。

(二)在环翠区、高区、经区跨区域运营的城市公交、城乡公交线路,扣除市级财政补贴外,由环翠区、高区、经区按相同比例平均负担。在临港区跨区域运营的城市公交、城乡公交线路,由临港区按跨区线路在区内的里程负担。

(三)威文快线1、2、3号线的运营财政补贴,扣除市级财政补贴外(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余部分由沿线各区(含文登区)按相同比例平均负担。

第十条  补贴年度上一年度的9月底前,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各区交通运输部门审定中心城区公交年度运营服务计划,按照公交年度运营服务计划对年度财政补贴进行测算后,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分别报市、区两级财政部门,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审核列支年度公交运营财政补贴预算。

第十一条  公交运营财政补贴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照相应的时间节点筹集,由市、区两级交通运输部门按季度分别拨付公交企业;最后一个季度的财政补贴预算拨付50%,剩余50%于补贴年度的次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公交运营成本规制和公交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后,一并予以结算。如已拨付的财政补贴高于结算额度,超出部分从下一年度财政补贴拨付资金中扣减。

各级财政、交通部门要积极筹措公交运营财政补贴资金,并按期拨付给公交企业,确保企业正常运转,保障群众基本出行需求。市财政局要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对各级公交运营补贴拨付情况的督导和通报。

第十二条  核定公交运营财政补贴是指按照成本规制规则完成年度公交运营成本核定后,扣减核定的公交运营收入、其他财政专项补贴、依托公交服务形成的其他业务收入净值。

其他财政专项补贴是指包括中央、省市关于公交车辆、场站基础设施、智能化等方面与城市公交、城乡公交运营服务有关的专项补贴。

依托公交服务形成的其他业务是指包括依托纳入成本规制的公交车辆、基础设施等经营的广告业务、利用纳入成本规制的公交车辆开展的厂矿企业通勤车业务以及市场化运行的定制公交业务、旅游公交业务等。

第十三条  实发财政补贴是指在核定公交运营财政补贴的基础上,综合公交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考核绩效评价结果实施奖惩后的补贴。


第三章运营服务计划的编制


第十四条  中心城区公交年度运营服务计划由提供服务的公交企业负责编制,报送属地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后,报市交通运输局审定,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中心城区公交年度运营服务计划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公交运营线路基本信息与布局图、公交运营服务质量标准、公交运营线路排班计划明细表与汇总表、运营里程及在各区分布明细表与汇总表。具体编制要求详见附件1。

第十六条  中心城区公交年度运营服务计划编制工作于补贴年度上一年度的9月底前完成。

因新辟线路、既有线路车型车次变化、道路施工等原因,需要变更公交年度运营服务计划的,相关企业应至少提前15天编制完成运营服务计划调整方案,并报送属地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后,报市交通运输局审定。

因交通调流、出行需求变化、天气等原因,需要临时性变更运营服务计划的(一般不超过15日),由相关企业自行向社会公示,相关企业应在变更结束后15日内,逐区逐级向交通运输部门统计报备运营服务计划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因变更运营服务计划产生的相关运营费用变化,成本规制时应纳入核算核实。运营服务计划调整未经区级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市级交通部门审定及备案的,视情给予纳入公交运营服务质量考核扣分。


第四章公交运营成本规制


第十八条  公交运营成本规制适用于相关公交企业执行公交年度运营服务计划所产生的运营成本核定,其结果作为核定公交运营财政补贴额度的量化参考。

第十九条公交企业运营成本由直接运营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

(一)直接运营成本是指公交企业执行公交年度运营服务计划所发生的与运营服务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燃料及电力消耗费、固定资产折旧、保修费、轮胎消耗费、租赁费、公交刷卡扫码支付管理费、智能交通费、保险费与事故损失费、安全生产费、进站费、其他直接运营费等。

1.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人员工资是指公交企业直接参与公交运营的管理和服务人员、驾驶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货币性支出;工资性支出是指公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

2.燃料及电力消耗费。是指公交车辆在运营服务过程中消耗的柴油、天然气、电力等各项燃料及动力费用支出。电力费用包含电费、充电服务费、换电服务费。

3.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公交企业直接用于公交运营服务的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包括公交车辆、公交运营管理人员办公场所、公交驾驶员休息场所、调度房、候乘服务设施、自建充电站以及办公设备等。其中,由政府投资或社会无偿投入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不计入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自主提前报废和处置净损失不计入固定资产折旧。

4.保修费。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公交运营服务所发生的公交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及大修费用(含工时费)。

