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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
    •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4-08-31
    • 公开发布日期:2024-08-31
    • 发文字号:威医保发〔2024〕23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 开始实施时间:2024-08-31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威医保发〔2024〕23号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4〕90号)和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全省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33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2024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较上年增加30元,为每人每年670元。

    2024年集中缴费期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般居民一档每人450元、二档每人650元,未成年居民以及高校学生每人300元。

    二、完善部分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

    (一)自2024年集中缴费期起,新入学高校学生首次在我市参保缴费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可从缴费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参保高校学生按规定进行异地就医备案后,在户籍地就医享受与我市相同的报销待遇。

    (二)对集中缴费期外动态新增的未参保医疗救助对象、当年接受安置的退役军人及随调随迁的配偶和子女等参加居民医保的,不受集中缴费期限制,也不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实行随参随缴随享。

    (三)优化新生儿待遇享受政策。自2024年集中缴费期起,集中缴费期内出生的新生儿,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从缴费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

    三、提高参保居民门诊待遇水平

    自2024年10月1日起,将参保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65%,同步将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备案治疗高血压和糖尿病非胰岛素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75%。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市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增强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落细。各区市医保、税务部门要强化领导,健全机制,完善措施,集中抓好基本医保参保扩面,引导群众积极参保缴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和运行分析,确保不出现系统性风险。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

    2024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