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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威海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 2024-08-20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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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结果反馈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威海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自2017年9月《威海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以来,《办法》的出台促进了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快速发展,规范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在保障各方权益中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行业法规的不断修订、完善,《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需求。于此,我局牵头组织对《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威海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920日前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意见建议,所提意见要对应征求意见稿的具体条款,并阐述相关理由。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单寄至: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58号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客运科,邮编:2642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单发送至:whjtkyk@wh.shandong.cn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8月20日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威海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

    201791日施行的《威海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推进我市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客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行业制度体系的修改、完善,《办法》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市巡游车行业管理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巡游车经营行为、提升巡游车服务质量,更好地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我局在充分论证,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区市、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以及借鉴有关地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牵头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威海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参考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二)《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2330山东省人大第五次修正);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116号);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115号);

    )《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威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

    (六)《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163号);

    (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等。

    三、修订目的

    《威海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巡游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出租车行业服务水平,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适用范围

    《威海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巡游车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威海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所称巡游车经营服务,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五、主要内容

    《威海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经营许可、运营服务、运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共六章六十条。

    (一)总则。明确巡游车经营服务的定义。明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鼓励新增和更新巡游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二)经营许可。明确了巡游车车辆经营权配置方式,申请巡游车经营的各项许可条件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流程。将我市巡游车经营区域扩大至威海市全域。

    (三)运营服务。明确巡游车经营者及驾驶员应当遵守的运营规定及需要承担的管理、服务责任。鼓励巡游车经营者与网约平台开展合作,实现巡游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乘客应当安全、文明乘车,并遵守有关规定。

    (四)运营保障。明确巡游车实行政府定价,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巡游车企业、驾驶员应当提供的运营服务保障。

    (五)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监督检查职责。

    (六)附则。确定了《巡游车细则》施行的有效期。

    六、重要举措

    (一)贯彻巡游车行业发展新要求。一是推动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提出了鼓励新增和更新巡游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二是支持巡网融合发展,提出了鼓励巡游车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三是提升数字化、信息化监管水平,提出了建立巡游车动态监管平台要求;四是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对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信用管理相关要求。

    (二)深化巡游车经营管理改革。一是优化巡游车车辆经营权配置,完善了车辆经营权取得、变更、继续经营、收回的条件及程序;二是理顺巡游车经营许可办理,细化了巡游车经营各项许可办理的条件和流程;三是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明确了可依法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情形。

    (三)取消巡游车经营区域限制。结合巡游车经营特点和群众实际需求,参照其它地市经验做法,将我市巡游车经营区域扩大至威海市全域,即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合法手续的巡游车,可在全市运营,打破地域界限。

    (四)其他条款修订。为避免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的重复,将原稿中所有涉及法律责任条款合并;结合我市机构改革情况,调整、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名称或职责;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对某些词语的表述进行了规范和统一;对上位法进一步细化、落实;对文稿个别文字作出调整。

    七、政策解读人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客运科孙俊生   联系电话:0631-5215108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威海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征集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根据《威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起,通过威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布了《威海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截至2024年9月20日,共收到共性意见建议4条。我局对相关意见建议进行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一、采纳意见建议方面

    采纳意见建议有1条,主要为增加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相关规定方面,我局将对《征求意见稿》中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二、不采纳意见建议方面

    不采纳意见建议有3条,主要集中在放开个体经营、继续实行经营区域限制、增加第三者责任险险种方面,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于放开个体经营的建议。该意见与《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中“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规定相悖,违反上位法规定。

    (二)关于继续实行经营区域限制的建议。一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中,明确指出“城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探索符合本地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二是省内部分地市已放开了经营区域限制。三是此次放开经营区域限制不仅仅体现在车辆运营的区域,还包括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对户籍的限制(取消了需要具有本地户口或居住证明才能办理从业资格证件的限制)以及车辆注册地的限制(取消了原车辆道路运输证件办理在所属的县级车籍地)。在威海市域内放开区域限制,有利于打破人为设置的市场壁垒,优化巡游出租车从业环境,也有利于实现运力资源与乘客乘车需求市场化配置,在不增加全市巡游出租车总量的基础上,有效缓解旅游旺季打车难问题,同时,也将缓解诸多因区域限制导致的运营服务限制。

    (三)关于增加第三者责任险险种的建议。该意见与《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规定相悖。关于第三者责任险,出租企业可通过与车主签订合同的形式,约定合作经营需购买的相关险种。

    另外,关于规范巡游车经营企业收费的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稿》里已有相关规定;关于对巡游车运价调整的建议,不属于本办法设定范围;关于车身颜色、“黑车”查处等意见建议,威海市相关政策文件已有具体规定,交通运输部门也将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做好该项工作。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10