5.轮胎消耗费。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公交运营服务的公交车辆进行轮胎更新、修补等所发生的费用。

6.租赁费。是指公交企业以租赁形式租用场站以及其他与公交运营服务直接相关的设施设备等所支付的租赁费用。

7.公交刷卡扫码支付管理费。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公交运营服务所发生的用于支付或清算的实体卡、虚拟卡、二维码以及其他特定信息载体结算手续费。

8.智能交通费。是指公交企业用于智能交通管理系统费用,包括流量费、云储存和处理费、设备购置费、系统建设运营和维护费等。

9.保险费与事故损失费。保险费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公交服务的运营车辆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费用支出;事故损失费是指公交企业在执行公交年度运营服务计划时,因发生交通事故需赔偿的责任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及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净支出,不包括车辆自身损坏的维修支出。

10.安全生产费。是指公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并专门用于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及运营车辆附属安全设备、职工安全教育、应急演练等完善和改进企业运营安全生产条件的支出。

11.进站费。是指公交运营服务依托汽车站为旅客、车辆提供站务服务,收取的客运代理费、站务费、安检服务费等。

12.其他直接运营费。是指公交企业提供公交运营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除第2项至第11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包括公交服务设施维保费等。

(二)期间费用是指公交企业为组织和管理公交运营服务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与财务费用。

1.管理费用。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公交运营服务所间接支出的费用,包括党建经费、办公用房租金、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水电费等。

2.财务费用。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公交运营服务所筹集资金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汇兑净损失、税金等。

第二十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规制成本:

(一)公交企业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

(二)与公交运营管理服务无关的费用支出。

(三)滞纳金、违约金、罚款等支出。

(四)公益性捐赠支出。

(五)公益性广告、宣传支出。

(六)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二十一条 公交企业内部之间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得重复计入规制成本。

第二十二条 人员工资核定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驾驶员人数按照公交企业运营公交车辆数和备用车辆数进行核定, 其他人员人数根据核定的驾驶员人数,按照相应的配比进行核定。

驾驶员人数按与实际运营公交车辆数配比不超过2:1进行核定,超过2:1按2:1核定,不超过2:1,据实核定。备用车辆驾驶员人数按与备用车辆数配比不超过1:1进行核定,超过1:1按1:1核定,不超过1:1,据实核定。备用车辆数按照不超过实际运营车辆数的10%,据实核定。

2023年至2027年,公交企业其他人员人数与驾驶员人数配比不超过0.6、0.55、0.5、0.5、0.5,据实核定。2027年以后,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公交运营服务情况另行确定配比。

(二)职工工资根据核定职工人数和规制年度的用工成本核定值据实核定。

核定驾驶员工资总额=核定驾驶员人数×规制年度驾驶员人均用工成本。

核定其他人员工资总额=核定其他人员人数×规制年度其他人员人均用工成本。

核定职工工资总额=核定驾驶员工资总额+核定其他人员工资总额。

规制年度驾驶员、其他人员人均用工成本为规制年度驾驶员、其他人员实发工资的年平均工资。

第二十三条 工资性支出的核定按以下方式进行:

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障费等工资性支出,按照不超出规制年度上一年实际职工工资总额及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企业缴纳比例,据实核定。

住房公积金按照不超过规制年度上一年实际工资总额的12%,据实核定。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按照法定标准据实核定。超过法定标准按照法定标准核定,低于法定标准据实核定。

第二十四条燃料及电力消耗费的核定按以下方式进行:

燃料及电力消耗费根据运营车辆燃料及电力消耗定额、燃料及电力价格以及核定运营里程,按车型分别进行核定。

核定燃料及电力消耗费=核定燃料消耗费+核定充电式纯电动公交车电力消耗费(电费+充电服务费)+核定换电式纯电动公交车电力消耗费(换电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 柴油、天然气等燃料消耗费核定按以下方式进行:

核定燃料消耗费=∑(燃料消耗定额(按车型)×对应车型核定运营里程×燃料单价)。

柴油、天然气车型燃料消耗定额为近三年同款车型实际百公里消耗量的平均值。

柴油、天然气单价按公交企业实际结算的价格确定。

第二十六条 充电式纯电动公交车电力消耗费核定按以下方式进行:

核定充电式纯电动公交车电力消耗费=∑(充电式纯电动公交车能耗标准(千瓦时/公里)×对应车型公交车核定运营(公里) ×电费单价(元/千瓦时))

式中:

