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威海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市儿童福利院孤弃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起草了《威海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5年12月24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件:威海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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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
送养和收养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收养登记工作,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的通知》(鲁民〔2024〕6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送养对象,为未满18周岁,由民政部门担任长期监护人且由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未成年人,具体包括两类:一是父母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孤儿;二是无法查明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
第二章 送养评估流程
第三条 市儿童福利院应组成评估小组对拟送养未成年人的健康状况、就学情况、性格特点等因素进行送养前综合评估。评估小组应由具备社会工作、儿童养育教育、医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背景或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2名以上专业人员组成。
第四条 市儿童福利院安排拟送养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体检,形成包括体检报告、检查化验单在内的《送养儿童体格检查表》,体检有效期为6个月。
第五条 市儿童福利院对被送养人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是否适合送养的评估意见。年满八周岁以上的被送养儿童需征得本人同意。送养评估工作自启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指标符合送养条件的,由市儿童福利院列入送养对象名单,准备相关送养材料,包括:
(一)《被送养未成年人成长状况评估报告表》(附件1);
(二)《送养儿童体格检查表》;
(三)被送养对象进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生活照片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市儿童福利院应对收集的所有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核查,确保内容准确、手续齐全。所有送养材料一并存入儿童个人档案,实行专人管理,确保档案安全规范。
第七条 市儿童福利院准备好送养材料后,在其官方网站对可送养对象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要求,在严格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前提下进行,主要内容包括:可送养未成年人的来源、性别、年龄、已知病史和残疾类型、受教育情况、对收养人期望、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八条 拟在本市申请收养由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收养申请人),需本人到市儿童福利院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现场提交收养申请,填写收养申请人登记表,出示提交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经济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收养登记机关核对后留存复印件。
收养登记机关按照被收养人和收养申请人1∶3的比例,以现场登记受理时间为序,确定收养申请人数,5个工作日内收养申请人未达到比例要求人数的,以实际报名人数为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收养申请人,开始收养能力评估。
第九条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除上述条款外,收养申请人还应符合《民法典》关于收养方面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收养评估流程
第十条 收养能力评估,由收养登记机关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收养登记机关自行组织开展收养评估的,应当组建收养评估小组。收养评估小组应当有2名以上熟悉收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在编人员。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与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第三方机构应当选派2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儿童养育教育、医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开展评估活动。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同时具备《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所规定的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3.业务范围包含社会调查或者评估,或者具备评估相关经验;
4.有5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儿童养育教育、医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
5.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收养评估对象为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养能力评估主要是对收养申请人的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情况、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考量。收养能力评估标准参照《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中的评估参考指标执行。收养能力评估按照书面告知、评估准备、实施评估的顺序开展。
