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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10J-DSJ/2024-04016 发布单位: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4-08-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时间: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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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不断增强基本医疗保障能力,努力解除人民群众疾病医疗后顾之忧,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4〕90号)和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全省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33号)要求,市医保局联合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出台了《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完善部分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

(一)自2024年集中缴费期起,新入学高校学生首次在我

市参保缴费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可从缴费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参保高校学生按规定进行异地就医备案后,在户籍地就医享受与我市相同的报销待遇。

(二)对集中缴费期外动态新增的未参保医疗救助对象、当

年接受安置的退役军人及随调随迁的配偶和子女等参加居民医保的,不受集中缴费期限制,也不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实行随参随缴随享。

(三)自2024年集中缴费期起,集中缴费期内出生的新生

儿,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从缴费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

二、提高参保居民门诊待遇水平

自2024年10月1日起,将参保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5%,同步将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备案治疗高血压和糖尿病非胰岛素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70%提高到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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