充电式纯电动公交车能耗标准(千瓦时/公里,分车型)取公交企业最近三年同类车型实际百公里消耗电量的加权平均值,权重值分别为20%、30%、50%;车龄不满三年的,取最近两年实际百公里消耗电量的平均值或最近一年的实际百公里消耗电量。

电费单价(含充电服务费,单位:元/千瓦时)据实核定。

第二十七条 换电式纯电动公交车电力消耗费核定按以下方式进行:

核定换电式纯电动公交车电力消耗费=∑(换电式纯电动公交车单公里费用(元/公里)×对应车型公交车核定运营里程)

式中:

换电式纯电动公交车能耗标准(电池度/公里,分车型)取公交企业最近三年同类型实际百公里消耗量的加权平均值,权重值分别为20%、30%、50%;车龄不满三年的,取最近两年实际百公里的平均值或最近一年的实际百公里消耗电量。

换电公交车的电力费用据实核定。

第二十八条公交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包括公交车辆、生产用房、非生产用房、简易房、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电子产品、自建充电站、办公设备、候乘服务设施等,具体折旧标准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确定。

第二十九条保修费的核定按以下方式进行:

保修费按各车型的保修费参考标准、对应车型核定运营里程进行核定。

核定保修费=∑(保修费参考标准(按车型)×对应车型核定运营里程)。

保修费参考标准(元/百公里)=最近三年累计保修费/最近三年累计运营里程。

第三十条  轮胎消耗费的核定按以下方式进行:

轮胎消耗费按各车型的轮胎消耗费参考标准、对应车型的核定运营里程进行核定。

核定轮胎消耗费=∑(轮胎消耗费参考标准(按车型)×对应车型核定运营里程)。

轮胎消耗费参考标准(元/百公里)=最近三年累计轮胎消耗费/最近三年累计运营里程。

第三十一条  租赁费的核定按以下方式进行:

租赁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及费用据实核定。

第三十二条 市民卡管理费的核定按以下方式进行:

市民卡管理费按照有关规定据实核定。

第三十三条  保险费与事故损失费的核定按以下方式进行:

交强险保险费据实核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按不超过责任限额150万元据实核定;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费按不超过每人责任限额50万据实核定(自保车辆保险费参照投保额度核定);事故损失费按规制年度审计后企业实际支出的50%核定。自保车辆未向保险公司投保险种事故损失费从核定保额中扣减;自保车辆未向保险公司投保险种核定保额余额以达到一年的投保核定额度为限。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费的核定按以下方式进行: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不超过规制年度上一年公交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1.5%,对符合规定支出范围的安全生产费据实核定。

第三十五条 其他直接运营费的核定按以下方式进行:

其他直接运营费用按照直接运营费标准与运营里程进行核定。其他直接运营费标准以规制年度上一年为基数年,取值为***元/千公里。

核定其他直接运营费=规制年度其他直接运营费用标准×核定运营总里程。

第三十六条管理费用的核定按以下方式进行:

管理费用按照管理费率及核定的直接运营成本进行核定。

核定管理费用=核定管理费率×核定直接运营成本。

核定管理费率=规制年度上一年公交企业管理费用/规制年度上一年公交企业直接运营成本。

第三十七条  财务费用的核定按以下方式进行:

财务费用按照公交企业与公交运营服务相关的实际贷款数额及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支出,扣除利息收入进行核定。

第三十八条  公交企业与公交运营服务主营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统一支付费用,依托公交运营服务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因提供公交运营服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的其他业务,其业务支出不计入公交运营服务成本规制,应按照其他业务收入净值(指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直接费用后的余额)的相应比例冲减公交运营服务规制成本。

与公交运营服务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收入净值抵扣=其他业务收入净值×[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公交运营服务业务收入)]

第三十九条 公交企业于规制年度次年3月底前,按照规定的成本构成及核定方法,根据年度财务审计核实的财务数据,形成运营成本自查报告,并对每项信息说明对应数据来源,供有关部门核实。公交企业随自查报告同时提供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财务综合报表、运营生产报表、人员台账、车辆台账。

第四十条公交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分类准确记录要求的各项成本费用和其他数据。公交企业要详细列出企业人员清单、资产清单(含公交车辆清单),在成本规制核定前,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纳入公交运营服务范围的人员、资产、财务费用等进行核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工资总额、燃料及电力消耗费、保修费、轮胎消耗费、其他直接运营费、管理费用等成本规制项核定数高于审计数的,以审计数为准。


第五 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管理


第四十二条  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内容包括公交企业执行公交年度运营服务计划相关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情况。

