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企业与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所在学院 / 研究所正在开展的科技合作项目,技术合同标的额不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且项目在执行期内。
(2)申请基金支持的额度应不超过双方签署的技术合同标的额,且申请市财政资金额度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主要指企业全年缴纳税收的当地政府留存部分)的 30%。企业已经支付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所在学院 / 研究所的研发经费应不低于申请本基金额度的 36%。
(3)申报企业的自筹资金不低于基金资助额度。
(4)项目的实施周期原则为两年(24 个月),最长不超过三年(36个月)。
(5)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或区市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6)申报主体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支持范围。
(7)申报项目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
(8)项目负责人已承担基金项目且未完成验收的,原则上不得再次申报新项目。(威科字〔2021〕7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