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户籍:本市户籍在市域内居住的困难群众,实际居住满半年以上,且能提供居住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租房合同或居住地社区内人员证明)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非本地户籍:市外户籍且在本市辖区居住的困难群众,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1)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庭成员均持有我市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2)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3)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