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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水务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威水政发〔2024〕5号
各区市(开发区)水利、城市节水、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各科所:
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相关规定,在严格执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基础上,我局对《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威海市城乡供水安全条例》中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区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和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的7项行政处罚事项设置了裁量基准,制定《威海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本裁量基准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16日印发的《威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威海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威水政发〔2022〕22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水务局
2024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适用条件 | 处罚裁量标准 |
1 | 纳入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用水计划建议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2017年7月通过)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入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计划建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予以警告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逾期提交的时间在1个月以内 | 处5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逾期提交的时间超过1个月的;拒不改正的 |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适用条件 | 处罚裁量标准 |
2 | 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2017年7月通过)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非居民用水户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6个月以内的 | 处5千元以上不超过8千元的罚款 |
较重 | 逾期超过6个月的 | 处8千元以上不超过1.4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适用条件 | 处罚裁量标准 |
3 | 有条件使用非常规水而不使用,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景观用水或者洗车使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2017年7月通过)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条件使用非常规水而不使用,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景观用水或者洗车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较小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1.4万元的罚款 |
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较大的 | 处1.4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适用条件 | 处罚裁量标准 |
4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2017年7月通过)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由城区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较小的 | 处15万元以上不超过16万元罚款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较大的 | 处16万元以上不超过18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难以改正的 | 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适用条件 | 处罚裁量标准 |
5 | 将再生水管道、水箱与自来水、地下水供水管道直接连接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2017年7月通过)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再生水管道、水箱与自来水、地下水供水管道直接连接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在限期内改正,但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5千元以上不超过7千元的罚款 |
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7千元以上不超过9千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拒不改正的 | 处9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适用条件 | 处罚裁量标准 |
6 | 对擅自拆除、移动、遮挡供水设施保护标志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威海市城乡供水安全条例》(2023年12月通过)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移动、遮挡保护标志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被供水企业发现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千元以上不超过2千元的罚款 |
较重 | 在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能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恢复原状,且未对城乡供水安全造成危严重危害的 | 处2千元以上不超过5千元的罚款 | |||
严重 | 在限期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或虽在限期内恢复原状但对城乡供水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适用条件 | 处罚裁量标准 |
7 | 对掩埋、圈占、占压或者擅自启闭城乡供水设施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威海市城乡供水安全条例》(2023年12月通过)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掩埋、圈占、占压或者擅自启闭城乡供水设施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被供水企业发现后,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较重 | 在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能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恢复原状,且未对城乡供水安全造成危严重危害的 |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在限期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或虽在限期内恢复原状但已造成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等严重危害城乡供水安全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