第四十三条  运营服务质量考核采用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第三方乘客满意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日常考核每年考核4次,即每季度考核1次;年度考核每年考核1次;第三方乘客满意度考核每年考核2次,即每半年1次,同时2次考核时间间隔不少于4个月。

 (一)日常考核指标包括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其中,日常考核数量指标包括高峰时段出车率、高峰时段正点发车率、计划班次执行率三项指标;日常考核质量指标包括服务设施完备率、运营服务合格率、车辆整洁合格率、驾驶员管理情况四项指标。日常考核每次抽取各公交企业线路总数的15%。日常考核各项指标评分标准与计分方法见附件2。

(二)年度考核指标包括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其中,年度考核数量指标包括计划载客里程完成率、高峰时段出车率、高峰时段正点发车率、计划班次执行率、绿色公交车保有率五项指标;年度考核质量指标包括线路运行首末班时间达标率、公交车辆中途故障率、公交车辆责任事故死亡率、公交车辆责任事故率、投诉案件数占运营里程比率、投诉处理清零率、车载智能终端使用率、公交站点设置率、公交变更运营服务计划情况、企业基础管理十项指标。年度考核各项指标评分标准与计分方法见附件3。

(三)第三方乘客满意度考核包括候乘时间长度、首末班时间准点情况、运行速度、服务信息使用、安全性、乘车舒适度、候车环境、司乘人员服务态度、换乘满意度等九项内容。第三方乘客满意度考核各项指标评分标准与计分方法见附件4。

第四十四条  运营服务质量评价包括对公交企业运营服务数量考核成绩和质量考核成绩的评价。

(一)公交企业运营服务数量考核成绩根据日常考核数量指标成绩、年度考核数量指标成绩,分别按照40%、60%的权重进行加总计算。

(二)公交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考核成绩根据日常考核质量指标成绩、年度考核质量指标成绩和第三方乘客满意度考核成绩,分别按照35%45%20%的权重加总计算。

(三)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综合成绩根据公交企业运营服务数量考核成绩和质量考核成绩,分别按照60%40%的权重进行加总计算。

第四十五条  公交企业运营服务数量考核成绩与质量考核成绩通过公交企业数量考核绩效与质量考核绩效方式分别与公交企业实发财政补贴挂钩。

(一)数量考核绩效采取“逆向激励”方式,对数量考核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扣减一定比例财政补贴。数量考核成绩达到95分及以上的,数量考核绩效为零,不扣减核定财政补贴;数量考核成绩低于95分(低于85分时按85分计)的,按以下计算公式核定:

数量考核绩效=(数量考核成绩-95)×核定财政补贴×0.4%

(二)质量考核绩效采取“正向激励+逆向激励”相结合方式,对质量考核成绩达到(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奖励(或扣减)一定比例财政补贴。

1.质量考核评价成绩为91分及以上的,按以下计算公式核定:

质量考核绩效=(质量考核成绩-90)×核定财政补贴×0.2%

2.质量考核成绩为85分(含)至90分(含)的,质量考核绩效为零,不奖不扣。

3.质量考核成绩低于85分(低于75分时按75分计)的,按以下计算公式核定:

质量考核绩效=(质量考核成绩-85)×核定财政补贴×0.2%

(三)公交企业实发财政补贴=核定财政补贴+服务数量考核绩效+服务质量考核绩效

第四十六条  公交企业应建立以路单、卫星定位数据等为基础的线路运营统计制度,全面记录每条线路运行的车辆、里程、班次、客流量、营收等数据并完整保存。

第四十七条  公交企业应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建立与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相关基础数据采集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与管理部门指定的公共监管平台对接,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第四十八条  现有及新增公交线路按照《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令第793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统一签订公交线路特许经营合同。


第六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建立公共交通运营服务信用记录,对公交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公交运营财政补贴实施工作的指导,严格预算资金管理,完善公交财政资金投入政策。

第五十一条政府工作人员在履行公交运营财政补贴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公交企业应加快行业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为科学制定公交服务的数量与质量指标、编制年度运营服务计划、合理预算与核定财政补贴金额等提供决策支持能力,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除威文快线1、2、3号线外的其余跨区城际快线的运营补助补贴按照《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县际客运升级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威交发〔2022〕166号)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2023、2024年度公交运营财政补贴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公交年度运营服务计划编制工作技术要求.doc

                  2.运营服务质量日常考核评分标准及计分方法.doc

           3.运营服务质量年度考核评分标准及计分方法.doc

           4.第三方乘客满意度问卷及评分标准等.doc

图文解读
历史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