第十二条 收养能力评估完成后,由评估机构根据收养能力评估结果,对收养能力评估合格且得分最高的申请人家庭与被收养人开展不少于30日的融合期调查,收养申请人与市儿童福利院签订《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附件2)。融合不成功的,可在收养能力评估合格的申请人范围内,根据收养能力评估的得分位次进行递补融合。
第十三条 完成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期调查的,评估机构应出具《收养评估报告》(附件3)。收养评估报告应当自开展收养评估之日起60日内作出。收养评估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
第四章 办理登记
第十四条 收养能力评估合格且融合成功的,进入收养登记办理程序,由收养登记机关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并将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系统。未通过评估的,由收养登记机关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与收养申请人、送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区市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收养评估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的,应当对受委托第三方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民发〔2003〕181号)要求,将收养评估报告和有关资料与收养登记档案一并完整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强制报告及终止收养情形参照《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于2026年2月1日起试行。
附件:1.被送养未成年人成长状况评估报告表
2.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
3.收养评估报告
附件1
被送养未成年人成长状况评估报告表
姓名 | 性别 | 身份 证号 | ||||||||||
出生 日期 | 进入机构日期 | 身份 来源 | 弃婴 | |||||||||
孤儿 | ||||||||||||
事实无人 抚养儿童 | ||||||||||||
评 估 内 容 | ||||||||||||
诊断 | 既往病史 | |||||||||||
身高 cm | 体重 kg | 头围 cm | 胸围 cm | |||||||||
牙齿数 目 | 心肺 检查 | 肝脾 | ||||||||||
肢体 能力 | 抬头: 翻身: 坐 : 爬行: 站 : 走(步态): | |||||||||||
肌张力: 膝反射: 巴氏症: | ||||||||||||
自理 能力 | 饮食: 个人卫生: 大小便: 穿脱衣: | |||||||||||
性格 趋向 | 兴趣 爱好 | |||||||||||
饮食 状况 | ||||||||||||
语言 能力 | ||||||||||||
认知 能力 | ||||||||||||
沟通 能力 | ||||||||||||
游戏 能力 | ||||||||||||
学习 能力 | ||||||||||||
其他 方面 | ||||||||||||
评估 意见 | 是否适合送养 | 是 □ | 不适合 送养 原因 | |||||||||
否 □ | ||||||||||||
评估机构(盖章) |
评估人员签名:
评估机构(盖章): | |||||||||||
备注:2岁以上儿童需进行认知、沟通、游戏能力评估;3岁以上儿童需同时进行学习能力评估其他 方面主要是儿童生活习惯方面的评估。
附件2
融合期临时抚育照料协议
甲方(送养人): (姓名),男,身份证号码 , (姓名),女,身份证号码 ,
乙方(收养申请人): (姓名),男,身份证号码 , (姓名),女,身份证号码 。
为促使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相互融合,甲方在收养登记前将其监护的被收养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暂时移交给乙方,委托乙方在融合期间代行监护职责。融合期为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止。经双方协商,协议如下:
一、融合期间,乙方要认真按照甲方介绍的被收养人生活习惯及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方面,精心照料好被收养人的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
二、融合期间,乙方必须确保被收养人的人身安全,防止其走失或受到人身意外伤害。如遇被收养人受到意外伤害病重或其他重大情况发生时,要及时通知甲方协调处理。
三、融合期间,若乙方与被收养人确实难以融合的,或因其他重大原因导致本例收养难以完成的,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协商处理,甲方可以提前终止协议并接回被送养人。
四、融合期间,乙方应当接受并配合对融合情况开展调查。
五、融合期届满,乙方应当及时将被送养人送交甲方,并告知是否有收养意愿。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融合成功且乙方同意收养的,双方应当于融合期届满后X个工作日内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融合失败或乙方不同意收养的,终止收养程序。
七、如果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并接回被送养人。由于乙方故意或过失造成被送养人受到重大伤害或死亡的,甲方保留依法追究乙方相应责任的权利。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收养登记机关留存一份。
送养人签名(公章): 送养人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收养申请人签名(男): 收养申请人签名(女):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年 月 日
附 件 3
收养评估报告
收养申请人:
被收养人:
评估人员:
评估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评估机构:
一、收养能力评估情况
收养申请人 姓 名 | 性 别 | 文化 程度 | 民 族 | 婚姻状况 | ||||||||
身份证号码 | 出生地 | 职 业 | ||||||||||
主要经历 | 联 系 方 式 | |||||||||||
现居住地址 | 户籍所在地 | |||||||||||
收养申请人 姓 名 | 性 别 | 文化 程度 | 民 族 | 婚姻状况 | ||||||||
身份证号码 | 出生地 | 职 业 | ||||||||||
主要经历 | 联 系 方 式 | |||||||||||
现居住地址 | 户籍所在地 | |||||||||||
家庭主要成员 | 子女 |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 ||||||||||
其他成员 |
(包括父母、兄弟姐妹等) | |||||||||||
收养动机 | ||||||||||||
道德品行 | ||||||||||||
受教育情况 | ||||||||||||
兴趣爱好和业余生活 | ||||||||||||
健康状况 | ||||||||||||
经济基础及收入情况 | (包括家庭工资性收入、非工资性收入、家庭年支出、参加社会保险、家庭负债情况等) | |||||||||||
