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制定和使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357号修正)及威海市司法局《关于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的规定,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信件、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于2024年10月12日前反馈至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邮寄地址:威海市海滨北路58号威海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邮编:264200;
电子邮箱:whsjtysjfgk@wh.shandong.cn;
联系电话:0631-5216644。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9月12日
《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草案征求意见稿)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罚标准 | 备注 |
1 | 遮挡、破坏、擅自改装车载运营设施设备 | 《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禁止遮挡、破坏、擅自改装车载运营设施设备。 | 《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形的 | 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1.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准》另有说明外,《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其中,相邻两个阶次中重复出现的数字,“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2.如无特别规定和说明,《基准》“情节与后果”中“首次”“第二次”“第三次”“超过三次”等次数指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向前倒推,计算一年期限,可跨自然年度。如违法行为发生在2023年12月25日,“一年期限”指2022年12月26日至2023年12月25日的时间范围内。但首违不罚除外。 |
首次被查处 |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被查处 | 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被查处 | 处4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超过三次被查处 | 处500元罚款 | |||||
出现阻碍执法、拒不配合检查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 | |||||||
2 | 在客运出租汽车上设置影响安全驾驶、破坏车容车貌、覆盖车载运营设施设备的广告以及其他物品 | 《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禁止在客运出租汽车上设置影响安全驾驶、破坏车容车貌、覆盖车载运营设施设备的广告以及其他物品。 | 《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形的 | 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首次被查处 |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第二次被查处 | 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被查处 | 处4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超过三次被查处 | 处500元罚款 | |||||
出现阻碍执法、拒不配合检查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 |
《〈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制定依据
《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 自2023年7月28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357号修正)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调整情况或者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补充、修订和完善后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重新公布。”
二、起草必要性
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是加强执法监督的制度保障,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随意性、促进依法行政的必要举措,对促进行政主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立健全符合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的裁量基准制度,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出租客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适用范围
《〈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草案征求意见稿)》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活动。《〈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草案征求意见稿)》所称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四、主要内容及重要举措
(一)区分了当事人违法情形类型。根据《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中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处罚职责,裁量基准涉及第6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裁量基准将第6条涉及的两个违法行为分类为“较轻”“一般”“较重”“严重”四个位阶,分别对处罚幅度予以明确。
(二)细化了当事人违法行为判断标准。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不同,裁量基准对处罚幅度进行了细化。例如,主要根据当事人被查处的次数作为判断违法情节与后果的依据,明确被查处次数是指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向前倒推,计算一年期限,可跨自然年度。
五、其他事项
解读单位:威海市交通运输局;联系电话:0631-5216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