住房条件 | (包括房产地址、面积、房型、建房年代、环境卫生等) | |||||||||||
婚姻家庭关系 | ||||||||||||
共同生活 家庭成员情况 | (包括身体、心理健康状况和对收养的态度等) | |||||||||||
抚育计划 | (包括生活照料、教育和能力培养等计划和特殊情况下的监护安排等) | |||||||||||
邻里关系 | ||||||||||||
社区环境 | (包括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条件、治安环境、友好活动环境等) | |||||||||||
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意见 | ||||||||||||
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风险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收养能力评估分值 | ||||||||||||
收养能力评估结论 |
口评估合格 □评估不合格 评估人员签名: 评估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二、融合期调查情况
被收养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 号码 | ||||
融合期 基本情况 | |||||||
收养申请人自述及收养意向 | |||||||
8周岁以上儿童自述及被收养意愿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融合情况 调查结论 |
□融合成功 □融合不成功
评估人员签名: 评估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三、综合评估结论
综合上述评估和调查情况, ,本次收养评估结论为 (合格/不合格)。 评估人员签名: 评估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四、评估经过
如:XXXX年XX月XX日,评估员XXX和XXX通过XXXX等方式,对收养申请人XXX和XXX开展了收养能力评估,详细了解了收养申请人婚姻家庭关系、收养动机、受教育程度、经济状况、居住条件、道德品行及抚育计划等情况。与收养申请人进行深入访谈,并且实地查看其居住环境。
XXXX年XX月XX日,评估员向收养申请人居住地居委会了解情况。
………………………………
XXXX年XX月XX日,评估员通过实地走访、听取收养关系当事人反馈、邻里访谈等方式,对收养申请人XXX和XXX与被收养人XXX融合情况进行了调查评估。
………………………………
五、评估实录
(附评估过程的文字、语音、照片、影像等资料、评估指标打分表、有关明材料等)
关于《威海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儿童福利工作,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完善国家监护制度,依法做好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儿童的安置工作”等要求,为地方规范送养收养工作提供了最新政策遵循。山东省也围绕收养工作出台了《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等政策文件,同时明确要求各地市要出台相应政策,规范儿童福利机构抚养未成年人的送养收养流程。从我市实际来看,当前工作中仍存在流程不统一、操作标准不明确等问题,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儿童福利工作的决策部署,解决我市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市民政局牵头研究制定《威海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为全市相关工作开展提供明确指引。
二、制定依据
该文件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
三、制定过程
本规程制定之前,市民政局认真研究上级及其他地区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并根据我市实际起草该文件,该文件已征求有关区市、单位意见意见,并经过多次修改完善。
四、制定意义
进一步提升收养送养工作的专业性与规范性,有效防范工作风险,为未成年人营造更安全、稳定的成长环境,推动威海市儿童福利事业高质量发展。
五、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主要明确政策的核心适用范围。以“最有利于被收养人”为核心原则,对送养对象年龄和家庭状况等条件进行了清晰的界定,确保政策覆盖精准无遗漏,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能得到有效的帮助和关爱。
第二部分细化了送养前评估各个环节。由于未成年人送养前评估环节多、涉及主体广,送养前期评估涉及环节较多,送养人的基本情况需综合检验评估,各类相关材料需要严格认定、审核、公示、存档,《规程》在对评估流程、证明材料等方面详细说明的基础上,特别强调市儿童福利院在前期评估工作中的工作职责,确保评估工作规范清晰,有据可依。
第三部分阐明了收养评估的各项要求。收养人及收养机构的收养能力关系着送养人的一生,收养人是否符合条件及要求必须进行多方面的考察评估。《规程》对评估主体的资质和人员组成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收养人的家庭状况、收入能力和社会关系等重要收养条件通过综合调查评估的方式予以判断,同时详细列明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在保证客观条件符合要求的前提下,设置了融合期并纳入调查评估范围,保障被收养未成年人的需求充分得到满足,将融合期纳入评估体系,重点考察收养双方的情感适配度与照料适配性,从源头降低收养关系不稳定风险,保障最终完成登记的收养家庭与被收养人和谐稳定相处。
第四至第五部分规范评估后的各项事宜。对送养、收养双方综合评估后达成一致的,《规程》明确了各项登记程序、材料以及要求实现“评估-登记”的无缝衔接。此外,为了防止在此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规程》明确了各类监管事项和责任主体,强调信息存档的必要性,通过“流程闭环+责任闭环”的双重保障,确保各项程序严格依法依规执行,有据可查。
六、与上级政策的异同点
本文件与上级文件《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相同之处在于总体工作流程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上级政策的核心原则与基本要求,始终将被收养人合法权益保障放在首位。不同点在于,《规程》的地方适配性更强,立足威海本地实际,明确市儿童福利院、收养登记机关等主体协同职责,对送养评估流程进行了细化,明确网站公示、登记顺序等实操要求,确保规程能落地、易执行。
七、政策解读人
威海市民政局儿童福利科,0631-5895606。
根据《威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威海市民政局于2025年12月12日起,通过威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民政局网站公布了《威海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截至12月24日,未收到社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
威海市民政局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